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337調查

美國337調查

美國337調查是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發起調查並採取制裁措施。由於其所依據的是《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規定,因此,此類調查一般稱為“337調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337調查
  • 依據:《1930年關稅法》
  • 管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 對象:進口產品侵犯美國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調查對象,調查機關,法律依據,相關區別,

調查對象

337調查的對象是什麼?
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規定,337調查的對象為進口產品侵犯美國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以及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實踐中,涉及侵犯美國智慧財產權的337調查大部分都是針對專利或商標侵權行為,少數調查還涉及著作權、工業設計以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侵權行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競爭包括侵犯商業秘密、假冒經營、虛假廣告、違反反壟斷法等。

調查機關

337調查的調查機關是誰?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負責進行337調查。
USITC是美國國內一個獨立的準司法聯邦機構,擁有對與貿易有關事務的廣泛調查權。其職能主要包括:以智慧財產權為基礎的進口調查,並採取制裁措施;產業及經濟分析;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的國內產業損害調查;保障措施調查;貿易信息服務;貿易政策支持;維護美國海關稅則。
USITC共設6名委員,每屆任期9年。

法律依據

337調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實體法方面,337調查主要適用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有關規定、美國聯邦和各州關於智慧財產權侵權認定的各種法律以及其他關於不公平競爭的法律等。
在程式法方面,337調查主要適用美國《聯邦法規彙編》關於USITC調查的有關規定、《USITC操作與程式規則》、《聯邦證據規則》中關於民事證據的規定、《行政程式法》中關於行政調查的有關規定等。

相關區別

337調查和美國法院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區別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從管轄權看,337調查不要求USITC具有屬人管轄權,因此外國公司即使沒有在美國直接設立分公司,而是通過中間商將產品銷售到美國,其也可能因為進口產品涉嫌侵權而成為337調查的被告;美國國內法院由於受到屬人管轄權的嚴格限制,要求被告必須能夠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被送達,並且在美國境內有可執行的資產,因此,美國公司往往較少通過國內法院對此類外國公司提起訴訟。
從審理時限看,337調查的程式比較快捷,一般在12-18個月內結束;法院訴訟則一般需要耗時3-4年。
從救濟措施看,337調查可以針對特定被告發布有限排除令,也可以不針對特定被告,不區分產品來源地而發布普遍排除令;法院訴訟中只能禁止特定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另外,337調查不會對被告處以金錢制裁;而法院訴訟中,敗訴的被告可能會被要求向原告支付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以及支付原告的律師費用。
從程式看,337調查程式中設定了為期60天的總統審議期,如美國總統未在USITC裁決作出後60日內基於政策因素予以否決,則USITC的裁決將成為終局裁決;法院訴訟中沒有這一程式。
此外,二者在立案標準、調查程式、反訴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區別。
337調查和反傾銷調查的區別
在美國,雖然337調查和反傾銷調查中的產業損害調查均由USITC來進行,但兩類調查存在明顯區別。337調查屬於準司法調查,而反傾銷調查屬於行政調查。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從調查對象看,337調查是針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實施的調查,實踐中主要針對進口產品侵犯美國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反傾銷調查是針對一國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的傾銷行為進行的調查。
從申請人資格看,(涉及智慧財產權的)337調查的申請人是美國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無論其是美國人(企業)還是外國人(企業),申請時只需證明美國國內相關產業存在,無需證明損害;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人則必須是代表美國國內產業的國內利害關係方,提交申請時應提供傾銷、損害以及二者因果關係的初步證據。
從調查機關看,337調查僅由USITC負責;在反傾銷調查中,美國商務部(DOC)負責調查和裁決是否存在傾銷並確定傾銷幅度,USITC負責產業損害調查的裁定。
從制裁措施看,337調查的制裁措施主要是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沒收令,這些措施在涉案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期內將一直生效;反傾銷調查的制裁措施一般包括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一般為5年。
從制裁措施對貿易的影響看,在337調查中,被實施了排除令的外國產品將不能進入美國;在反傾銷調查中,如果繳納了反傾銷稅,外國產品仍能進入美國。
從程式看,337調查設定了總統審議程式;反傾銷調查沒有這一程式。
此外,二者在調查程式、司法審查等方面均有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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