職業打假人

職業打假人

“職業打假人”(Professional extortioner for fraud fighting)是指一種民事行為人,由於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橫行,普通民眾無法識別保護自身權益,許多民眾通過自身學習相關法律知識,通過法律途徑主動打擊市場流通的假冒偽劣產品,對市場消費環境起到淨化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打假人
  • 外文名:Professional extortioner for fraud fighting
  • 總動員:打假應成為全民的“職業”
  • 集中地:北京、天津、南京、深圳
  • .:廣州、珠海(代國海)
  •  適用地: 中國大陸
  • 活躍人物:代國海、梁廷富、梁國樹、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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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條“退一賠一”的規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職業打假人。1995年,22歲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場購假索賠,50天時間獲賠償金8000元。隨後,珠海的(代國海)、董志慧、張磊、臧家平、葉光劉殿林楊連弟、周春江、童宗安、孫安民劉雨吳進文黃志宏王海東、黃平國、張寶輝、張小筆、張芳琴、莫國銀、莫文津、戚毅忠、高澤標、李劍林、孫博、張恆、譚進福、孟健、趙際文、葛太玉、周裕福劉明、 等等,全國各省市職業打假人不斷湧現。在一些人眼裡,他們是“英雄”,但一些官員和商家卻視他們為“刁民”。10年過去了,在爭議聲中,這批職業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單槍匹馬孤軍奮戰,還有的則合縱連橫,成立了專業公司謀求轉型。

動機

關於“職業打假人” 的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卻潛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改變著消費市場格局,同時對我國產品質量、消費領域的立法、執法也起到了彌足珍貴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台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許多幫助,消費者可以查詢舉報後查處的結果。趙建磊說,去年,他訴“可口可樂”、“王老吉”進行欺詐性銷售的官司,若放在幾年前“是不會打贏的”。
在維權過程中,經常遇到法規“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門的行政規章存在衝突,讓消費者無所適從。比如,很多食品標籤上描述了保健功能,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藉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許的,因為包裝也算廣告的形式之一。但在質監系統關於食品標籤的強制標準中,則可以允許介紹成分的功能,而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傳食品的保健作用。也就是說,同一個標籤,按照一個標準是合法的,但按照另一個檔案就不合法。
產品的“三包條例”看似保障了消費者的權利,但實際上卻是“立法的倒退”,“因為‘三包條例’不少是各個行業組織起草的,而背後則是行業的經營者出錢資助起草,其中埋下一些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實際上是在誤導欺騙消費者”。
職業打假走到今天備受爭議,有人說很大程度淨化市場了,也有人說知假買假行為可恥。

欺詐

支持造假或支持打假均依賴於可持續性邏輯,最高法支持知假買假索賠是精確的,體現消法的懲治精神。鼓勵國民參與打假,發揮國民之剩餘價值,提高經營者違法成本,提高行政、司法服務質量,資源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因此,所謂浪費行政、司法資源一說不應存立。從國民恆久及總體來說,各盡所能,各司其職,和衷共濟,守望相助,無疑是在節約淨化市場的國民成本,無疑是自益與公益一致的謀福公式。實踐中,商家多數以虛假廣告、虛構標價、標識或內在質量不合格,導致產品不合格而無法使用或失去本身價值,給購買者造成了損失。而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也並不因為購買者知情而改變其性質。若以知假買假人不能賠,不知假買假人因不知道也不能賠。必須有消費者上當後才知道原來是假貨,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才能算成欺詐行為的話,豈不成天大的謬論。消費者“知假買假”不能索賠,這將難以實現《消法》的公平價值和秩序價值,這實際上是對作為欺詐方的商家的放縱和寬容。
索賠中的王海索賠中的王海

解決方法

購假之後,50%以上的“職業打假人”都會與商家“私了解決。剩下的會去工商舉報,或到法院起訴。在北京,每年的訴訟就有三十多起,但有很多都不是用“職業打假人”自己的名字起訴的。客觀上說,也只有賠錢才能觸動商家的利益,促使他們把問題改正。而那些屢教不改的企業更是他所打擊的目標。
“職業打假”也確實能夠帶來一定的收益。謝先生說,他一年的打假收益扣除成本至少也在五六萬元。而據記者了解,有些甚至更高,可以用“可觀”來形容。
商家:“他們是在藉機敲詐!”
對於商家來說,這些“職業打假人”令他們感到頭疼。北京某著名購物中心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些人在購買問題商品後,一般都先給商場打電話要求“私了”。“其實就是為了要錢。”
要求“私了”時,這些人往往會開出高於商品價格幾倍的索賠額,有時還會拋出“讓媒體曝光”、“訴諸法律影響不好”等帶有威脅性的語言。而出於商業聲譽考慮,如果商品真的存在瑕疵,商場也不願意鬧到法院,通常都會選擇“私了”。“他們就是在藉機敲詐,而且是以此為營生。”

趨勢

根據朝陽法院的統計,自2007年至今,該院受理的消費者以欺詐為由要求經營者雙倍賠償的案件已超過了70件。從去年五六月份開始,這類案件的數量明顯增長。
經手的案子多了,朝陽法院的俞里江法官也看出了一些門道:“訴訟主要集中在幾家著名的商場。有的是同一原告;有的是同一商品;有的案件的原告又成為了另一案件的代理人;或者在開庭的時候,你會看見其他案子的原告也在下面旁聽……”同時,記者還在不同法院的案件中,發現了同一個原告的名字。種種跡象都指向了一種可能——“職業打假”。根據俞里江的判斷,這種比例能夠達到此類案件的80%至90%。“因為普通的消費者不可能具備如此專業的知識儲備,能直接發現商品中隱藏的問題,拿去檢測、評估。”

評價

社會上給予職業打假人的評價褒貶不一。更多的消費者把他們當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認為他們就是在藉此為己謀利。職業打假人純粹是為了賺錢,商家給錢,他們就閉嘴,假貨越多他們賺的錢越多,他們希望假貨越多越好,他們打假,不會告訴民眾也不希望民眾知道哪裡有假貨怎么識別和預防假貨。職業打假人應該如何定位?社會學家夏學鑾將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比做“不良商業生活孕育出來的寄生蟲”。俗語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因為有假,他們才有存活的空間。客觀上來講,這些人對於市場的淨化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的代表。當“打假者”以索賠為目的時,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線。有時候合法與違法之間僅有一線之隔,職業打假就像在打擦邊球,同樣要面臨風險

維權合法

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網購消費者可向網路平台主張權利等問題。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化妝品和保健品領域,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孫軍工表示,這意味著“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他表示,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於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實際上,在《規定》出台前,我國法律對於“知假買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消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消法》實施以來,以王海為代表的購假索賠之風在全國各地盛行,此種現象被稱為“王海現象”,王海們的做法成為法學界爭論的話題。
“法院對於‘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的索賠,對於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
“但是對於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仍然還是一種探索的過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說,“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制作用,但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輿論風波

打假分類

職業打假人主要有“吃貨”和“賠償”兩種套路,“吃貨”是指收貨後申請退款但不退貨;“賠償”是以舉報、起訴等手段要求商家高價賠償。

打假流程

在職業打假人的辦事規程中,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是重要一環。為牟取非法利益,職業打假人往往大規模對商家進行惡意投訴與威脅。大部分的執法資源被用於處理職業索賠舉報及其後續的信息公開、行政複議和訴訟、紀檢監察等,造成執法資源被不正當擠占。

社會評價

針對職業打假,今後應形成一些標準和程式,讓職業打假人真正實現職業化,對他們給予一定的規範引導,讓其打假更加專業有成效,依法有序進行,從而發揮淨化市場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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