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2014年05月1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2014年10月01日實施。規定了職業健康監護的基本原則和有關職業病危害因素開展健康監護的目標疾病、健康檢查的內容和監護周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 適用範圍: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的健康監護
  • 發布 時間:2014-05-14
  • 實施時間:2014-10-01
適用範圍,目錄,規範正文,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的健康監護。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188-2014

目錄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檔案
3.定義
3.1職業健康監護
3.2職業病
3.3職業禁忌證
4.總則
4.1職業健康監護目的
4.2責任和義務
4.3工作程式
4.4職業健康監護資料的套用
4.5職業健康監護的目標疾病
4.6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則
4.7職業健康監護人群的界定原則
4.8職業健康監護的種類和周期
4.9職業健康監護方法和檢查指標的確定
4.10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報告與評價
4.1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管理檔案
4.12常規醫學檢查的內容
5.接觸有害化學因素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
5.1鉛及其無機化合物
5.2四乙基鉛
5.3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5.4錳及其無機化合物
5.5鈹及其無機化合物
5.6鎘及其無機化合物
5.7鉻及其無機化合物
5.8氧化鋅
5.9砷
5.10胂/砷化氫(砷化三氫)
5.11磷及其無機化合物
5.12磷化氫
5.13鋇化合物(氯化鋇、硝酸鋇、醋酸鋇)
5.14釩及其無機化合物
5.15有機錫化合物
5.16鉈及其無機化合物
5.17羰基鎳
5.18氟及其無機化合物
5.19苯(接觸工業甲苯、二甲苯參照執行)
5.20二硫化碳
5.21四氯化碳
5.22甲醇
5.23汽油
5.24溴甲烷
5.251,2-二氯乙烷
5.26正己烷
5.27苯的氨基與硝基化合物
5.28三硝基甲苯
5.29聯苯胺
5.30氯氣
5.31二氧化硫
5.32氮氧化物
5.33氨
5.34光氣
5.35甲醛
5.36一甲胺
5.37一氧化碳
5.38硫化氫
5.39氯乙烯
5.40三氯乙烯
5.41氯丙烯
5.42氯丁二烯
5.43有機氟
5.44二異氰酸甲苯酯
5.45二甲基甲醯胺
5.46氰及腈類化合物
5.47酚(酚類化合物如甲酚、鄰苯二酚、間苯二酚、對苯二酚等參照執行)
5.48五氯酚
5.49氯甲醚[雙(氯甲基)醚參照執行]
5.50丙烯醯胺
5.51偏二甲基肼
5.52硫酸二甲酯
5.53有機磷殺蟲劑
5.54氨基甲酸酯類殺蟲劑
5.55擬除蟲菊酯類
5.56酸霧或酸酐
5.57致喘物
6.粉塵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
6.1游離二氧化矽粉塵(結晶型二氧化矽粉塵)
6.2煤塵(包括煤矽塵)
6.3石棉粉塵
6.4其它粉塵
6.5棉塵(包括亞麻、軟大麻、黃麻粉塵)
7.接觸有害物理因素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
7.1噪聲
7.2振動
7.3高溫
7.4高氣壓
7.5紫外輻射(紫外線)
7.6微波
8.接觸有害生物因素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
8.1布魯菌屬
8.2炭疽芽孢桿菌(簡稱炭疽桿菌)
9.特殊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
9.1電工作業
9.2高處作業
9.3壓力容器作業
9.4結核病防治工作
9.5肝炎病防治工作
9.6職業機動車駕駛作業
9.7視屏作業
9.8高原作業
9.9航空作業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規範的說明
附錄B(規範性附錄)職業健康監護中醫學常規檢查方法
附錄C(資料性附錄)無機粉塵作業勞動者呼吸系統症狀調查問卷
附錄D(資料性附錄)棉塵作業勞動者呼吸系統症狀調查問卷
附錄E(規範性附錄)加壓試驗和氧敏感試驗方法

規範正文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本規範適用於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的健康監護。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3職業性慢性錳中毒診斷標準
GBZ4職業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5工業性氟病診斷標準
GBZ6職業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診斷標準
GBZ7職業性手臂振動病診斷標準
GBZ8職業性急性有機磷殺蟲劑中毒診斷標準
GBZ9職業性急性電光性眼炎(紫外線角膜結膜炎)診斷標準
GBZ10職業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診斷標準
GBZ11職業性急性磷化氫中毒診斷標準
GBZ12職業性鉻鼻病診斷標準
GBZ13職業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診斷標準
GBZ14職業性急性氨中毒診斷標準
GBZ15職業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診斷標準
GBZ16職業性急性甲苯中毒診斷標準
GBZ17職業性鎘中毒診斷標準
GBZ18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總則
GBZ19職業性電光性皮炎診斷標準
GBZ20職業性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
GBZ23職業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24職業性減壓病診斷標準
GBZ26職業性急性三烷基錫中毒診斷標準
GBZ27職業性溶劑汽油中毒診斷標準
GBZ28職業性急性羰基鎳中毒診斷標準
GBZ29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診斷標準
GBZ30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診斷標準
GBZ31職業性急性硫化氫中毒診斷標準
GBZ32職業性氯丁二烯中毒診斷標準
GBZ33職業性急性甲醛中毒診斷標準
GBZ34職業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診斷標準
GBZ35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36職業性急性四乙基鉛中毒診斷標準
GBZ37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
GBZ38職業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診斷標準
GBZ39職業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診斷標準
GBZ40職業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診斷標準
GBZ41職業性中暑診斷標準
GBZ42職業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43職業性急性擬除蟲菊酯中毒診斷標準
GBZ44職業性急性砷化氫中毒診斷標準
GBZ45職業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47職業性急性釩中毒診斷標準
GBZ48金屬煙熱診斷標準
GBZ49職業性聽力損傷診斷標準
GBZ50職業性慢性丙烯醯胺中毒診斷標準
GBZ51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
GBZ52職業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殺蟲劑中毒診斷標準
GBZ53職業性急性甲醇中毒診斷標準
GBZ54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
GBZ56棉塵病診斷標準
GBZ57職業性哮喘診斷標準
GBZ58職業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診斷標準
GBZ59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
GBZ61職業性牙酸蝕病診斷標準
GBZ62職業性皮膚潰瘍診斷標準
GBZ63職業性急性鋇中毒診斷標準
GBZ64職業性急性鉈中毒診斷標準
GBZ65職業性急性氯氣中毒診斷標準
GBZ66職業性急性有機氟中毒診斷標準
GBZ67職業性鈹病診斷標準
GBZ68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
GBZ69職業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診斷標準
GBZ70塵肺病診斷標準
GBZ71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總則)
GBZ72職業性急性隱匿式化學物中毒的診斷規則
GBZ73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80職業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診斷標準
GBZ81職業性磷中毒診斷標準
GBZ82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診斷標準
GBZ83職業性慢性砷中毒診斷標準
GBZ84職業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診斷標準
GBZ85職業性急性二甲基甲醯中毒診斷標準
GBZ86職業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診斷標準
GBZ87職業性慢性鉈中毒診斷標準
GBZ89職業性汞中毒診斷標準
GBZ90職業性氯乙烯中毒標準
GBZ91職業性急性酚中毒診斷標準
GBZ92職業性高原病診斷標準
GBZ93職業性航空病診斷標準
GBZ94職業性腫瘤診斷標準
3.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3.1職業健康監護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是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係,並及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及時採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後醫學隨訪以及應急健康檢查。
3.2職業病occupationaldisease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職業禁忌證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
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4.總則
4.1職業健康監護目的
4.1.1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證;
4.1.2跟蹤觀察職業病及職業健康損害的發生、發展規律及分布情況;
4.1.3評價職業健康損害與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係及危害程度;
4.1.4識別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進行目標干預,包括改善作業環境條件,改革生產工藝,採用有效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對職業病患者及疑似職業病和有職業禁忌人員的處理與安置等;
4.1.6評價預防和干預措施的效果;
4.1.7為制定或修訂衛生政策和職業病防治對策服務。
4.2責任和義務
4.2.1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是用人單位的職責。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生產勞動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勞動者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應的健康監護。
(2)用人單位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
(3)用人單位應保證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能按時參加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健康檢查的時間應視為正常出勤。
(4)用人單位應安排即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但應保證其就業機會的公正性。
(5)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文化理念和企業經營情況,鼓勵制訂比本規範更高的健康監護實施細則,以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特別是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4.2.2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力,並有權了解本人健康檢查結果。
(2)勞動者有權了解所從事的工作對他們的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勞動者或其代表有權參與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制訂健康監護實施細則的決策過程。勞動者代表和工會組織也應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合作,為預防職業病、促進勞動者健康發揮應有的作用。
(3)勞動者應學習和了解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應掌握作業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4)勞動者應參加遵照本規範指導原則、由用人單位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在其實施過程中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和用人單位合作。如果該健康檢查項目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進行的項目,勞動者參加應本著自願的原則。
(5)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
(6)勞動者若不同意職業健康檢查的結論,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投訴。
4.2.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責任和義務
(1)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定、批准,獲得健康檢查資質,並在其獲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
(2)職業健康檢查只能由具有醫療執業資格的醫生和技術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保證其從事職業健康工作的主檢醫師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同時還應熟悉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勞動者的健康狀況與其所從事的職業活動的關係,判斷其是否適合從事該工作崗位。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維護和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其他行政意見的影響和干預。當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或職業健康檢查專業人員開展工作的獨立性受到干擾或破壞時,可向其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4)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客觀真實地報告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其所出示的檢查結果和總結報告責任。
(5)職業健康檢查專業人員應遵守職業健康監護的倫理道德規範,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被用於其他目的。
(6)職業健康檢查專業人員在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將檢查的目的和每項檢查的意義向被檢者解釋清楚,並應說明接受或拒絕該項檢查可能產生的利弊。
(7)職業健康檢查專業人員有義務接受勞動者對健康檢查結果的詢問或諮詢,要如實地向勞動者解釋檢查結果和提出的問題,解釋時應考慮勞動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
(8)在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廣義的職權範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專業人員必要時可以向用人單位建議進行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監護項目。
4.3工作程式
4.3.1用人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計畫。
4.3.2用人單位應選擇並委託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具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為了系統的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用人單位可選擇相對固定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4.3.3用人單位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制定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畫,於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提出下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申請,簽訂委託協定書,內容包括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接觸人數、健康檢查的人數、檢查項目和檢查時間、地點等。同時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計畫報轄區的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4.3.4用人單位在委託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4.3.5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匯總,並按照委託協定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提交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內容包括:所有受檢者的檢查結果;檢出的患有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及出現異常情況人員的名單和處理建議;根據需要,結合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分析發生健康損害的原因,提出相應的干預措施、建議和需要向用人單位說明的其它問題等。對發現有健康損害的勞動者,還應給勞動者個人出具檢查報告,並明確載明檢查結果和建議。
4.4職業健康監護資料的套用
4.4.1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中收集的勞動者健康資料只能用於以保護勞動者個體和群體的健康為目的的相關活動,應防止資料的濫用和擴散。
4.4.2職業健康監護資料應遵循醫學資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則,應注意維護資料的完整和準確並及時更新。
4.4.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以適當的方式向用人單位、勞動者提供和解釋個體和群體的健康信息,以促進他們能從保護勞動者健康和維護就業方面考慮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
4.4.4在套用健康監護資料評價勞動者對某一特定作業或某類型工作是否適合時,應首先建議改善作業環境條件和加強個體防護,在此前提下才能評價勞動者是否適合該工作。同時勞動者健康狀況和工作環境都在隨時發生變化,所以判定是否適合不應只是一次性的。
4.5職業健康監護的目標疾病
為有效地開展職業健康監護,每個健康監護項目應明確規定監護的目標疾病。本規範規定職業健康監護目標疾病分為職業病和職業禁忌證。在確定職業禁忌證時,應注意為勞動者提供充分就業機會的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應強調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在從事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會更易導致健康損害的必然性。本規範中對能致勞動能力永久喪失的疾病不列為職業禁忌證。
確定健康監護目標疾病應根據以下原則:
(1)目標疾病如果是職業禁忌證,應確定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所規定的職業禁忌證的關係及相關程度;
(2)目標疾病如果是職業病,應是國家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疾病,應和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明確的因果關係,並要有一定的發病率;
(3)有確定的監護手段和醫學檢查方法,能夠做到早期發現目標疾病;
(4)早期發現後採取干預措施能對目標疾病的轉歸產生有利的影響。
4.6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則
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應的各種危害因素,包括各種有害的化學物質、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本規範將職業健康檢查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兩種,除了在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相應的項目標明為推薦性健康檢查外,其餘均為強制性。
4.6.1已列入國家頒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條件者應實行強制性職業健康檢查:
(1)該危害因素有確定的慢性毒性作用,並能引起慢性職業病或慢性健康損害;或有確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職業性癌症有一定的發病率;
(2)對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損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動物實驗或流行病學調查的證據,有可靠的技術方法,通過系統地健康監護可以提供進一步明確的證據,執行強制性職業健康監護;
(3)有一定數量的暴露人群。
4.6.2已列入國家頒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對人健康損害只有急性毒性作用,但有明確的職業禁忌症,上崗前執行強制性健康監護,在崗期間執行推薦性健康監護。
4.6.3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以外的危害因素開展健康監護,需通過專家評估後確定,評估標準是:
(1)這種物質在國內正在使用或準備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
(2)要查閱相關文獻,主要是毒理學研究資料,確定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有害化學物質的分類標準及其對健康損害的特點和類型;
(3)查閱流行病學資料及臨床資料,有證據表明其存在損害勞動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懷疑在預期的使用情況下會損害勞動者健康;
(4)對這種物質可能引起的健康損害,是否有開展健康監護的正確、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確定其敏感性、特異性和陽性預計值;
(5)健康監護能夠對個體或群體的健康產生有利的結果。對個體可早期發現健康損害並採取有效的預防或治療措施;對群體健康狀況的評價可以預測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採取有效的干預措施;
(6)健康監護的方法是勞動者可以接受的,檢查結果有明確的解釋;
(7)符合醫學倫理道德規範。
4.6.4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業人群亦應實行強制性健康監護。
4.7職業健康監護人群的界定原則
4.7.1接觸需要開展強制性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應接受職業健康監護;
4.7.2接觸需要開展推薦性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則上應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監護;
4.7.3雖不是直接從事接觸需要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但在工作中受到與直接接觸人員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應視同職業性接觸,需和直接接觸人員一樣接受健康監護;
4.7.4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暴露和發病的特點及劑量-效應關係,應確定暴露人群或個體需要接受健康監護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據是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個體累計暴露的時間;
4.7.5離崗後健康監護的隨訪時間,主要根據個體累積暴露量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損害的流行病學和臨床的特點決定。
4.8職業健康監護的種類和周期
職業健康監護分為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離崗時檢查、離崗後醫學隨訪和應急健康檢查五類。
4.8.1上崗前檢查 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發現有無職業禁忌證,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的基礎健康檔案。上崗前健康檢查均為強制性職業健康檢查,應在開始從事有害作業前完成。下列人員應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
(1)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種作業崗位的人員;
(2)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高處作業、電工作業、職業機動車駕駛作業等。
4.8.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 長期從事規定的需要開展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或勞動者的其他健康異常改變;及時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通過動態觀察勞動者群體健康變化,評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檢查的周期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性質、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目標疾病的潛伏期和防護措施等因素決定。
4.8.3離崗時健康檢查
(1)勞動者在準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前,應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主要目的是確定其在停止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的健康狀況。
(2)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4.8.4離崗後醫學隨訪檢查
(1)如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響,或發病有較長的潛伏期,在脫離接觸後仍有可能發生職業病,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2)塵肺病患者在離崗後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3)隨訪時間的長短應根據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學及臨床特點、勞動者從事該作業的時間長短、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4.8.5應急檢查
(1)當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及時組織健康檢查。依據檢查結果和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確定危害因素,為急救和治療提供依據,控制職業病危害的繼續蔓延和發展。應急健康檢查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開始。
(2)從事可能產生職業性傳染病作業的勞動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觸傳染源者,應及時開展應急健康檢查,隨時監測疫情動態。
4.9職業健康監護方法和檢查指標的確定
4.9.1職業健康監護是職業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應根據監護的種類和不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標疾病,確定具體的醫學檢查方法和檢查指標,本規範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規定的是最低檢查標準。職業衛生專業服務人員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建議增加檢查指標,但應有充分的理由。確定職業健康監護方法和檢查指標的基本原則是:
(1)檢查方法應是成熟的可靠的技術,不能作為科學實驗或研究;
(2)檢查方法和指標易為勞動者接受;
(3)檢查指標應有明確的意義,並與監護目標密切相關;
(4)應考慮檢查指標的特異性和敏感性,避免使用不能滿足要求的檢查;
(5)考慮檢查方法和檢查指標的費用;
(6)考慮文化、宗教等因素,符合醫學倫理道德規範;
(7)定期對整個健康監護項目進行審查,並根據工作條件的改善及時進行修改。
考慮到檢查方法的技術性,衛生行政部門宜對所採取的技術方法和檢查指標做出統一規定。
4.9.2用於職業健康監護的生物標誌物分為生物接觸標誌物和生物效應標誌物。生物接觸標誌物是指用生物材料中所接觸物質或其與靶細胞或靶器官相互作用的產物、或其代謝產物的含量反映機體的接觸水平。生物效應標誌物是指暴露職業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機體中可檢測的生化、生理等指標。作為篩檢職業健康監護目標疾病的生物標誌物應滿足以下條件:
(1)有靈敏可靠的生物檢測方法,易為勞動者接受;
(2)生物接觸標誌物能夠反映勞動者的暴露水平;
(3)生物效應標誌物能反映所暴露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應。
4.10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報告與評價
4.10.1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健康檢查委託協定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健康監護評價是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監測資料,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護措施效果等進行綜合評價,並提出改進建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
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
(1)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匯總名單、處理建議等。
(2)體檢結果報告:對每個受檢對象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審閱後填寫體檢結論並簽名。體檢發現有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需要複查者和有其他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
(3)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況結論可分為5種:
a.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範圍內。
b.複查-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複查確定者,應明確複查的內容和時間。
c.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
d.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稱。
e.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
4.10.2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匯總資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
4.1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管理檔案
健康監護檔案是健康監護全過程的客觀記錄資料,是系統地觀察勞動者健康狀況的變化,評價個體和群體健康損害的依據,其特徵是資料的完整性、連續性。
4.11.1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4.11.2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用人單位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症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勞動者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4.11.3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應有專人嚴格管理,並按規定妥善保存。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勞動者委託代理人、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有權查閱、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或者提供虛假檔案材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4.12常規醫學檢查的內容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常規醫學檢查項目和特殊醫學檢查項目。常規醫學檢查項目是指作為基本健康檢查和大多數職業病有危害因素的健康檢查都需要進行的檢查項目,為了表述的規範化和簡潔方便,本規範把常規檢查項目的內容在此做了具體的規定,常規檢查方法作為規範性附錄(附錄B)。某些特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需要進行未包括在常規檢查項目中的其他醫學檢查,需在相應的地方給予具體的規定。常規醫學檢查內容包括:
4.12.1勞動者個人基本信息資料
(1)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證號碼、婚姻狀況、教育程度、家庭住址、現工作單位、聯繫電話等信息。
(2)職業史:包括起止時間、工作單位、車間(部門)、班組、工種、接觸職業病危害(危害因素的名稱,接觸兩種以上應具體逐一填寫)、接觸時間、防護措施等。
(3)個人生活史:包括吸菸史、飲酒史、女工月經與生育史。
(4)既往史:包括既往預防接種及傳染病史、藥物及其他過敏史、過去的健康狀況及患病史、是否做過手術及輸血史、患職業病及外傷史等。
(5)家族史:主要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狀況,是否患結核、肝炎等傳染病;是否患遺傳性疾病,如糖尿病、血友病等,死亡者的死因。
4.12.2一般醫學生理指標的檢測 包括血壓、心率、呼吸頻率、身高、體重測量和營養狀況觀測。
4.12.3症狀詢問 下面列出各系統的主要臨床症狀,在職業健康檢查時應針對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危害的靶器官,有重點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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