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

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

《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訂立的法律規定,明令被查貪官自殺偵查工作承辦人一律先停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
  • 發布時間:2015年8月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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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

2009年11月,涉嫌受賄的重慶市高院法官進修學院院長烏小青在看守所自殺,就是趁同監舍被羈押人員午睡之機,避開監控錄像,用棉毛褲褲腰繩,在內監門處上吊的。
2014年5月16日,哈藥集團三精製藥董事長劉占濱被檢方立案偵查;5月18日上午,他就在醫院檢查身體的過程中,於三樓衛生間擺脫監護法警,從窗戶躍出,墜地身亡。
隨著近年來反腐高壓持續,檢察院系統承擔的職務犯罪偵查任務也在加重。為防止案件“帶病”進入訴訟和審判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訂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明令被查貪官自殺偵查工作承辦人一律先停職。

八項禁令

嚴禁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象採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最高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最高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
嚴禁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
嚴禁違法干涉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嚴禁違法違規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嚴禁阻止或者妨礙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
嚴禁在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情況下進行訊問;
嚴禁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證行為;
嚴禁違反辦案安全紀律。

禁令要求

在八項禁令中,第一條就是嚴禁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象採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八項禁令中重申:嚴禁阻止或者妨礙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法律規定無需會見許可的案件,不得設定人為障礙,干擾、影響律師會見;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也應根據辦案情況合理安排律師會見。
由於職務犯罪多涉及企業經營活動,為規範對企業的偵查,八項禁令還要求,嚴禁違法干涉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違法違規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八項禁令要求,對任意查封、扣押、凍結公私財產,或不依法及時返還扣押、凍結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外借、壓價收購,或其他違法違規處理扣押、凍結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紀依法追究決策者和執行者的紀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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