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法律含義

聯營的法律含義是企業之間或者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依據法律或者協定,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而實行聯合經營的一種法律形式。

其特點如下:(1)聯營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聯合。聯營各方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民事主體。(2)各聯營成員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服從與命令的關係。(3)聯營是聯營成員自願協商一致形成的,其權利義務以聯營協定為準。(4)聯營的目的是使聯營各方揚長避短協調一致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和經濟實踐,聯營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1)法人型聯營。指聯營各方在保留各自法人的情況下、另外組成一個新的法人經濟實體。聯營後的法人組織具有獨立的財產和資金,能夠獨立地從事民事活動,自負盈虧。法人型聯營必須具有法人條件,經主管部門核准、登記後才能成立。(2)合夥型聯營。指參加聯營的各方按協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組成一個合夥性質的經濟聯合組織。合夥型聯營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參加民事活動時,合夥聯營財產由合夥體統一管理和使用。聯營經營所得為各方共有。按照出資比例或協定的約定分配利潤。聯營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協定的約定,以自己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如法律規定或者協定約定負連帶責任的,要承擔連帶責任。(3)協作型聯營。指聯營各方按照契約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其權利義務由契約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聯營不組成新的經濟實體,而是各自獨立經營、在經營中互相協作、互相配合,聯營各方以各自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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