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習水縣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習水縣司法局關於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條例。

習水縣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字[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習黨發[2014]11號),設立習水縣司法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並承擔相應責任;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全縣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四)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和刑釋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五)指導、管理全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參與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裝備工作和基礎設施建設。
(九)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相關幹部管理工作。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七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縣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檔案、會務、信息、保密、信訪、外事接待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和報告的起草工作;擬定機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聯繫人大、政協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工作;組織開展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安全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中央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編報局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統計、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二)基層工作科
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工作。
(三)社區矯正科(社區矯正工作中心)
擬訂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基層單位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治、監督管理和幫困扶助工作;協調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縣刑釋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四)律師公證工作科
指導、監督有關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的規章的執行;負責全縣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監督管理;承辦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許可的初審工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違法執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年度檢查考核;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支機構、註銷申請等事項;指導縣律師協會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負責全縣公證機構、公證員的監督管理;承辦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許可的初審工作;
(五)法律援助科(法律援助中心)
指導、監督有關法律援助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擬定全縣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對全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監督管理;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協調並受理全縣“12348”法律專線電話諮詢服務工作;承辦法律援助案件。
(六)法制科
擬訂全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負責對本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和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辦理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事項;組織開展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組織開展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七)政工科(警務科)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協助局黨組管理司法局幹部;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幹部人事、工資管理等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等專項技術職稱評聘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局機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9名。政工科科長、縣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職級按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在鄉鎮派駐司法所,政法專項行政編制共33名,其中各司法所各設所長1名。主要負責協助鄉鎮開展依法治理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開展對刑滿釋放與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法制教育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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