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7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於2012年10月12日的第6845次會議一致通過了關於海地的第2070號決議。該決議讚揚了聯合國海地穩定特派團在海地2008年海地暴動及2010年1·12海地地震後為當地和平所做出的貢獻,但要求特派團在海地的工作延長一年。

第2070(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10月12日第684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海地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2012(2011)、第1944(2010)、第1927(2010)、第1908(2010)、第1892(2009)、第1840(2008)、第1780(2007)、 第1743(2007)、第1702(2006)、第1658(2006)、第1608(2005)、第1576(2004)
和第1542(2004)號決議,
重申堅決致力於維護海地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確認海地繼續在2010年1月12日地震災害後取得重大進展,並在過去一年中完成了若干表明實現穩定取得進展的重大政治事項,特別是議會批准了新的總 理,成立了最高司法委員會和公布了憲法修正案,
指出,舉行部分立法、城鎮和地方選舉至關重要,並為此指出按憲法修正案的規定設立海地常設選舉委員會的重要性,
確認,在安理會第1908(2010)、第1927(2010)和第1944(2010)號決議通過後,總的安全局勢雖然仍然較為脆弱,但有所改善,並在安理會第2012(2011)號決議通過後保持相對穩定,使聯海穩定團得以繼續減少地震後部署的官兵,在不影響海地的安全與穩定的情況下調整人員配置,並確認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和結 合安全考慮,就聯海穩定團的未來做出決定,
關切地注意到兇殺事件,特別是在主要城市地區的兇殺事件有所增加,犯罪團伙的威脅持續存在,
確認聯海穩定團在維護海地穩定與安全方面所發揮的重大作用,讚揚聯海穩 定團繼續協助海地政府維持一個安全穩定的局面,感謝聯海穩定團人員及其派遣 國,並向那些因公受傷或喪生的人致敬,
歡迎海地政府繼續承諾加強法治和進一步在安全部門改革方面取得進展,
歡迎詳細制訂聯海穩定團和海地國家警察提出的2012-2016年海地國家警察五年發展計畫,強調海地政府需要在國際社會按要求提供協助的情況下,採取步驟確保海地國家警察達到這些計畫中關於加強警察和進行改革的基準,鼓勵政府 在聯海穩定團的支持下,定期向海地人民並酌情向主要利益攸關方通報達到這些 基準的進展,
著重指出,需要在設立最高司法委員會後進一步加強海地司法和監獄系統,以便在開發署的支持下,協助建立一個更加統一和一致的海地安全部門,歡迎對司法和公共安全部進行能力建設評估和由此提出的該部體制改革行動計畫,確認 監獄系統仍有人權問題,例如審前長時間拘押、監獄人滿為患、環境衛生差和享有保健服務(包括個人衛生)不足等,對可持續的行政改革構成重大挑戰,
確認,雖然海地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它仍然面臨重大人道主義挑戰,仍有390000 名境內流離失所者靠援助才能生存,霍亂仍在流行,營地中的居住條件仍待改善,
讚揚聯合國系統在2010年1月地震後在海地開展了廣泛的恢復工作,特別是聯 合國支助的住房方案和垃圾清除方案,以及成功使用聯海穩定團的軍事工程部隊,
確認海地極易受自然災害的影響,強調海地政府在災後恢復和重建工作,包括減少風險和備災工作中起主導作用,並著重指出,所有聯合國行為體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在向海地政府提供這方面的援助時,以及為海地震後恢復及社會和 經濟發展提供總體支持時,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
強調推進海地恢復和重建工作以及海地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對於實現持久穩定至關重要,包括提供有效的國際發展援助和增強海地利用這些援助的體制能力,重申需要在保障安全的同時,實現社會和經濟發展,
歡迎建立援助協調機制,以取代海地恢復臨時委員會,並歡迎海地重建基金的繼續支持,
歡迎聯海穩定團和聯合國海地國家工作隊同海地政府密切協商後,完成了新 的2013-2016年綜合戰略框架,該框架確定了聯合國的優先事項,並與海地政府的戰略發展計畫和聯海穩定團未來基於具體情況的鞏固計畫保持一致,
注意到海地政府目前為控制和消除霍亂做出的努力,敦促聯合國實體與其他 相關行為體進行協調,繼續支持海地政府消除體制薄弱環節,特別是供水和環境衛生的薄弱環節,強調必須加強海地本國的保健機構,確認聯合國為防治霍亂做出的努力,
敦促捐助方兌現在2010年紐約會議上做出的承諾,以便除其他外,幫助最弱勢群體獲得服務和就業機會,強調海地有責任在優先事項問題上提供明確指導;
強調區域組織在海地目前的穩定和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呼籲聯海穩定團繼續 與國際金融機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其他利益攸關方,特別是美洲國家組織(美 洲組織)和加勒比共同體(加共體),密切合作,
又認識到海地的各種挑戰是相互關聯的,重申安全、法治和體制改革、全國和解及發展、包括消除失業和貧窮方面的持久進展,是相輔相成的,歡迎海地政府和國際社會繼續努力應對這些挑戰,
著重指出,需要執行高效、能見度高的勞動密集型項目,幫助創造就業機會和提供基本社會服務,
歡迎海地國家警察努力增加巡邏,加強派駐,並直接與民眾接觸,因為這可能是報案率提高的一個原因,
確認仍然存在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問題,尤其是在太子港的窮人區、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和該國其他偏遠地區,
確認聯海穩定團繼續同各營地委員會密切協調,在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開展社區保全工作,歡迎他們與民眾接觸,以提高報案率,
認識到海地要實現法治和安全,就要加強本國人權機構,尊重人權,有適當法律程式,打擊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重申秘書長特別代表有權協調和開展海地境內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的 所有活動,還重申安理會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發揮作用,確保聯海穩定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就各自任務中相互關聯的內容、特別是作為正在制訂的聯海穩定團 基於具體情況的鞏固計畫的一部分的內容,進行最佳協調與合作,
著重指出海地國家警察必須有充足的資金,以提高其後勤和行政能力,鼓勵海地政府利用國際社會提供的支助充分保障海地人民的安全,呼籲所有國際夥伴 為此加強協調,
歡迎新提名並核准了海地國家警察總監,表明了機構連續性,歡迎聯合國海地問題特使、美利堅合眾國前總統威廉·柯林頓做出努力,加
強聯合國重建措施,包括採取人道主義和發展行動,跟蹤援助承諾和資金支付情
況,同聯合國實體和國際金融機構保持聯繫,努力確保聯合國在海地的各項行動協調一致,並指出定期報告這些活動的重要性,
強調聯合國海地特使辦公室和其他聯合國實體和會員國大力開展協調的重要性,並強調在實地的所有國際行為體都要進行協調,
歡迎秘書長2012年8月31日的報告(S/2012/678),
銘記《聯合國憲章》為安理會規定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按第1542(2004)號決議第7段第一節所述,採取行動,
1.決定將第1542(2004)、第1608(2005)、第1702(2006)、第1743(2007)、 第1780(2007)、第1840(2008)、第1892(2009)、第1908(2010)、第1927(2010)、
第1944(2010)和第2012(2011)號決議規定的聯海穩定團任務的期限延長到2013年10月15日,並打算繼續延長;
2. 決定,按秘書長報告第50段所述,在均衡撤出步兵和工程人員後,聯
海穩定團的總兵力將由人數最多為6270人的各級官兵和一個最多有2601人的警察部分組成;
3.申明將來對兵力配置做出的調整應根據當地的安全形勢進行,同時考慮 到社會和政治現實對海地穩定和安全的影響、海地國家的能力日益增強、特別是海地國家警察正在得到加強以及海地當局越來越多地履行國家在維持本國穩定和安全方面的責任等情況;
4.注意到,目前正在秘書長特別代表的主持下,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協作 並同海地政府和國際夥伴協商,制訂聯海穩定團基於具體情況的鞏固計畫,根據秘書長報告第47和48段,確認安理會以下重要目標的價值,即穩定團重點圍繞一些在合理時限內可以完成的核心規定任務開展活動,並同海地政府締結過渡契 約,規定一些重點基準,作為表明穩定工作進展的主要指標,同時回顧穩定團的任務表明,海地實現穩定所面臨的挑戰是相互關聯的;
5.確認海地政府和人民對海地穩定工作的所有方面擁有自主權並承擔首要責任,歡迎聯海穩定團採取步驟,在現有資源的範圍內根據請求提供後勤和技術專業知識,協助海地政府繼續採取行動,在國家和地方一級建立法治機構的能力,加快執行政府的流離失所者安置戰略,同時確認這些步驟是臨時的,會在海地的能力加強後逐步停止,為此呼籲穩定團按秘書長的建議,酌情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參與穩定工作的其他各方進行協調,迅速著手為此開展活動;
6.鼓勵聯海穩定團繼續協助海地政府充分保護平民,尤其注意滿足境內流 離失所者和其他弱勢群體、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需求,包括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894(2009)號決議,在營地聯合開展社區治安工作;
7.歡迎海地政府通過下放權力等方式努力建立各級安全和法治體制的能力,籲請聯海穩定團按其任務規定並籲請其他有關行為體,繼續支持政府優先在中央和部門一級下放權力,加強自我維持的國家安全部門機構,特別是在太子港以外的地區提供這種支持,以進一步加強海地政府把國家權力範圍擴大到海地全 境的能力,增強國家權力在全國各地的存在,促進地方各級推行善政;
8.確認,穩定的政治和體制環境對於穩定以及恢復和重建工作的進展至關 重要,再次呼籲聯海穩定團支持海地目前的政治進程,包括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提供支持;呼籲海地所有相關政治行為體開展合作,按憲法修正案的規定設立海地常設選舉委員會,部分舉行早該舉行的立法、城鎮和地方選舉,鼓勵聯海穩定團繼續在這方面提供支持,酌情與包括美洲國家組織、南美洲國家聯盟和加共體在內的其他國際利益攸關方合作,繼續協調國際社會為海地提供的選舉援 助;
9.重申,就加強海地法治而言,提高海地國家警察的能力至關重要,以便海地政府及時全面承擔起滿足海地安全需求的責任,因為這是海地的全面穩定和 今後的發展所必需的;
10.確認海地國家警察的能力建設是聯海穩定團的一項最重要的工作,呼籲 海地的國際和區域夥伴為此根據海地政府的優先事項加強對它的援助,包括提供 熟練的培訓員和技術顧問,同時強調捐助方和海地政府需要密切協調,以增強這些努力的持久性;還鼓勵聯海穩定團儘快將這些專家安排到與其技能和專業領域對口的地方;
11.鼓勵海地當局採取必要步驟,繼續執行司法改革計畫,包括不斷支持最 高司法委員會,以確保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效力,處理審前長時間拘押、監獄條件差和人滿為患問題,特別注意被羈押的婦女和兒童;
12.支持在聯合起草和執行2012-2016年海地國家警察發展計畫過程中提出
的目標和承諾,著重指出,需要充分為海地政府和夥伴提供預算支持,以便到2016
年時至少有15000名警察全面投入執勤,有充足的後勤和行政能力,有問責制,尊重人權和法治,有嚴格的核查程式,加強招聘手續和培訓(重點關注特種部隊), 以及加強邊界監控和管理,制止跨國有組織犯罪;
13.請聯海穩定團繼續努力加強海地國家警察的體制和行動能力,特別是再 次做出努力,輔導和培訓警察和監獄人員;呼籲聯海穩定團利用聯合國警察的技能,協助實現這些目標;還請聯海穩定團協助協調雙邊和多邊工作,繼續酌情為恢復和建造警察和監獄設施而要求實施的捐助方供資項目以及其他旨在協助培養海地國家警察的體制能力的項目,提供技術指導;
14.又鼓勵聯海穩定團與有關國際行為體合作,協助政府切實消除幫派暴力、有組織犯罪、販毒和販賣兒童行為;
15.呼籲所有捐助方和夥伴,其中包括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通過《援助協調機制》更好地同海地政府協調它們的努力和工作,《框架》旨在幫助政府提 高外來援助的透明度、國家自主權和協調工作,加強政府管理外部援助的能力;
16.請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同時也籲請所有行為體,配合海地政府在聯海穩 定團協助下開展的安全和發展行動,開展活動以切實改善有關居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居住條件;
17.請聯海穩定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開展協調,繼續執行速效項目,協助 創造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進一步增加海地民眾對聯海穩定團的信任,特別是在穩定團領導層酌情根據海地政府的優先事項提出的優先領域中;
18.強烈譴責嚴重侵害兒童、特別是犯罪幫派暴力侵害兒童的行為以及普遍 存在的強姦婦女和女孩和對她們進行其他性虐待的行為,呼籲海地政府在聯海穩 定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協助下,繼續按第1325(2000)、第1612(2005)、第 1820(2008)、第1882(2009)、第1888(2009)和第1889(2009)號決議的規定,促
進和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利,鼓勵海地政府、國際社會和民間社會的所有各方再次做出努力,在海地消除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並更好地處理強姦指控,為強姦和其他性犯罪的受害人提供更多訴諸法律的途徑;
19.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觀察團所有人員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 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確保涉及此類行為的本國人員接受適當的調查和懲罰;
20.重申聯海穩定團的人權任務是穩定團的一項基本任務,確認尊重人權是 海地穩定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應注意追究在過去幾屆政府統治下發生的嚴重侵 權行為的個人責任,敦促海地政府酌情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確保海地國家警察和法務部門尊重和保護人權,更好地處理強姦指控,為強姦和其他性犯罪的受害人提供更多訴諸法律的途徑,並呼籲聯海穩定團在這方面提供監測和協助;
21.鼓勵穩定團在其任務規定範圍內繼續利用現有手段和能力,包括利用其 工程人員,以進一步加強海地的穩定,同時根據其基於具體情況的鞏固計畫,促進增加海地的自主權;
22.請聯海穩定團與海地政府密切協作,繼續採用減少社區暴力的做法,根 據海地震後需求有變的情況調整方案,特別關注面臨風險的青年、婦女、流離失所者和居住在受暴力行為影響的社區的人,並確保這項工作是與聯合國國家工作 隊協調進行的,並支持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建立這方面能力的工作;
23.請聯海穩定團繼續支持海地當局努力控制小武器的流通,編制武器登記 冊,修改關於進口和持有軍火的現行法律,改革武器許可證制度,制定和實施全國社區治安理念;
24.強調指出,行動構想和接戰規則等聯海穩定團軍事和警察部分規劃檔案 必須酌情定期更新,必須符合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的規定,請秘書長就這些檔案向安理會以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提交報告;
25.請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通報情況,並每半年,至遲在聯海穩定團任務期 結束前四十五天,向安理會報告聯海穩定團執行任務的情況;
26.請秘書長在其報告中全面評估海地安全面臨的威脅,酌情提出重新調整 聯海穩定團的規模和組成的方案,進一步制訂和評估其報告(S/2012/678)第六節 提出的鞏固計畫,並將其作為其下一次報告的附屬檔案提交;
27.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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