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項目管理與規劃設計,第三章土地供應與資金籌集,第四章建設管理,第五章申請保障與分配管理,第六章租售運營與物業管理,第七章 退出保障與上市管理,第八章信息公開及監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責任,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習水縣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實施城鎮住房保障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遵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等檔案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全縣範圍內面向社會出租或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運營、退出、上市交易和監督等管理。
本細則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統稱;不包括限價商品房、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對保障性住房工作負總責,並對全縣保障性住房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編制縣域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年度實施計畫,並負責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住房保障制度實施工作;發改、財政、民政、國土、審計、稅務、統計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全縣內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社區(村)負責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各鄉(鎮、區)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性住房申請的複審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民政局負責保障性住房的終審工作。教育、計生(衛生)、等行業保障性住房和園區保障性住房由各自負責分配,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接到舉報、投訴 ,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項目管理與規劃設計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目標任務應當納入項目投資計畫管理。發改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按照上級政府下達的保障性住房目標任務,積極落實項目,編報年度投資計畫,並按要求上報。
第八條 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及時辦理項目立項審批、規劃、土地、環評、節能等手續。
第九條 發改局要按照中央、省、市下達的新建保障性住房投資規模計畫,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共同審定年度保障性住房投資項目計畫,並及時下達。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財政局、發改局對上報的保障性住房項目進行審查,對審查通過的項目納入全縣年度項目計畫。
第十一條 列入計畫的項目,應足額按時建成,不得多報少建。項目計畫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程式報縣政府核准。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計畫,明確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土地、資金安排、項目布局、套型結構和工作機制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選規劃設計方案,遵循經濟適用、生活設施配套齊全、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
第十四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應當依據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選擇在地質條件安全可靠、環境適宜、公共運輸相對便利和商業、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設施及市政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儲備土地、閒置土地,挖潛利用存量土地和產業結構調整土地。
鄉鎮(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儘量合併規劃建設。
第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的建築設計應當符合節能、省地、環保要求,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六條保障性住房的套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可以全部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其中50平方米以下的保障性住房也可按照廉租住房項目申報。
第十七條保障性住房項目可以規劃配套建設商業用房,統一經營管理,以實現資金平衡,商業用房的土地出讓金按照相關規定補繳。

第三章土地供應與資金籌集

第十八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指標單列,應保盡保。對於急需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優先使用政府儲備土地,採取即報快批方式,縮短審批時限,加快供地速度。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調整應按照相關程式依法進行。
第十九條對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畫的建設用地,由縣人民政府實行統征統遷。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採用劃撥方式供地。
第二十一條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由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補助和項目建設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不低於3%的土地出讓成交價款(含招、拍、掛、協定出讓等)。
(四)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包括銀行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資金和收益。
(六)國家代地方發行的債券。
(七)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鋪等商業配建設施的出售、出租收益。
(八)政府銷售的各類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時補繳的土地收益。
(九)按照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以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局要切實加強保障性住房資金的使用管理,將上級補助資金和本級籌集資金及時劃入保障性住房資金專戶,按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二十三條租、購保障性住房的職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積金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房價款。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四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履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五條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購買、改造、租賃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沒收的住房。
(四)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五)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
(六)各單位閒置未出售的公有住房。
(七)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產權存在爭議、質量安全隱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標準的房屋,不得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二十六條以中心城區為試點,逐步實現出讓建設用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按照項目開發商住宅總建築面積5%的比例,同步配建戶型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的保障性住房,建成後無償提供給縣人民政府,產權歸縣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十七條在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最低套數應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後,由規劃部門在項目規劃設計條件中確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裝飾裝修標準、無償交付給政府或政府回購等內容應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
第二十八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防雷設施監測(設計審查)費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供水、供電工程施工費用,按照國家投資項目審定的價款結算。

第五章申請保障與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個人),可依照本辦法申請租賃或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一)城區長住居民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在城區就業或創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二)無自有產權房屋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三)收入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四)戶籍不在本縣的家庭(個人), 須在申請地範圍內有穩定就業,並建立社會保障關係兩年以上,且在原戶籍所在地未購買(租住)保障性住房。
(五)其他條件。
已在本縣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條建設在各類園區的保障性住房不得出售,由園區所在的主管部門負責分配和管理;教育、計生(衛生)等行業保障性住房不得出售,由使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分配和管理,租金標準按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租住對象需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低收入標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收入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以家庭或個人名義進行申請。家庭申請的,其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每個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只能申請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保障性住房,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及其他有關信息,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書面同意有關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按規定需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並對所出具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申請保障性住房,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請書(應說明申請的保障方式)。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或常住人口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民政部門出具的正在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或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五)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住公有住房的證明。無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需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該家庭(個人)現有居住方式、居住地點的證明。
(六)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家庭(個人)申請保障性住房,需提交勞動用工契約(或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的原始征繳單據。
(七)可對其名下資產進行調查的授權聲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由住房保障機構預先公告)。
第三十五條申請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申請人為外來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居住地社區(村、居委會)提出申請。
(二)社區(村、居委會)收到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申請材料齊備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及相關情況張榜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一併移交所在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
(三)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認定,並將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況。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准。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移交的申請資料後,應當在30日內通過查閱房產登記檔案對申請家庭(個人)住房狀況進行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審核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在縣人民政府網站(或電視、報紙等媒體)上公示。
(六)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經公示有異議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並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三十六條對拒不配合調查,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真實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初審、複審或者審核部門應當退回其申請,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書面告知單位的上一級有權機關申請覆核。受理覆核的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 並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保障家庭有肢體嚴重殘疾的成員,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根據其意願,本著方便的原則,合理安排住房位置。其它採取公開搖號、抽籤等公平、公正的方式分配。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按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實行輪候。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審核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輪候資格。
第三十八條在申請地無自有產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予以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家庭成員屬於二級以上肢體殘疾、重點優撫對象以及獲得省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範稱號的。
(三)居住在D級危房內的家庭。
(四)其他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優先解決保障房情況的。

第六章租售運營與物業管理

第三十九條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為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企業或單位。保障性住房小區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的,按規定收取物業服務費。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使用人承擔。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其與公開招標確定的物業服務費差額部分及公共部分的水、電費用按由政府承擔。
第四十一條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由管理單位或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按時收取。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及未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四十二條分配獲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個人), 應當與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單位簽訂書面《保障性住房租、售契約》。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簽訂的租賃期限為2年;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簽訂的租賃期限最短為3年,最長為5年。承租人租賃契約期滿需要續租的,應提前3個月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四十三條保障性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定價。租金指導價標準若變動,需向公眾公布。
第四十四條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方式實行先收後返。承租人依照租賃契約約定按市場租金指導交納房租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3日內以銀行專項支付卡(或住房卷)的形式返還住房租賃補貼,銀行專項支付卡(或住房卷)只能用於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五條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租金。低保家庭承擔的保障性住房月租金每平方米0.8元;其他家庭承擔的月租金應不低於市場租金指導價的60%。對特殊困難家庭的租金減免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應該交納履約保證金,具體交納數額為每戶2000元,不計息。不再續租的住戶,若未違反保障性住房契約的相關規定,退回保證金。否則,扣除相應保證金。
第四十七條保障性住房實行租售並舉。保障對象家庭可以根據自願,向保障性住房資產運營管理單位提出購買申請;保障對象為一人戶的,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八條出售保障性住房實行分類定價原則:
(一)城鎮低保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不得低於項目綜合建造成本的70%。
(二)符合條件的其他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不得低於項目綜合建造成本。
第四十九條保障對象購買的保障性住房,按照購買單價占項目綜合建造成本單價的比例確定產權比例。在購買人付清房款後,不再交納保障性住房租金,並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在“附記”欄中註明“保障性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
第五十條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住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
第五十一條保障家庭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居住滿5年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補交土地收益辦理《市場準入許可證》後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部分產權房屋需先補足到成本價,再補交土地收益。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將保障性住房出售後,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二條出售的各類保障性住房補交土地收益,按照屆時房屋所處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市場價與原購房價差額的30%核定,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委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定和收取,並辦理《市場準入許可證》。 收取的土地收益資金納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單獨建帳核算,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

第七章 退出保障與上市管理

第五十三條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並由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收回保障性住房:
(一)出租、出借、破壞房屋結構或者擅自調換、裝修、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經催告仍不繳納的。
(四)家庭的收入、財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
(五)其他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的。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原售房單位按照原售價扣除折舊後的價格回購。
第五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局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當事人對取消保障資格決定有異議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訴,當事人無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退回住房。
第五十五條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拒不退出的,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租賃保障性住房:超過低收入標準但符合公租房收入標準的,可轉為公租房保障對象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在6個月內按照市場租金計收房租; 超過6個月仍不退出的,按照市場租金的150%計收房租。
(二)購買保障性住房:居住不滿5年或者已滿5年但未補交土地收益的,部分產權房屋應當補足到成本價,並按照屆時房屋所處地段商品房平均市場價與購房價差額的60% 補交土地收益,辦理《市場準入許可證》。

第八章信息公開及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並與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渠道。住房保障信息系統要健全保障性住房檔案和保障對象檔案,建立檔案檢索體系,做好檔案的錄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及時更新和維護數據。
第五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保障性住房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並通過設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方式暢通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每年將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戶型、面積、交付期限等房源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開工項目和竣工項目信息應在開工和竣工驗收後20個工作日內按項目逐個公開。
第五十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對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積等信息及時在當地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條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期限實行覆核制度。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租賃契約期限對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情況進行公示。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十二條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恢復或賠償。影響房屋住用安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房地產開發單位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同步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由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四條對應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且不按照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5年內不得參與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六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代理保障性住房的轉讓、出租或者轉租,有前述行為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監察、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方式保障的家庭(個人),按照本細則規定程式審批,住房租賃補貼按照市場租金指導價平均標準與同類家庭承擔的平均租金標準的差額乘以該保障對象應享受的保障面積計算;保障面積低於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計算。
第六十九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習水縣廉租住房出租出售實施方案》、《習水縣廉租住房出租出售實施細則》、《習水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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