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明合,男,漢族,1994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扈胡鎮黨委書記。
2025年2月,聶明合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聶明合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
人物履歷
1994.08—1998.03 安徽省霍邱縣臨水鎮土管所所長
1998.03—2006.12 安徽省霍邱縣朱港鄉組織委員、副鄉長、副鎮長
2006.12—2013.07 安徽省霍邱縣臨水鎮副鎮長
2013.07—2015.06 安徽省霍邱縣宋店鄉黨委副書記
2015.06—2016.03 安徽省霍邱縣新店鎮人民政府黨委副書記、副鎮長,主持政府工作
2016.03—2021.03 安徽省霍邱縣新店鎮人民政府鎮長
2021.03—2025.02 安徽省霍邱縣扈胡鎮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4年10月,據霍邱縣紀委監委,霍邱縣扈胡鎮黨委書記聶明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霍邱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5年2月,經中共霍邱縣委批准,霍邱縣紀委監委對霍邱縣扈胡鎮原黨委書記聶明合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聶明合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性原則,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消費卡,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旅遊活動安排,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干預建設工程項目發包;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在承攬工程、資金撥付、項目協調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變相處理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聶明合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污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霍邱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霍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聶明合開除黨籍處分,由霍邱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