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法法院

習慣法法院(court of customary law)亦稱“本地法院”(native court)、“當地法院”(local court)。以本地區或本民族不成文的習慣法作為審判根據的法院,主要見之於非洲國家以及某些伊斯蘭國家。

在殖民主義入侵前,非洲居民的訴訟都是在當地根據習慣法審理。審理的方式一般有兩種:(1)在沒有酋長的社會裡和沒有中央政府的地方,有關婚姻、兒童監護、繼承土地使用等訴訟均由家庭長輩、年高德劭的長者有勢力的大族族長進行仲裁和調解;(2)在政治權力集中的社會裡,則有比較定型的、自成體系的法院系統。凡小酋長或頭人主持的低級法院所判決的案件可以抗訴到由大酋長主持的高級法院,有的民族則還可以由酋長抗訴到中央政府的部長,再由部長抗訴到國家的最高一級。殖民主義入侵後,在其統治中心(主要是城市)、商業、刑法領域,全部適用殖民國家本土的法律,稱為“現代法”;並仿照其本國形式,設立統一的司法組織,稱為“現代法院”。原有的習慣法法院則主要在農村繼續受理有關親屬繼承、婚姻等身份法方面的案件。非洲各國獨立後,各國在建立和健全現代法院的同時,對習慣法法院進行了改組,但作法很不一致。如加納、獅子山、馬拉威、烏干達、奈及利亞等分別在1956——1963年間制訂了當地法院法,逐步把習慣法法院改組成為國家正式法院的一部分;肯亞、蘇丹等由行政部門對習慣法法院實行監督,而不再由部落首領兼管當地法院;薩伊在1968年制定司法組織和管轄範圍法典,設定治安法庭以取代習慣法法院,但習慣法法院迄今仍繼續存在;多哥則保留現代法院和習慣法法院兩套司法系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