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緊急部隊

聯合國緊急部隊是1956年11月2日,聯合國大會召開緊急特別會議,旨在勸告1956年7月中東地區的埃及、以色列以及法、英等國在蘇伊士運河以及西奈半島地區停戰。為監督和確保停戰,決定成立並派出聯合國緊急部隊。聯合國緊急部隊並不是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聯合國部隊,它實際上是在不能按此規定下所採用的一種維持和平活動的最初行動。聯合國緊急部隊這種方式,後來成為派往剛果和派往賽普勒斯的聯合國部隊的先例。

其特點是:(1)並非根據安理會的決議而成立的,而是根據1956年11月5日大會的決議而直接成立的。(2) 任務和許可權是確保和監督停止敵對行動,但最後一切仍將取決於聯合國大會的決定。(3) 由五大國之外的國家的軍隊組成。(4) 在大會權力下,由秘書長和諮詢委員會合作統轄。(5) 須經接受國的同意方可進入衝突地區。(6) 作為聯合國大會的輔助機構在進入領土上享有聯合國的特權和豁免。(7)經費由聯合國通常預算外的特別撥款中支出。(8) 要在接受國與秘書長和諮詢委員會協商後撤出接受國領土。聯合國緊急部隊的任務,首先是勸告當事國停戰,然後由聯合國緊急部隊負責監督和確保其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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