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審計委員會

聯合國審計委員會

聯合國審計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Board of Auditors,UNBoA)成立於1946年,是聯合國重要的專家機構,主要負責對聯合國組織的賬目、資金和項目進行外部審計,並通過聯合國行政與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向聯合國大會報告審計結果及建議。審計委員會的審計對象包括聯合國秘書處、開發計畫署、兒童基金會、環境署、人口基金、維和行動、荒漠化公約等23個機構或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審計委員會
  • 外文名:The United Nations Board of Auditors,UNBoA
  • 成立時間:1946年
  • 工作內容:聯合國組織的賬目
組織機構,審計對象,審計任務,審計標準和範圍,審計職責,審計報告,

組織機構

審計委員會由三名委員組成,在聯合國會員國審計長(或擁有相等頭銜的官員,如審計委員會主席、 點擊此處添加圖片說明
聯合國審計委員會
審計法院院長等)中選舉產生。每位委員任期六年,不連任。委員如不再擔任本國審計長(或擁有相等頭銜的官員,如審計委員會主席、審計法院院長等),其委員任職終止,由本國新任審計長(或擁有相等頭銜的官員,如審計委員會主席、審計法院院長等)接任。
為履行審計委員會委員職責,每位委員所在國最高審計機關需配備總數為30至40人的審計工作組,每年完成350人·周的工作量,審計委員會開展審計所需經費由聯合國承擔。
每位委員的任職時間從被任命當年的7月1日開始,到第6年的06月30日結束。2007年11月2日,在聯合國第62屆大會上,中國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成功當選為聯合國審計委員會委員,將於2008年7月1日接替菲律賓審計委員會主席在聯合國審計委員會的委員職務,其任期至2014年6月30日。這是聯合國成立以來首次有中國人參選這一職位並成功當選。此前,聯合國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菲律賓審計委員會主席、南非審計長和法國審計院院長三人擔任。菲律賓審計委員會主席的任期將於2008年6月30日屆滿。
審計委員會在紐約的辦事機構是審計執行委員會和秘書處。同時,審計委員會與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外部審計師小組也保持密切聯繫。
◆ 審計執行委員會
為了制定審計計畫,完成審計任務,報告審計結果,遵守公認的審計標準,改進審計技術和方法,審計委員會在1976年成立了審計執行委員會。審計執行委員會設在聯合國總部所在地紐約,由3名全職的外部審計主任組成,每位主任代表一名審計委員會委員。審計執行委員會的主席職務由外部審計主任輪流擔任。每屆任期2年。現任小組主席是菲律賓審計委員會主席。
◆ 秘書處
聯合國為審計委員會設立了一個全職的秘書處,由一名聯合國任命的執行秘書負責為審計委員會、審計執行委員會和外部審計師小組提供技術、行政和秘書支持。執行秘書也就聯合國組織內部的行政和財務操作程式向審計委員會和審計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提供建議。
◆ 外部審計師小組
為了加強對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外部審計,聯合國在1959年設立了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外部審計師小組(以下簡稱外部審計師小組)。外部審計師小組的成員由八個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的負責人組成。
外部審計師小組的成員除審計委員會的三名現任委員之外,還包括加拿大、英國、瑞士、印度和德國等五國最高審計機關的領導。審計委員會3名委員和外部審計師小組其他5名成員審計的對象各有分別。審計委員會委員負責對聯合國25個賬戶、基金和項目的外部審計;而其他5名小組成員(加拿大、英國、瑞士、印度和德國等5國)負責對聯合國的13個專門機構(如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國際電訊聯盟等)的外部審計。此5名成員由聯合國各專門機構選舉產生,聯合國各專門機構會員國最高審計機關都可以申請,一旦當選,任期6年,審計的費用由聯合國專門機構承擔。
外部審計師小組的成員在審計的過程中都遵循聯合國制定的審計和會計標準及國際公認的審計與會計標準。
為了協調聯合國的外部審計工作,外部審計師小組的8名成員每年的6月和12月需要參加在紐約、在其他國家分別舉行的會議,就審計計畫、審計結果和出現的技術問題等交換意見。

審計對象

審計委員會委員負責對聯合國25個賬戶、基金和項目(如維和行動、基金、國際開發項目和伊拉克賬戶等)的外部審計。
3名委員國最高審計機關各自按規定負責其中一部分項目的審計,審計的項目每年都會因實際情況變化而略有變更。

審計任務

審計委員會每個財政年度(2年)的審計任務總量大致合2400人周,需完成總共約為2000頁審計報告的審查,這些任務由3名委員平均承擔。每位委員每年工作量約400人周。審計委員會的審計工作以財務審計和效益審計為主,兩項審計各占一半左右。
審計委員會在為委員們輪流布置工作時,需獲得行政和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的同意。審計任務是按照平等的原則在委員會委員們之間進行分配。在確定審計任務時,審計委員會主要考慮5個方面的因素:
(1) 分配給每個委員的工作量應該均衡;
(2) 在編寫提交給大會的獨立審計報告過程中,共同分攤責任;
(3) 在向某個委員分配審計任務時,充分將其專長和優勢最大化;
(4) 地理和後勤因素;
(5) 在給予承擔審計任務的委員足夠的時間熟悉被審計單位情況的同時,還要定期對審計任務進行輪換,並在兩者之間進行平衡。

審計標準和範圍

審計委員會在執行審計任務時,必須遵循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外部審計師小組制定的統一審計標準以及聯合國大會的指示和聯合國的財政財務規定。
審計委員會在遵循外部審計師小組制定的審計標準的同時,也承認最高審計機關世界審計組織制定的標準是其審計標準的核心並在審計工作中參考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制定的國際審計標準。
審計委員會在審計中,可以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程式的效率、會計制度、內部財務控制機制及其行政管理情況發表意見。
審計委員會完全獨立並只對審計工作負責。
行政和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可以要求審計委員會對某些問題進行專門檢查並對檢查結果進行單獨報告。

審計職責

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4個方面:
(1) 期終的財務報表正確地反映了截止本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
(2) 財務報表是根據公布的會計準則進行編制的;
(3) 採用的會計準則和上個財政度採用的會計準則相同;
(4) 往來帳項符合財務規定和立法授權。

審計報告

審計任務結束時,審計小組要把審計結果和意見匯總,以“管理意見書”的形式送被審單位,待對方反饋後再報各自的委員審核,然後翻譯成英文交審計執行委員會進行同行審核(三方會審),最後形成長篇審計報告(含被審計單位的意見),經3名委員簽字認可後,通過行政和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向聯合國大會\秘書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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