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雲翔

翁雲翔

翁雲翔,男,漢族,1958年4月出生,浙江杭州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18年10月29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曾任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的被告人翁雲翔等三人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翁雲翔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翁雲翔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杭州
  • 出生日期:1958年4月
  • 畢業院校:澳門科技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立案審查,依法判刑,

人物履歷

1978.09-1982.08 浙江大學機械系精密機械工程專業學習;
1982.08-1984.04 紹興紅旗儀表廠生產計畫調度員;
1984.04-1986.01 紹興縣柯橋區公所副區長;
1986.01-1988.02 紹興縣柯橋區副區長兼雙梅鄉黨委書記;
1988.02-1989.01 紹興縣鄉鎮企業局副局長;
1989.01-1994.01 浙江省農業投資開發公司鄉鎮企業投資部副經理;
1994.01-1994.05 浙江省農村發展投資集團公司實業部副經理;
1994.05-1997.12 浙江省農村發展投資集團公司實業部經理(其間:1997.05-1999.07浙江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1997.12-2005.04 浙江省農村發展投資集團公司實業部、農業投資部經理(其間:2002.04-2004.04澳門科技大學公共行政專業學習);
2005.04-2006.12 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2006.12 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其間:2008.03-2008.04省委黨校領導幹部進修一班學習);
2015.07 被免去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職務;
2016.05 被免去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職務。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8年1月,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翁雲翔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立案審查

2018年4月3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2018年1月,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對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翁雲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翁雲翔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旅遊安排,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國有公司巨額財物涉嫌貪污犯罪,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翁雲翔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有公司管理人員,背棄黨性宗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紀法意識,以權謀利、化公為私,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涉嫌貪污、受賄犯罪,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翁雲翔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翁雲翔違紀所得;將翁雲翔涉嫌貪污、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審查、調查期間,翁雲翔作了反思和檢討。翁雲翔在其撰寫的懺悔錄中剖析,作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將自己等同於個體老闆,公私不分,認為替公家乾,還不如自己乾,將商品交換的規則帶進履職過程,抵禦不住貪慾,利用權力為己謀利,人生觀嚴重扭曲,心態嚴重失衡,漠視法律底線,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給組織抹了黑。感謝紀檢監察人員的談話教育和生活上的關心照顧,願意接受處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依法判刑

2018年10月29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曾任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的被告人翁雲翔等三人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翁雲翔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翁雲翔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翁雲翔利用擔任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浙江潤和房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和公司)、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夥同時任潤和公司總經理孫羽翔、副總經理黃群,為他人在與潤和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993.643萬元,個人從中分得422.2355萬元,單獨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99.3206萬元,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92.9636萬元。
2004年4月,被告人翁雲翔利用擔任潤和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方式購買公司開發的一套別墅,侵吞國有資產折合人民幣212.8185萬元。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翁雲翔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鑒於翁雲翔歸案後認罪悔罪,退出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對翁雲翔作出上述判決,並對同案犯孫羽翔、黃群一併予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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