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所得稅

美國公司所得稅指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公司對所得徵收的稅。按徵收級別不同,分為聯邦公司所得稅和州公司所得稅。聯邦公司所得稅以美國公司和外國公司為納稅人,以美國公司來源於國內外的毛所得和外國公司來源於美國境內的毛所得為徵稅對象。毛所得項目主要包括經營收入、資本利得、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勞務收入、其他收入等。聯邦公司所得稅以應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應稅所得額是指毛所得扣除經營費用、州和地方政府稅收、營業損失、折舊與折耗及其他準予扣除費用後的餘額。

1987年7月以前採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5%,最高稅率為46%; 1987年7月以後改為15%、25%、34%三級超額累進稅率。聯邦公司所得稅採取申報清繳辦法徵收,納稅人可以自行選定納稅年度申報納稅。州公司所得稅一般只對公司在州內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徵稅,又稱“特許稅”,意即公司獲得在該州經營活動的許可,因而必須相應地向該州政府納稅。 州公司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各州各不相同,但通常都採用單一比例稅率。由於美國聯邦公司所得稅和州公司所得稅互相獨立,因而會導致對同一稅源重複徵稅現象,為減少重複徵稅,在計算聯邦公司所得稅計稅依據時,一般允許扣除繳納的州公司所得稅,但這種做法並不能徹底消除重複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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