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是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以法定程式來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 外文名:The fifth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America
  • 頒布單位:美國國會
  • 實施目的: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
釋義,內容,原文,譯文,大陪審團,雙重審判,自證其罪,

釋義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是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以法定程式來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修正案的相應表述來源於英國普通法並可追溯至1215年的大憲章。如其中大陪審團和正當程式的表述(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也有同樣的措辭)均來源於大憲章。

內容

原文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譯文

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審判,但發生在陸、海軍中或發生戰時或出現公共危險時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

大陪審團

大陪審團負責在刑事案件中判定該案件是否可以起訴。其一般是由多位普通公民組成,並由法官告知陪審團規則後在一個獨立的房間內進行且不對外公開,因此許多針對法庭或其它場合的規則對之並不適用。比如說,著名的證據排除規則就在部分情況下不適用於大陪審團。這一規則規定任何違反第四至第六條修正案的證據不能呈庭[2],這個“呈庭”是指呈交法庭,但大陪審團並非法庭,所以不適用。同時,在大陪審團聽證時,證人或被告也並沒有要求律師在場幫助和給予建議的權力。他們在接受警方、檢察官、國會訊問時都可以行使這一權力。不過,任何人在大陪審團聽證開始前,都可以在房間外接受律師的建議。值得注意的是,第五修正案中的這一大陪審團條款並沒有被第十四條修正案套用合併原則。換言之,這一規則並沒有被強制推行到各州。各州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套用大陪審團制,其中很多州(但並非所有)都以初步聽證代替了大陪審團。

雙重審判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4]
雙重審判條款包含有4個不同的禁令:判定罪名不成立後再次起訴,判定罪名成立後再次起訴,部分流審後再次起訴,以及同一起訴中包含多重懲罰。

自證其罪

1963年,一名名為米蘭達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捕時沒有被告知憲法第5修正案,其後法院利用其自己的證詞對其進行了訴訟。之後一個組織幫助其進行了抗訴,最高法院最終裁定本案違憲,發還重審。此後美國警察在逮捕嫌犯後,都會先對其進行米蘭達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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