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多明各宣言是1972年6月9日加勒比海15國在多米尼加共和國首都聖多明各舉行海洋會議時通過的宣言。宣言主張:“沿海國家對鄰接領海的稱為承襲海的區域內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再生和非再生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領海和承襲海的總寬度不超過200海里,“沿海國家對大陸架,為了勘探和開發其資源的目的,行使主權權利”;國際海底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宣言強調區域合作,要求拉丁美洲在海洋權問題上團結—致,以便採取共同政策。
聖多明各宣言是1972年6月9日加勒比海15國在多米尼加共和國首都聖多明各舉行海洋會議時通過的宣言。宣言主張:“沿海國家對鄰接領海的稱為承襲海的區域內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再生和非再生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領海和承襲海的總寬度不超過200海里,“沿海國家對大陸架,為了勘探和開發其資源的目的,行使主權權利”;國際海底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宣言強調區域合作,要求拉丁美洲在海洋權問題上團結—致,以便採取共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