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受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其它組織。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中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並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工作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 目的: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 對象: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 實施範圍:習水縣
辦法內容,施行時間,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和保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複議、行政徵收或徵用、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將法定職責進行分解,明確行政執法機構和其人員的執法許可權、責任和目標制度。
第四條 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職權法定、權責明確及內外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受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
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及縣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區域、本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垂直管理部門必須依照本規定建立健全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並及時將建立有關制度的資料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首長是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的責任人,負責領導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執法監督檢查,及時將全縣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情況報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縣人民政府所屬的行政執法機關半年和年終要將本機關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
垂直管理部門在半年、年終要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情況,並抄送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反映。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職權的分類整理、分解落實、定崗分責。
(二)本機關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許可權、責任和工作目標。
(三)行政執法責任定性定量與評議考核制度。
(四)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執法活動的公開、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秉公執法、文明執法的要求。
(七)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考核措施。
(八)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檔案管理和案件統計報告制度。
(九)其他有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
第十條 行政執法評議是指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社會各界等對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所進行的評價。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考核是指通過各種形式對行政執法部門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的檢查考核。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評議考核,按照目標管理考核程式進行。評議考核結果,作為評價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工作成績的內容之一。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評議考核納入目標管理,每年度進行一次,所占分值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對行政執法機關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領導或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情況;
(二)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有關制度的情況;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等行政執法工作、行政應訴工作情況;
(四)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五)行政執法案卷管理情況;
(六)對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情況;
(七)縣人民政府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督辦事項辦理情況;
(八)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評議考核的內容。
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本縣實際,制定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具體內容和標準。
第十四條 開展行政執法考核工作,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被評議考核機關工作情況的匯報;
(二)檢查或者抽查有關檔案、資料及執法案卷;
(三)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的測試;
(四)受理行政執法投訴情況;
(五)組織執法專案調查;
(六)向被評議考核機關有工作聯繫的單位了解情況;
開展行政執法評議工作,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召開座談會,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社會各界對被評議考核機關的意見。
(二)發放行政執法測評卡。
(三)設立公眾意見箱。
(四)聘請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
(五)其他民意測評方法。
第十五條 對不同特點的評議考核對象,可實行分類評議考核,保證評議考核的公正性。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各自內設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特點確定切實可行的評議考核方法。
評議考核結果,應採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實行百分制,考核評議結果根據分值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成績突出,在評議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的行政執法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規定》、《貴州省行政執法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並可給予一次性獎金或其他待遇。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按《貴州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構成行政違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和評議考核的;
(三)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條 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評議考核的人員,在監督檢查、評議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行政違紀的,按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2007年1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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