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1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17號決議》是2008年6月11日安全理事會第5907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817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817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8年6月11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阿富汗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659(2006)號、第1776(2007)號和第1806(2008)號決議及其2003年6月17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3/7),
回顧其第1267(1999)號和第1735(2006)號決議,再次表示支持國際社會根據包括《聯合國憲章》在內的國際法,開展努力打擊恐怖主義,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重申繼續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自己的國家,鞏固可持續和平與憲政民主的基礎,並在國際大家庭中享有其應有地位,
關切地注意到國際安全、恐怖主義及跨國有組織犯罪、洗錢、販運非法毒品和非法武器之間存在著聯繫,在這方面強調需要強化協調國家、次區域、區域和國際各級的努力,以加強全球應對這一嚴峻挑戰的行動,
再次表示關切阿富汗的安全局勢,尤其是塔利班、基地組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和參與毒品貿易者的持續暴力和恐怖活動,以及非法販毒行為與恐怖主義之間的聯繫,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援助下,包括藉助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根據其各自不斷變化的指定職責所提供的援助,繼續消除塔利班、基地組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以及參與毒品貿易者對阿富汗安全與穩定構成的威脅,
歡迎阿富汗政府目前正在開展的查禁麻醉藥品努力,又歡迎鄰國通過阻截活動等方式為消除阿富汗境內非法毒品生產給該區域帶來的影響而作的努力,鼓勵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強化它們在打擊麻醉品及其前體非法販運活動方面的作用,對阿富汗及其鄰國安全部隊成員在打擊販毒分子過程中所作的犧牲表示敬意,
再次表示支持取締阿富汗境內非法製毒活動以及在鄰國、販運沿途國、毒品目的地國和前體生產國取締從阿富汗非法販運毒品以及向該國販運化學前體的活動,鼓勵這些國家之間加大合作力度,以加強旨在遏制毒品流動的緝毒措施,包括開展邊界管理合作,表示支持《巴黎公約》倡議、2006年6月在莫斯科舉辦的第二次部長級會議的成果以及2007年10月在《巴黎公約》倡議框架內召開的喀布爾會議;強調會員國有必要在相關國際行為體的支持下,根據莫斯科會議的成果採取措施,打擊清洗犯罪活動、腐敗以及麻醉品和前體非法販運等所得收益的行為,
回顧2006年在倫敦通過的“阿富汗契約”已把持久、大幅減少麻醉品生產和販運以剷除麻醉品行業確定為貫穿各領域的優先重點,該契約為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之間的夥伴關係提供了框架,並且回顧阿富汗政府的《國家藥物管制戰略》,
強調必須採用全面做法來應對阿富汗的毒品問題,而此項工作必須同更廣泛的安全、治理、法治和人權以及經濟與社會發展三方面努力相結合,才會切實有效,強調製訂替代謀生方案對於阿富汗境內禁毒努力的成功至關重要,重申同時也必須做出廣泛努力,在全球範圍減少毒品需求,以幫助持久消除阿富汗境內的非法種植活動,
表示極其關切從外部向阿富汗以及在阿富汗境內非法走私生產海洛因所需化學前體尤其是乙酸酐以及鹽酸和丙酮以供非法用途的活動出現增多,而這些化學前體同鴉片的大量種植、生產和販運存在關聯,注意到阿富汗境內生產的大多數鴉片目前都在該國境內加工,
回顧大會第二十屆特別會議通過的《政治宣言》,其中會員國決定將2008年定為各國除其他外消除或大幅減少前體轉用現象的目標日期,並且確認採取行動解決世界毒品問題是一項共同分擔的責任,需要採用一種完全符合《聯合國憲章》各項宗旨與原則以及國際法的統籌、平衡做法,
確認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麻醉藥品委員會作為聯合國系統內部中央決策與協調機構在國際藥物管制相關問題上所起的作用,歡迎該委員會打算審議前體管制問題,把它作為麻醉藥品委員會第五十二屆會議高級別部分將討論的核心問題之一,
確認國際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作為一個獨立條約機構,在執行聯合國各項國際藥物管制公約及落實國際前體管制措施方面所具有的任務授權和主導作用,
著重指出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禁毒辦)在協助會員國查禁非法毒品,尤其是為其提供技術援助方面所起的核心作用,
1. 表示極端關切鴉片的大量種植、生產和販運,尤其是這些活動牽涉到化學前體被轉用的問題,再次著重指出這對阿富汗安全、發展和治理,對該區域和國際社會,以及對國際努力的成功造成嚴重損害;
2. 籲請所有會員國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取締阿富汗境內非法生產和販運毒品活動,包括為此加大對特別是但不僅限於乙酸酐等化學前體國際貿易的監察力度,防止有人企圖在阿富汗境內將這些物質從合法國際貿易轉為非法用途;
3. 請所有會員國尤其是化學前體生產國、阿富汗、鄰國及販運沿途國加強與麻管局的合作,特別要充分遵守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12條的規定,以消除被犯罪組織藉以將化學前體從合法國際貿易轉為他用的漏洞;
4. 敦促出口國確保在進口國提出要求時,根據1988年公約的規定,有系統地通知相關化學前體的一切出口情況,並鼓勵進口國提出要求,以獲得關於此類出口的有系統通知;又敦促尚未註冊加入和利用線上互換出口前通知系統的各國政府註冊加入並利用此系統;
5. 呼籲尚未批准或加入旨在打擊非法販運麻醉藥品行為的各項多邊條約的國家考慮批准或加入,並敦促締約國充分執行這些條約,尤其是經1972年3月25日《議定書》修訂的1961年《聯合國麻醉品單一公約》以及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強調上述條約的所有締約國都必須充分執行這些條約,此外著重指出,本決議絕無要求締約國對這些條約承擔新的義務;
6. 表示繼續支持阿富汗承諾並努力實現麻醉品生產與販運的持久、大量減少,直至最終徹底杜絕,又表示支持《阿富汗國家藥物管制戰略》,並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協助下,按照2008年2月在東京舉行的協調和監察聯合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所討論的那樣,加快執行步伐,此外呼籲國際上為這項戰略中確定的優先重點提供更多的支持;
7. 籲請全體會員國尤其是化學前體生產國、阿富汗、鄰國和販運沿途國按照其本國已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的要求,在尚未立法的領域訂立有效國家立法,並在以下領域加強國家能力:一 對化學前體的製造和貿易實行管制與監察,以監控此類化學品的最終目的地,二 針對轉用前體行為實施專門執法行動,包括在阿富汗和該區域偵查和處置這些前體,以及加強邊界管制;
8. 邀請國際社會向阿富汗以及應要求酌情向鄰國提供第7段所述領域國家能力建設方面的財政和技術援助與支持,包括向禁毒辦自願捐款;特彆強調必須向執法機構、包括邊防警察和海關官員提供培訓和設備,使其能夠有效地執行諸如偵查、掃描、儲存、運輸和銷毀化學前體等任務;鼓勵阿富汗及其鄰國充分利用此種援助;
9. 再次表示支持旨在推動受阿富汗境內所產麻醉藥品販運活動嚴重影響的國家開展禁毒合作與協調的《巴黎公約》倡議、2006年6月與禁毒辦合作於莫斯科舉行的第二次部長級會議的成果(S/2006/598)以及團結項目等其他國際和(或)區域相關舉措,並籲請《巴黎公約》各夥伴進一步推動實施各種國際和區域舉措;
10. 歡迎在禁毒辦和團結項目工作隊指導下,啟動“定向打擊販運活動區域交流、知識專長和培訓”倡議,具體針對阿富汗境內製造海洛因所使用的前體,並敦促《巴黎公約》各夥伴開展密切合作,以使該公約得到成功執行;
11. 確認工業部門存在對前體的合法需求,並且在防止前體轉用方面起著重要作用,鼓勵全體會員國尤其是生產國、阿富汗及其各鄰國同私營部門發展夥伴關係,以防止前體被轉用;
12. 期待定於2008年6月12日在巴黎召開的支持阿富汗國際會議取得成果,鼓勵與會者在加強《阿富汗國家發展戰略》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所述緝毒活動的大框架內,就如何處理化學前體非法轉用問題提出具體建議;
13. 鼓勵會員國向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交那些利用阿富汗境內非法種植、生產及販運麻醉藥品及其前體所得收入,參與為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其他與之有關聯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所從事行動或活動提供資助或支持的個人和實體的名字,供列入綜合名單,以便全面實施第1735(2006)號決議的相關規定;
14. 請秘書長與禁毒辦和麻管局密切協商,在他提交安全理事會和大會的關於阿富汗局勢的定期報告中酌情提出有關打擊製毒和販毒活動、尤其是涉及外部向阿富汗非法走私以及阿富汗境內非法販賣化學前體的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15. 請麻醉藥品委員會按照其任務規定,考慮如何加強區域和國際合作以防止向阿富汗走私和在該國境內轉用化學前體,並探討會員國支持阿富汗政府增強處理前體物質和販運問題能力的進一步機會;
1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590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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