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省市駐習機構及縣屬企事業單位:
《習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現予以印發。
2014年12月12日
習水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字〔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習黨發〔2014〕11號),設立習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計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措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力、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計畫和激勵政策;負責引進人才在本縣就業的管理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辦公室日常事務工作職責。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全縣社會保障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實施細則;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及離退休政策規定;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參與勞動模範評定審核推薦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相關工作,做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負責政府獎勵表彰工作。
(十)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以及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進行監督;負責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聘用)工作;負責縣級機關公務員考核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組織實施公務員獎懲政策;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負責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實施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負責宣傳,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擬訂對縣內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藥店費用結算審核等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監督執行醫療制度改革相關政策。
(十四)負責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十五)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政務公開、安全保密、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信訪事項;承擔局機關和所屬股室機構編制;幹部人事、離退休幹部管理和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宣傳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負責全縣人力資源需求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預測分析,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與分析工作;承擔全縣人才資源開發工作;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數據統計和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
(二)調配錄用股(公務員股、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管理;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考核獎懲、申訴控告工作;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組織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聘用)工作;負責縣級行政機關副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管理、幹部(含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在習有關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人員調配事宜。負責轉業軍官的接收、培訓、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轉業軍官隨軍調(遷)家屬的安置工作;配合做好縣內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辦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管理機關工勤和事業單位人員,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公開招考聘用及崗位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工作。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職稱評審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強化執業資格制度和資格考試制度,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初審;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及組織評審工作;負責審核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續聘、延聘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考評工作;負責引進人才相關工作。
(四)財務和基金監督管理股。承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擬訂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編制本部門預決算,負責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對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再就業資金及其他資金進行監督管理;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依法監督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縣內重大案件;承擔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工資股。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實施和工資統發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協調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退休及提前退休手續辦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內企業落實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指導和監督縣內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六)調解仲裁股(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並規範實施,負責全縣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及相關協調工作。
(七)就業促進股。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相關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日常事務;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縣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措施和指導意見、協調全縣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並督促檢查;負責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工作;指導和規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管理辦法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激勵辦法;負責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負責“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的組織實施和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的相關工作。
(八)社會保障股。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作制度;擬訂全縣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報批縣內企業職工離退休手續和提前退休手續。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工作制度及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管理工作制度;負責工傷傷殘等級鑑定資料審核報批認定;貫徹執行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對定點醫療機構、藥店進行審核審批和監督管理。貫徹落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制定實施方案及實施細則,擬訂全縣新型農村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制度。
四、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10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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