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8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於2011年6月10日通過了以“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為題的第1985(2011)號決議草案,延長了聯合國安理會朝鮮問題專家小組的任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85號決議
  • 外文名:S/RES/1985(2011)
  • 通過時間:2011年6月10日
  • 通過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表決記錄,投票記錄,通過情況,決議全文,

表決記錄

投票記錄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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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彭(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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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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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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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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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顛及北而爾蘭聯合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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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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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尼亞和各塞哥維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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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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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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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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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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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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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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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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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通過情況

朝鮮核問題朝鮮核問題
決議名稱
投票總計
通過情況
S/RES/1985(2011)
15-0-0
通過

決議全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相關決議,包括第825(1993)號、第1540(2004)號、第1695(2006)號、第1718(2006)號、第1874(2009)號、第1887(2009)號和第1928(2010)號決議,以及2006年10月6日(S/PRST/2006/41)和2009年4月13日(S/PRST/2009/7)的主席聲明,
回顧依照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設立一個專家小組,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該段規定的工作,
回顧秘書長依照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任命的專家小組2010年11月12日的臨時報告和2011年5月12日的最後報告,
回顧安全理事會制裁的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報告(S/2006/997)中的制裁監測機制報告的方法標準,
就此指出,按照專家小組的任務規定提供可信、基於事實的獨立評估、分析和建議非常重要,
認定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繼續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把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規定的專家小組任務期限延至2012年6月12日,請秘書長為此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2. 請專家小組最遲於2011年11月12日向委員會提出其中期工作報告,又請專家小組在同委員會討論後,最遲於2011年12月12日向安理會提交其中期報告,還請專家小組最遲在其任務期限結束前30天向委員會提交附有結論和建議的最後報告,並請專家小組在同委員會討論後,在其任期結束時向安理會提交其最後報告;
3. 請專家小組最遲在獲得任命後30天內向委員會提出預定工作方案,鼓勵委員會定期討論這一工作方案,並請專家小組向委員會提交對工作方案做出的任何修訂;
4.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各方與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任何有關第1718(2006)號和第1874(2009)號決議規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
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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