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與世界旅遊組織間的協定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2003年12月23日
  • 生效日期:2003年12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大會,
回顧其1969年12月5日第2529(XXIV)號、1977年12月19日第32/156號和第32/157號以及1981年11月19日第36/41號決議,
審議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2003年7月10日第2003/2號決議,其中載有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與政府間機構磋商委員會同世界旅遊組織磋商委員會談判達成的關於把該組織改為專門機構的協定草案文本,以便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三條把世界旅遊組織這個政府間組織改為專門機構,核可本決議附屬檔案所載的聯合國與世界旅遊組織間的協定。
2003年12月23日
第78次全體會議
附屬檔案:
聯合國與世界旅遊組織之間的協定
回顧聯合國大會1969年12月5日第2529(XXIV)號決議和1977年12月19日第32/156號決議,
考慮到《聯合國憲章》和《世界旅遊組織章程》,
還考慮到《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七條和《世界旅遊組織章程》第3條第3款和第31條的規定,
聯合國與世界旅遊組織協定如下:
第1條承認
1.聯合國承認世界旅遊組織為負責按照其章程採取適當行動以實現其章程所載目標的聯合國專門機構。
2.聯合國承認世界旅遊組織章程明確規定,該組織為一政府間組織,在世界旅遊業中發揮決定性和中心作用。
3.深信旅遊業對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窮的共同目標可作出重大貢獻,聯合國注意到世界旅遊組織章程規定,該組織應特別注意開發中國家在旅遊領域的利益。
第2條協調與合作
1.世界旅遊組織在其與聯合國、聯合國機關以及聯合國系統各機構的關係上,承認《聯合國憲章》規定,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有協調作用,並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負有全面責任。
2.世界旅遊組織在依照其章程發揮在旅遊領域的中心協調作用,以期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別是推動在最不已開發國家促進減少貧窮和創造就業的機會方面,承認必須同聯合國、聯合國機關以及聯合國系統各機構進行有效協調與合作。
3.世界旅遊組織因此同意與聯合國合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按規定實行政策和活動的協調。
4.世界旅遊組織還同意參加聯合國為促進這種合作與協調而設立或可能設立的任何機構的工作並與其合作,特別是成為聯合國系統行政首長協調理事會的成員,並為實現這一目標提供可能需要的信息。
5.世界旅遊組織應將其職權範圍內其他機構也關切的事項,以及將該組織同聯合國系統內其他機構就這些事項締結的任何正式協定通知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第3條互派代表
1.聯合國的代表應被邀請出席世界旅遊組織大會和執行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會議,並參加這些機構的討論,但無表決權。聯合國提出的書面發言應由世界旅遊組織秘書處按照有關議事規則分發給上述機構成員。
2.世界旅遊組織的代表應被邀請出席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其委員會、大會各主要委員會和其他機關的會議以及聯合國的會議,並依照有關議事規則,就議程中與世界旅遊組織活動範圍有關的項目和其他共同感興趣的事項參加討論,但無表決權。世界旅遊組織提出的書面發言應由聯合國秘書處按照有關議事規則分發給上述機構成員。
3.在聯合國大會審議
本條第2款所界定的事項時,世界旅遊組織的代表應被邀請出席大會會議以供諮詢。第4條提議議程項目
1.經必要初步協商,世界旅遊組織應酌情安排將聯合國提議的項目列入其大會、執行理事會或其附屬機構的議程。
2.經必要初步協商,聯合國應安排將世界旅遊組織提議的項目列入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議程,或酌情並按照有關議事規則,列入聯合國其他機關或機構的議程。
第5條聯合國的建議
1.考慮到聯合國有義務促進《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五條所載目標以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憲章》第六十二條進行或發起關於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研究及報告,並向各有關專門機構提出關於此種事項建議的職能和權力,又考慮到聯合國根據《憲章》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三條有責任提出建議以協調各專門機構的政策和活動,世界旅遊組織同意安排儘快把聯合國可能向該組織提出的任何正式建議提交給該組織的適當機關。
2.世界旅遊組織同意應聯合國要求就這些建議與其進行會商,並在適當時候向聯合國報告世界旅遊組織或其成員為執行這些建議所採取的行動,或進行審議所取得的其他結果。
第6條協助聯合國
世界旅遊組織應依照《聯合國憲章》及《世界旅遊組織章程》與聯合國合作,儘可能提供聯合國所要求的特別資料或研究報告以及其所要求的協助。
第7條定期報告
世界旅遊組織應就其活動向聯合國提交定期報告。
第8條交換資料和檔案
除須遵從保護機密材料的必要安排外,聯合國和世界旅遊組織應充分和迅速地交換適當的資料和檔案。
第9條新聞
考慮到《世界旅遊組織章程》第3條第1款所規定的目的,為了協調世界旅遊組織在該領域的活動與聯合國的新聞業務,聯合國與世界旅遊組織應締結一項關於這些事項的補充安排。
第10條與國際法院的關係
1.世界旅遊組織同意提供國際法院根據《法院規約》第三十四條所要求的任何資料。
2.聯合國大會授權世界旅遊組織就世界旅遊組織主管範圍內出現的法律問題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但涉及聯合國同世界旅遊組織或其他專門機構之間的相互關係的問題除外。
3.上述請求可以由世界旅遊組織大會或執行理事會根據世界旅遊組織大會的授權向國際法院提出。
4.世界旅遊組織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時,應將這一請求通知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第11條非自治領土及其他領土
世界旅遊組織同意在其主管領域內與聯合國合作,在影響到非自治領土及其他領土人民福利和發展的事項方面,履行《聯合國憲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所載的原則和義務,以及與殖民地國家和人民有關的其他國際公認原則和義務,並考慮到聯合國大會有關決議。
第12條技術協助
聯合國和世界旅遊組織承諾合作在旅遊和旅遊發展領域提供技術協助。雙方特別承諾避免活動和服務方面不應有的重複,並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在技術協助的現有協調機制框架內進行有效協調,考慮到聯合國和世界旅遊組織根據其組成文書分別具有的作用和責任,以及參加技術協助活動的其他組織的作用和責任。為此目的,世界旅遊組織承認駐地協調員根據大會有關決議的規定對促進發展的業務活動全面負責。作為沒有外地代表的較小專門機構之一,世界旅遊組織可以利用駐地協調員確保組織獲得代表和宣傳其作用。
第13條統計服務
1.聯合國和世界旅遊組織同意在各自的收集、分析、公布和散發統計資料工作方面力求進行最大限度的合作,消除彼此間一切不應有的重複,並最有效率地使用人員。雙方同意共同努力,儘可能有效地利用統計資料,確保密切協調各自在統計領域採取的行動,並儘量減少可能提供資料的各國政府和其他組織的負擔。
2.世界旅遊組織承認聯合國是收集、分析、公布、統一和改進供國際組織使用的一般旅遊統計資料的中央機構。
3.聯合國承認世界旅遊組織是收集、分析、公布、統一和改進旅遊統計資料,並推動在聯合國系統範圍內綜合利用這些統計資料的適當組織。
第14條行政合作
1.聯合國和世界旅遊組織承認就共同關心的行政事項進行合作的適當性。
2.聯合國和世界旅遊組織因此承諾不時就這些事項一起協商,並與聯合國系統內其他有關機構協商,特別是關於最有效率地協調利用設施、工作人員和服務的方式,以及避免設立和辦理競爭性或重複的設施或服務的適當方法,力求在這些事項上統一行事。
3.應利用本條所述的協商,訂立最公平的籌資辦法,以便世界旅遊組織應要求向聯合國提供特別服務或協助,或聯合國應要求向世界旅遊組織提供特別服務或協助,但須遵守為此目的締結的補充安排。
4.本條所述的協商,也應探討在具體領域繼續使用或建立共同設施或服務的可能性,包括由一個組織向另一個或幾個組織提供這類設施或服務的可能性,並為這類設施或服務訂立最公平的籌資辦法,但須遵守為此目的締結的補充安排。
第15條區域辦事處和分支辦事處
世界旅遊組織可能設立的任何區域辦事處或分支辦事處,應與聯合國已設立或可能設立的區域辦事處或分支辦事處,特別是各區域委員會的辦事處和駐地協調員辦事處密切合作。
第16條人事安排
1.為了統一國際雇用標準,聯合國和世界旅遊組織同意在可行範圍內,訂立共同人事標準、方法和安排,以避免雇用條件上的不合理差別,避免在人員徵聘上進行競爭,同時促進對雙方皆宜和有利的人員互調。為此目的,世界旅遊組織同意接受《國際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章程》,依照《聯合國合辦工作人員養恤基金條例》參加該基金,並就涉及指稱不遵守該條例的申訴事項,接受聯合國行政法庭的管轄。
2.聯合國和世界旅遊組織同意儘可能地充分合作,以實現這些目標,尤其是同意:
(a)不時就與官員和工作人員雇用條件有關的共同關心事項一起協商,力求在這些事項上統一行事;
(b)進行合作以便在適宜時暫時或長期互調工作人員,並在保留年資和養恤金權利的問題上作出適當規定;
(c)與聯合國系統各機構合作設立和實施適當機制,以解決涉及人員雇用和有關事項的爭端。
3.聯合國或世界旅遊組織就本條所述事項向另一方提供本方的任何設施或服務時,應酌情根據本協定第20條為此締結補充安排規定有關條件。
第17條預算和財務事項
1.世界旅遊組織承認宜與聯合國建立密切的預算和財務關係,使聯合國及聯合國系統各機構的行政業務能以最有效率和最節約的方式進行,並力求在這些業務上取得最大限度的協調與一致。
2.世界旅遊組織同意接受《聯合檢查組章程》。
3.世界旅遊組織同意在可行和適當的範圍內,遵循聯合國所建議的標準做法與格式。
4.聯合國和世界旅遊組織所達成的任何財務和預算安排須根據各自的組成文書加以核准。
5.在編制世界旅遊組織的預算時,世界旅遊組織秘書長應與聯合國秘書長協商,以期在可行的範圍內以統一格式編制聯合國和聯合國系統各機構的預算,使各個預算有一個可資比較的基礎,但不排除每個組織使用不同貨幣制定預算。
6.世界旅遊組織同意至遲在向其成員提交擬議預算時,將擬議預算提交聯合國,供聯合國大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七條第三項進行審查和提出建議。
7.大會或其所設的任何委員會審議世界旅遊組織的預算或有關世界旅遊組織的一般行政或財務問題時,世界旅遊組織的代表有權參加全部審議,但無表決權。
第18條聯合國通行證
世界旅遊組織官員有權依照聯合國秘書長和世界旅遊組織秘書長可能締結的特別安排,使用聯合國通行證。
第19條本協定的執行
聯合國秘書長和世界旅遊組織秘書長可以酌情為執行本協定訂立適宜的補充安排。
第20條修正和訂正
本協定經聯合國和世界旅遊組織協定可予修正或訂正,任何此種修正或訂正應在聯合國大會和世界旅遊組織大會核准後生效。
第21條生效
本協定經聯合國大會和世界旅遊組織大會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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