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民主管理權

職工民主管理權廣大職工和勞動者對社會主義企業和整個國民經濟行使當家作主,實施管理的權利。是中國憲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憲法明確規定:國營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民主形式實行民主管理。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體勞動者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工民主管理權
  • 主要形式:選派代表參加企業各級領導機構
  • 釋義:專業名詞
  • 涉及學科:社會學
主要形式,基本形式,

主要形式

實現職工民主管理權的主要形式有:
(1)選派代表參加企業各級領導機構;
(2)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決定企業有關生產、技術、職工福利等重大問題;
(3)監督企業各級領導下部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參加班組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其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是實現職工民主管理權的最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中國職工民主管理的形式雖然多種多樣,但主要是四種制度,即職代會、廠務公開、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在這四項制度中,廠務公開是前提和基礎;職工如果不知情,參與民主管理就無從談起。廠務公開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它與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是完全一致的。
廠務公開是指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職工切身利益、幹部廉政自律等重大事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這一基本形式和其他形式,向職工公開。實行廠務公開,就是要尊重和保障職工民眾的民主權利,切實加強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有效地調動職工民眾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凝聚職工民眾的智慧和力量,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指由職代會或職工民主管理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法律程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決策和監督權利的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建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要求,是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延伸和發展,是公司制企業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必要途徑。
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勞動法律制度。我國《勞動法》和修改後的《工會法》,都對這項制度作了明文規定。由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和涉及勞動關係的其它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可以把國家勞動法規確定的各個單項的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和勞動者的其它合法權益,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具體化,並綜合起來加以規範,從整體上實現對職工勞動權益的維護,形成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有效機制。
職代會:1、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其主要職權有: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推薦選舉權。2、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廠長(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接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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