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環境訴訟制度研究

《美國環境訴訟制度研究 》是一篇博士論文,論文的作者是陶建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環境訴訟制度研究
  • 學科專業:訴訟法學
  • 論文作者:陶建國著
  • 導師:陳剛指導
內容介紹
環境糾紛的大量出現是目前每個國家都面臨的一個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具有現代型特質的糾紛,各個國家在努力地探討著適合自己國情的訴訟制度。美國在漫長的司法路程中,不斷發展和完善了環境訴訟理論和實踐,其先進的糾紛解決理念和實踐確實值得探討和借鑑。 為了解決環境問題,美國制定了大量的環境法,這些法律中一般都規定了訴訟條款,其中的公民訴訟制度更是令人關注。所以,美國的環境法既是實體法也是程式法,既是管理法也是救濟法。在環境法中,聯邦環保局被賦予了很大的執法許可權,執法措施既包括行政執行措施、也包括利用民事訴訟制度的民事執行措施。 普通法上的侵權救濟理論在環境救濟中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尤其是“妨害”和“嚴格責任”法理更是得到了大量運用。另外,歷史上美國還誕生過環境權理論,並發生過依據該理論提起訴訟的案件,但聯邦法院一直沒有認可過依據環境權提出的訴訟請求。從環境侵權救濟方式上看,主要有禁令(junction)、宣示判決(declaratory judgment)、支付賠償金等。環境訴訟中,原告還可以提出懲罰性損害賠償請求,但是否被判決支持,主要由法官或陪審團依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自由裁量。成文環境法中還設定了支付民事罰金(civil penalty)這一救濟方式,不過,即使是個人提起的公民訴訟,民事制裁金也應當向國庫支付。此外,《綜合性環境應對賠償責任法》中還允許政府提起自然資源損害賠償請求,這一權利不允許私人行使。 環境訴訟當事人制度是美國環境訴訟制度中的精華,也是了解美國環境訴訟的關鍵。當事人制度中包括當事人適格理論(standing to sue)、訴訟參加、集團訴訟等。當事人適格理論最早產生於行政訴訟中,後來運用於環境訴訟。儘管美國法院對環境訴訟當事人適格要件在歷史上曾出現過較大爭議和不同觀點,但總的看來,一般對適格要件進行了寬泛的解釋,即只要求具備“事實上的損害” (injury in fact)即可。經過判例的發展,美學利益、娛樂利益、享受利益及動物觀察利益等受到損害時,一般均構成“事實上的損害”。當事人資格的放寬,使得公民能夠極為容易地利用公益性環境訴訟制止環境違法行為。訴訟參加制度在環境訴訟中也經常被運用,其種類為權利的訴訟參加和任意的訴訟參加。實踐中,經常申請訴訟參加的是環境保護組織,在涉及到政府某些權利事項的時候,政府有時也會申請訴訟參加。集團訴訟是美國一個重要制度,該制度很好地解決了大規模環境訴訟問題。在集團訴訟中,集團訴訟可以以和解終結糾紛,出於保護集團成員利益的需要,所有的集團訴訟和解協定必須經過法院批准,並向其他集團成員進行告知。目前美國法院一般鼓勵集團訴訟的和解,因為這可以快速地解決糾紛及節省訴訟資源。 公民訴訟制度是美國環境法上的核心制度,是美國法的一個創舉。目前,美國設定公民訴訟的環境法共有16部。設立該制度的目的是補充環境行政機關的執法不足,使公民發揮出“私人檢察官”的作用。公民訴訟條款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對違反環境法的人以及對環境行政部門的非裁量行為提起訴訟。並且,在歸責原則上實行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公民訴訟中的原告可以提出禁令、宣示判決、支付民事制裁金等訴訟請求,但不可以提出私人性損害賠償請求。為了鼓勵公民訴訟,大多數環境法都規定了在原告取得實質的勝訴時,可以向被告請求償還律師費用。公民訴訟可以利用和解制度,但這一做法也曾受到質疑,因為,和解削弱了公民訴訟的公益性。美國法院還明確表示,公民訴訟中不適用《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8條上的“和解要約(offer judgment)”制度,該制度會抑制公民訴訟的發展。 自然的權利訴訟曾在美國備受關注。其思想根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環境倫理思想。對自然的權利訴訟觀之產生做出過重要貢獻的是美國學者斯通(Stone),以及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道格拉斯(Douglas)。1988年的Palila鳥案件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承認自然的權利訴訟的案件,該案的判決觀點曾被許多法院引用。但美國法院在自然的權利訴訟問題上一直沒有統一過觀點。 1938年開始實施的通知式訴答程式使傳統的訴答程式要件得以緩和。不過, 1960年以後,在一些公民權案件中,一些法院要求訴答程式要件嚴格化。1993年,聯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公民權訴訟判決中否定了在這一領域要求訴答程式嚴格化。從環境訴訟領域看,法院對訴答程式要件存在對立的立場。認為應當嚴格適用的法院指出,原告應當在訴狀中明確主張的事實,但反對的觀點則認為,訴狀只要記載簡單明了的陳述即可,至於案件的詳細事實應當通過證據開示程式(discovery)來獲得。在判決依據上,有的法院明確引用了1993年的Leatherman判決的觀點。 美國民事訴訟規則中對當事人規定了署名義務,以保證訴訟不是輕浮(frivolous)的,是經過慎重考慮的,是有證據作為支持的等。不履行該義務的律師或當事人將受到包括罰款在內的制裁。在環境訴訟中,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不過,法院認為,將動物寫入訴狀中作為原告的行為不是對署名義務的違反,不應當對原告給予制裁。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產業化進程的加快,環境污染現象日益嚴重,環境糾紛大量出現,如何完善我國的環境糾紛訴訟解決機制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課題。在這一方面,吸收其他國家的先進制度和經驗是非常重要的,美國的環境訴訟制度能夠給我們帶來很大的啟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