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5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56號決議》是2008年12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6055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856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856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8年12月22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1843(2008)號和第1794(2007)號決議以及2008年10月29日(S/PRST/2008/40)和2008年10月21日(S/PRST/2008/38)主席聲明,
重申其對剛果民主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承諾,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確保本國境內安全,保護平民及尊重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負有首要責任,
譴責全國保衛人民大會過去幾個月一再採取軍事進攻行動,導致北基伍民眾大規模流離失所,難民跨界流動,而且剛果愛國抵抗聯盟和其他非法武裝團體也參與此種行動,同時也譴責上帝抵抗軍(上帝軍)在東方省發動襲擊以及非法武裝團體在伊圖里恢復敵對行動,
強調阻礙南北基伍實現持久和平的一個主要障礙是剛果境內非法武裝團體的存在和活動,而且正如第1804(2008)號決議確認的那樣,其中包括解放盧安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這一障礙是造成該區域衝突的主要原因之一,
注意到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代理主席姆瓦伊·齊貝吉總統和非洲聯盟當值主席加卡亞·基奎特總統2008年11月7日組織的奈洛比峰會的最後宣言以及2008年11月9日在桑德頓舉行的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南共體)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特別峰會的公告,欣見任命了包括秘書長大湖區問題特使、奈及利亞前總統奧盧塞貢·奧巴桑喬和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前總統班傑明·姆卡帕在內的調解人,邀請這些調解人隨時向安理會通報其活動,並鼓勵該區域各國保持這種對解決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危機的高度承諾,採取行動協助解決衝突,
回顧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盧安達政府2007年11月9日在奈洛比簽署的聯合公報以及2008年1月6日至23日在戈馬舉行的南北基伍和平、安全與發展會議所產生的承諾書,重申戈馬進程和奈洛比進程是穩定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局勢的適當框架,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該區域各國政府有責任按照《大湖區安全、穩定和發展公約》,防止各自領土被用來支持違反第1807(2008)號決議所規定的武器禁運或支持在該區域的武裝團體的活動,敦促它們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向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任何非法武裝團體提供跨界支持,欣見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與盧安達政府之間的高級別雙邊會談取得進展,
又回顧緊急開展全面、持久的安全部門改革以及酌情使剛果及外國武裝團體永久解除武裝、復員、重新安置或遣返並使其重返社會,對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實現長期穩定至為重要,並回顧國際夥伴在這一領域所作的貢獻,
確認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此類資源的違禁貿易與軍火的擴散和販運之間存在的聯繫是助長和加劇非洲大湖區衝突、尤其是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衝突的主要因素之一,
表示極其關切不斷惡化的人道主義和人權狀況,尤其譴責蓄意攻擊平民行為、性暴力、招募兒童兵和即決處決做法,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迫切需要與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合作,制止這些違反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尤其是民兵和武裝團體以及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部隊(剛果(金)武裝部隊)、剛果國家警察及其他安全和情報部門一些成員實施的此種行為,並犯罪人及其所效力的高級指揮官繩之以法,呼籲會員國在這方面提供協助,繼續向受害者提供醫療、人道主義和其他援助,
回顧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和第1820(2008)號決議、關於在衝突區保護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第1612(2005)號決議,並回顧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所作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衝突各方的結論(S/2008/693),
譴責各種武器繼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和繼續非法流入該國,申明決心繼續密切監察第1807(2008)號決議所定軍火禁運和其他措施的執行情況,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及其國際夥伴需要進行長期、可持久的努力,以鞏固民主制度並促進法治、善治、恢復和發展,
表示完全支持聯剛特派團,譴責一切針對聯合國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攻擊,無論攻擊者是何人,強調必須將從事這些攻擊的人繩之以法,
回顧第1843(2008)號決議授權臨時性增加聯剛特派團的兵力是為了使該特派團能夠重組,特別是調整結構,改編部隊,最佳化部署,從而可以形成迅速反應能力,更加靈活地根據需要進行部署,以加強保護平民的努力並給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帶來更多的安全保障,
確認為了落實聯剛特派團的任務,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與該特派團之間必須就衝突地區的安全事務進行有效協調,而且必須加速建立可信賴、有凝聚力和紀律嚴明的剛果武裝部隊,
注意到2008年11月21日秘書長關於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的第四次特別報告(S/2008/728)及其各項建議,
認定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聯剛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至2009年12月31日,並授權繼續部署至多19 815名軍事人員、760名軍事觀察員、391名警察人員和1 050名建制警察單位人員,直到該日為止;
2. 請聯剛特派團最優先處理南北基伍危機,特別是保護平民,並在下一年逐步將其行動集中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
3. 決定聯剛特派團應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受權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密切合作,按下列優先順序開展工作:
保護平民、人道主義人員及聯合國人員和設施
(a) 確保保護人身瀕臨暴力威脅的平民、包括人道主義人員,特別是使其免於來自衝突任何一方的暴力;
(b) 幫助改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條件,協助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回歸;
(c) 確保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裝備;
(d) 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e) 與國家警察和安全部隊進行聯合巡邏,在發生內亂時改善安全形勢;
外國及剛果武裝團體的解除武裝、復員和資源監察
(f) 制止任何外國或剛果武裝團體企圖以武力威脅戈馬進程和奈洛比進程,尤其是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包括為此採用警戒搜查戰術和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防止對平民的攻擊,並瓦解在該地區繼續使用暴力的非法武裝團體的軍事能力;
(g) 與部署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剛果(金)武裝部隊整編旅協調行動,並支持這些旅按照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牽頭的行動以及按照此類國際法與這些旅共同規劃的行動,以期:
– 解除頑抗的地方武裝團體的武裝,確保它們參加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並釋放與這些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
– 解除外國武裝團體的武裝,確保它們參加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進程,並釋放與這些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
– 阻止向非法武裝團體提供支助,包括源於違禁經濟活動的支助;
(h) 協助已解除武裝的外國戰鬥人員及其家屬自願復員和遣返;
(i) 通過監督解除武裝進程,在一些敏感地點酌情提供安全保障,以及支持剛果當局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及雙邊和多邊夥伴合力開展的協助重返社會工作,幫助執行剛果戰鬥人員及其家屬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國家方案(復員方案),尤其要關注兒童;
(j) 利用其監督和視察能力,阻止經由自然資源違禁貿易為非法武裝團體提供支助;
培訓和指導剛果(金)武裝力量,支持安全部門改革
(k) 向部署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剛果(金)武裝部隊整編旅人員和單位提供軍事培訓,包括人權、國際人道主義法、兒童保護和防止性別暴力等領域的培訓,以配合更廣泛的國際努力,支持安全部門改革;
(l) 與國際夥伴協調,包括與歐洲聯盟的歐盟安保改革援助團和歐盟警察特派團行動進行協調,促進國際社會協助剛果政府開展安全部門改革初期規划進程的努力,建立可信賴、有凝聚力和紀律嚴明的剛果武裝部隊,並發展剛果國家警察和相關執法機構的能力;
剛果民主共和國的領土安全
(m) 觀察並及時報告主要動盪地區內各武裝運動和團體的據點及外國軍事力量的存在,特別是監督飛機跑道和邊境的使用情況,包括在湖區進行監督;
(n) 酌情與有關各國政府和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專家組合作,監督第1807(2008)號決議第1段所定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在特派團認為必要時,突擊檢查使用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圖里各港口、空港、機場、軍事基地及過境點的飛機和任何運輸車輛裝載的貨物;
(o) 酌情扣押或收繳剛果民主共和國境記憶體在的違反第1807(2008)號決議第1段所定各項措施的軍火和任何相關物資,並酌情處置這類軍火和相關物資;
(p) 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主管海關當局執行第1807(2008)號決議第8段的規定;
(q) 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加強排雷能力;
4. 決定也授權聯剛特派團與剛果當局、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各捐助方密切合作,幫助加強民主體制和法治,並為此目的:
(a) 就如何加強國家、省、地區和地方各級民主體制和民主進程提供諮詢;
(b) 以進行斡旋等方式推動民族和解與內部政治對話,幫助加強民間社會和多黨民主,並為戈馬進程和奈洛比進程提供必要的支持;
(c) 協助促進和保護人權,尤其關注婦女、兒童和弱勢人員,酌情調查侵犯人權行為並公布調查結果,以杜絕有罪不罰現象,協助制定和執行一項過渡時期司法戰略,並配合國內和國際努力,將嚴重侵犯人權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人繩之以法;
(d) 與國際夥伴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協調,在組織、籌備和進行地方選舉方面向剛果當局,包括向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提供援助;
(e) 協助創造安全、和平的環境,以便如期於2009年6月底以前舉行自由、透明的地方選舉;
(f) 致力促進善治和對問責原則的尊重;
(g) 與國際夥伴協調,在加強司法和矯治系統、包括軍事司法系統的能力方面向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提供諮詢;
5. 授權聯剛特派團根據自身能力,在其部隊部署區內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上文第3段(a)至(g)、(i)、(j)、(n)、(o)分段及第4段(e)分段所列的任務;
6. 強調在決定如何使用現有能力和資源時,必須優先考慮第3段(a)至(e)分段所述的保護平民任務,其次考慮第3和第4段規定的任何其他任務;
7. 請秘書長在下次每三個月報告中就如何在該國西部向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雙邊及多邊夥伴逐步移交第4段所列任務提出建議,以便加強聯合國建設和平機制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行動,並使聯剛特派團得以在該國東部集中開展工作;
8. 強調聯剛特派團必須全面執行本決議規定的任務,包括實施強有力的接戰規則,請秘書長確保在2009年1月31日前更新聯剛特派團的行動概念和接戰規則,使之完全符合本決議的規定,並就此向安全理事會和部隊派遣國提出報告;
9. 請秘書長繼續定期、至少每三個月提出報告,說明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局勢和聯剛特派團的活動,並以同樣的頻率,向安理會提供有關軍事形勢的最新具體情況;
10. 尤其請秘書長在其根據上文第9段提出的下次報告中,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戰略工作計畫的制訂情況,工作計畫中應載有衡量和跟蹤第3和第4段所述任務執行進度的適當基準;
11. 請秘書長在其下次報告中對聯剛特派團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及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方案作出全面評估,並與他的大湖區問題特使密切協調,就可能需要作出哪些調整以提高這些方案的實效、如何籌集資源和如何與聯剛特派團軍事部門進行協調,提出建議;
12. 要求所有各方充分配合聯剛特派團的行動,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全境的安全,立即允許他們在執行任務時暢行無阻,尤其要求所有各方給予聯剛特派團軍事觀察員全面的準入,包括所有港口、空港、機場、軍事基地和過境點,而且準許聯剛特派團人權觀察員探訪拘留中心和整編中心,並請秘書長毫不拖延地報告任何不遵照這些要求的情況;
13. 請聯剛特派團考慮到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尤其是武裝分子所施行的性暴力的規模和嚴重程度,加強其防止和對付性暴力的努力,包括按照其任務規定為剛果安全部隊提供培訓,並定期提出報告,必要時採用單獨附屬檔案的形式,說明在這方面採取的行動,其中也應載列關於性暴力事件的數據以及對此問題的趨勢分析;
14. 強調剛果武裝部隊牽頭的對付外國和剛果非法武裝團體的行動應符合上文第3段(g)分段規定的任務,應與聯剛特派團聯合規劃,遵循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應包括適當的保護平民措施;
15. 注意到聯剛特派團已採取措施處理性剝削和性虐待事件,並注意到零容忍政策,請秘書長繼續徹底調查關於聯剛特派團文職和軍事人員從事性剝削和性暴力的指控,採取秘書長關於免遭性剝削和性虐待特別保護措施的公告(ST/SGB/ 2003/13)所列適當措施;
16. 鼓勵聯剛特派團加強其與平民,特別是與境內流離失所者的互動,以提高對特派團任務和活動的認識與了解;
17. 要求戈馬進程和奈洛比進程所有各方遵守停火併有效、真誠地執行其所作承諾,呼籲所有武裝團體立即放下武器,不再進一步拖延地無條件向剛果當局和聯剛特派團報到,酌情接受解除武裝、遣返、重新安置和(或)重返社會安排;
18. 要求秘書長及其大湖區問題特使與負責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密切協商,加強斡旋,以推動政治解決,消除南北基伍危機的根源,呼籲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盧安達政府和該區域其他國家政府、國際夥伴及所有區域和剛果各方與秘書長大湖區問題特使以及與負責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合作;
19. 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盧安達共和國政府採取具體步驟來化解緊張局勢,包括重新啟動聯合核查機制,並且加強兩國的合作,以便充分履行其在2007年11月9日於奈洛比簽署的聯合公報(S/2007/679)中作出的承諾,特別是與秘書長大湖區問題特使和聯剛特派團密切合作,優先處理盧民主力量的解除武裝和遣返問題;
20. 敦促該區域各國政府,特別是蒲隆地、剛果民主共和國、盧安達和烏干達四國政府,以建設性方式解決它們共同的安全和邊界問題,並防止其領土被用來支持違反第1807(2008)號決議重申的武器禁運的活動,或被用來支持在該區域的武裝團體的活動,並履行其在2007年9月三方加一會議上所作的建立雙邊外交關係的承諾;
21. 敦促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的國家,採取適當的步驟,遏止自然資源的違禁貿易,包括必要時採取司法手段,並視需要向安理會報告情況,尤其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與各專家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聯剛特派團以及該區域各國合作,為自然資源開採方面的有效、透明管制訂立計畫,包括通過對主要非法開採場所進行查勘等手段;
22. 請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國際社會和聯剛特派團的支持下,緊急制定和實施一項全面的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包括以2008年2月安全部門圓桌會議的成果為依據,以便在國防、警察和司法等領域建立能保護平民、管理良好、按照憲法行事並尊重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專業安保組織,此外敦促剛果政府確保其合作夥伴在這一領域提供的支助具備可持續性,特別是優先重視剛果武裝部隊及剛果所有其他安全部隊的管理和指揮機構改革,並再次呼籲剛果當局建立一個審查機制,以便在擇定人選擔任公職,包括擔任武裝部隊、國家警察和其他安全部門關鍵職務時,考慮這些人選以往在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方面的行為;
23. 要求所有各方確保所有人道主義行為體及時、安全、無阻礙地通行,並全面履行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在內的國際法所規定的義務;
24. 回顧第1698(2006)號決議,要求所有武裝團體,特別是洛朗·恩孔達率領的部隊、盧民主力量和上帝軍立即停止招募和利用兒童並釋放與它們有關聯的所有兒童;
25. 重申極有必要將實施犯罪和暴行的人繩之以法,消除有罪不法現象,特別是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
26. 請秘書長通過其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特別代表,繼續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活動;
2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05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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