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7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075號決議

概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075號決議,是為致力於維護蘇丹和南蘇丹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在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條件下,通過和平途徑解決蘇丹與南蘇丹邊界武裝衝突以及保護平民、婦女、兒童、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的維護和平與安全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2075號決議
  • 外文名: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075
  • 通過日期:2012年11月16日
第2075(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11月16日第686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南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1990(2011)號、2024(2011)號、第2032(2011)號、第2046(2012)號、第2047(2012)號決議和主席聲明S/PRST/2012/19,以及安理會2012年6月18日、2012年9月21日和2012年9月28日發表的新聞談話。
重申堅決致力於維護蘇丹和南蘇丹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並回顧睦鄰友好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意義;
重申不得用武力改變國家領土分界線,任何領土爭端都只應通過和平途 徑解決。
申明;安理會把迅速全面解決《全面和平協定》所有未決問題視為優先事項,重申其以往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和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第1882(2009)和第1998(2011)號決議、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以及關於婦女與 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和第1960(2010)號決議,
回顧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在2011年6月20日《蘇丹政府與蘇丹人民解放運動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2011年6月29日《蘇丹政 府與南蘇丹政府關於邊界安全和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的協定》和2011年7月30 日《蘇丹政府與南蘇丹政府關於邊界監測支助團的協定》以及蘇丹政府與南蘇丹政府在非洲聯盟高級別執行小組(非盟高級別小組)主持下,在亞的斯亞貝巴達成的9月27日《合作與安全安排協定》中做出的各項承諾,
表示全力支持非洲聯盟就蘇丹共和國和南蘇丹共和國間局勢做出的努力,以 便緩和目前的緊張局勢,協助恢復有關分離後關係和兩國間關係正常化的談判。
在這方面回顧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2年4月24日和2012年10月24日的公報,表示決心確保以符合《全面和平協定》的方式,通過雙方談判,而不是任何一方的單方面行動,解決阿卜耶伊未來地位問題,籲請各方以建設性態度參與非盟高級別小組為最後商定阿卜耶伊的地位而調停的進程,
歡迎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承諾並努力根據安理會第2046(2012)號決議和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2年4月24日的《路線圖》執行聯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制,但對雙方尚未就其執行方式達成協定表示關注。
強調,兩國表現克制並選擇對話而不是暴力或挑釁,對它們都有益,讚揚非洲聯盟高級別執行小組,包括其主席塔博·姆貝基總統、阿布杜薩拉姆·阿布巴卡爾和皮埃爾·布約亞兩位前總統、政府間發展管理局主席、衣索比亞總理海爾馬里亞姆·德薩萊尼、秘書長蘇丹和南蘇丹問題特別代表海爾·門克里歐斯和塔德斯·韋雷德·特斯法耶中將領導的聯合國阿卜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持續協助雙方。
讚揚聯阿安全部隊努力執行任務,包括在阿卜耶伊地區全境持續協助和平移徙,深切感謝部隊派遣國開展的工作。感到鼓舞的是,自聯阿安全部隊部署以來,阿卜耶伊地區的安全與穩定有所改善,決心阻止暴力侵害平民或導致平民流離失所的事件重演,防止族群間衝突。
深為關注阿卜耶伊地區行政當局、議會和警察的設立出現的拖延,注意到設立阿卜耶伊警察局、包括一個專門處理遊牧人移徙特殊問題的特別單位一事未獲進展。
悼念衣索比亞前總理兼伊加特主席梅萊斯·澤納維,並緬懷他對區域和平與安全、特別是蘇丹與南蘇丹之間的和平以及和平解決阿卜耶伊問題做出的傑出貢獻,
銘記聯合國對該地區的援助保持協調一致的重要性,歡迎並鼓勵聯合國努力加強所有維持和平行動中的維和人員對預防和控制愛滋病毒/愛滋病及其他傳染病的認識。
強調需要有效地監測人權情況,再次對雙方未就此同秘書長合作表示關切,強調迫切需要協助向阿卜耶伊地區所有受影響社區運送人道主義援助。
申明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序回返和可持續重返社會的重要性和在移徙季節保障安全和開展合作的重要性,敦促聯阿安全部隊根據其任務規定,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阿卜耶伊地區的安全。
關切阿卜耶伊地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的殘餘威脅妨礙流離失所者安全回返和安全移徙。
確認阿卜耶伊以及蘇丹與南蘇丹邊界沿線目前的局勢嚴重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
歡迎聯阿安全部隊採取步驟,有效執行其任務,包括採用預防衝突、調解和威懾等手法;
1. 決定將聯合國阿卜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的任期延長至2013年5月31日,以執行第1990(2011)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經第2024(2011)號決議 修訂的任務,並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開展第1990(2011)號決議第3段規定的工作,並決定為第2024(2011)號決議第1段的目的,非軍事化邊境安全區應當按照2012年9月27日蘇丹共和國和南蘇丹共和國之間的安全安排協定的規定劃定;
2.歡迎蘇丹軍事人員以及南蘇丹軍事和警察人員按照第2046號決議調離阿卜耶伊地區,要求蘇丹政府立即不帶先決條件地將迪夫拉的石油警察調離阿卜 耶伊地區,並重申,根據有關決議,特別是第1990和第2046號決議,除了聯阿安全部隊和阿卜耶伊警察局外,阿卜耶伊地區不應有其他部隊,以實現非軍事化;
3. 要求蘇丹和南蘇丹迅速最後商定設立阿卜耶伊地區行政當局和議會事宜,包括打破議會主席任命問題上的僵局,根據它們在2011年6月20日協定中的承諾,組建阿卜耶伊警察局,使其能夠在阿卜耶伊地區全境接管維持治安的職能,包括保護石油基礎設施;
4. 敦促蘇丹和南蘇丹經常利用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以確保在執行2011年6月20日協定方面、包括在執行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各項決定方面穩步取得進展;
5.重申安理會在第2046號決議中決定,蘇丹和南蘇丹應按照先前通過的各項協定,無條件地將其所有軍隊撤到各自邊界的一側;按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2011年11月向各方提出並經雙方9月27日在亞的斯亞貝巴簽署的協定修改的行政和安全地圖,啟動必要的邊界安全機制,即聯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制和非軍事化邊境安全區(邊境安全區),但有一項諒解,即該地圖絕不妨礙目前關於有爭議地區和邊界劃界的談判;在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下啟用一個特設委員會;
6.敦促雙方緊急啟動聯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制,設立非軍事化邊境安全區,並最終確定一個所有武裝部隊調至各自邊界一側的時間表,籲請雙方儘早重開會談並立即達成協定;
7.歡迎秘書長努力協助雙方在衣索比亞阿索薩設立聯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制的臨時總部,並歡迎向阿索薩部署本國和國際監察員,以參與聯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制,欣見聯阿安全部隊已作好支持全面部署聯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制的準備;
8. 表示打算酌情審查聯阿安全部隊的任務規定,以便根據蘇丹和南蘇丹執行第2046號決議所載各項決定的情況和履行它們在2011年6月20日、6月29日、7月30日和2012年9月27日有關協定中所作各項承諾的情況,包括根據把 所有部隊調離非軍事化邊境安全區的情況,聯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製取得全面開 展工作能力的情況,阿卜耶伊地區完全實現非軍事化的情況,對特派團進行重組;
9. 呼籲所有會員國,特別是蘇丹和南蘇丹,確保所有人員以及聯阿安全部 隊專用公務設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包括車輛、飛機和零配件能夠自由、 不受阻礙和快速進出阿卜耶伊和整個非軍事化邊境安全區;
10.再次呼籲蘇丹和南蘇丹全力支持聯合國,包括迅速為聯合國軍事、警務 和文職人員(包括人道主義工作人員)頒發籤證而不考慮其國籍為何,協助做出營 地設定安排和批准飛行,提供後勤支持,並在這方面欣見蘇丹於2012年10月1日簽署《部隊地位協定》,注意到於2012年10月5日將修訂提案交給南蘇丹,預期南蘇丹會採取類似應對行動;
11.認識到影響聯阿安全部隊維持和平人員的艱難生活條件的嚴重性,注意 到為解決這一情況正採取的行動,並敦促秘書長繼續採取其所能採取的措施來改 變這一情況並增強聯阿安全部隊執行其任務的能力;
12.要求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協助聯合國地雷行動處進行部署,以確保聯 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制的行動自由,並協助在阿卜耶伊地區和非軍事化邊境安全 區探明和清除地雷;
13.要求所有各方按照國際法,包括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規定以及人道主 義援助的指導原則,允許人道主義人員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需要得到援助的平民和進出他們開展活動所必需的一切必要設施;
14.請秘書長確保開展有效的人權監測工作,並將監測和報告結果列入他提 交給安理會的報告,籲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為此同秘書長充分合作,包括為有關聯合國人員頒發籤證;
15.請秘書長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阿安全部隊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 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在發生此類行為時隨時通報安理會;
16.強調,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加強合作對和平、安全與穩定以及對它們 之間的未來關係也十分重要;
17.請秘書長繼續每隔60天向安理會通報聯阿安全部隊執行任務的進展情況,繼續將嚴重違反上述各項協定的情事立即通報安理會;
18.注意到秘書長做出努力,確保聯阿安全部隊、南蘇丹特派團和達爾富爾 混合行動及秘書長蘇丹和南蘇丹問題特使等聯合國在該區域的特派任務密切合作,並請他繼續這樣做;
19.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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