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衛國(廣西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紀檢組組長)

羅衛國(廣西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紀檢組組長)

羅衛國,男,曾任廣西土地學會理事長、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組長(副廳級)等職務。

2015年5月26日,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開庭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衛國
  • 職業: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組長
人物簡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立案偵查,犯罪事實,開除黨籍,審查起訴,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判決結果,

人物簡歷

羅衛國,男,曾任廣西土地學會理事長、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組長(副廳級)等職務。
2005年3月份開始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直至2011年3月份退休。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4月1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紀檢組原組長羅衛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07月,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紀檢組組長羅衛國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犯罪事實

2006年至2013年,羅衛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向有關人員打招呼方式,為他人在取得土地整理項目、免予行政處罰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賄賂總計1682萬餘元人民幣(以下未標明幣種的均為人民幣);收受禮金50萬元;與他人通姦。

開除黨籍

2014年6月,羅衛國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2014年11月,羅衛國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5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紀檢組原組長羅衛國(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羅衛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羅衛國,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桂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衛國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5年5月26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自治區國土廳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羅衛國(副廳級)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與他一起受審的,還有與他維持了17年不正當關係的老情人崔某。
據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在退休前和退休後,他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受賄的金額累計高達1642萬元。
2005年3月份到自治區國土廳任職,他最先下手的也是國土廳的綜合業務樓。這一棟樓讓他收了共195萬多元的財物。
據檢察機關指控,在2007年,廣西恆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另案處理)認識羅衛國後,提出想承攬自治區國土廳業務綜合樓的供氣、供暖系統工程,並請羅衛國幫助推薦他代理銷售的中央空調。在王某承諾按中標金額的10%給好處費後,羅衛國表示同意。
2008年4月30日,恆源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中標,中標金額1798多萬元。為感謝羅衛國在招標、撥付款及協調等方面給予的幫助,2008年至2011年間,王某先後7次送給羅衛國160萬元,並於2010年4月、2011年3月分別幫助他安裝了兩套一共價值15萬多元的中央空調。
2009年7月,自治區國土廳對業務綜合樓進行二次裝修工程招標。羅衛國推薦並幫助了陳某掛靠的公司中標。2010年上半年,陳某送給羅衛國20萬元。至此,單在這棟辦公樓上,羅衛國共收了195萬多元財物。
羅衛國在國土部門身居要職,他的貪腐行為也多數與土地有關。從檢察機關認定他單獨或共同受賄的總金額中,與土地有關的占總數的88%以上。
2005年下半年,美籍華人陳某認識羅衛國後,提出想承攬一些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羅衛國建議他參加自治區國土廳南丹扶貧點——南丹縣裡湖鄉瑤里村土地整理項目建設工程的投標。隨後陳某與朋友合夥掛靠一家公司參與投標。在該工程招標前,羅衛國通過向時任南丹縣國土局局長陸某打招呼的方式,幫助陳某掛靠的公司中標。2007年11月30日,羅衛國再次幫助陳某掛靠的公司中標南丹縣幾個土地整理工程。2008年12月26日,陳某幫羅衛國支付了南寧市廣西國際貿易中心一間商鋪的購商鋪款、商鋪維修基金共69.5萬多元。
同樣獲得羅衛國關照、取得土地整理項目的李某、王某,也在事後答謝。李某送給羅衛國財物37.38萬元,王某送了60萬元。
廣西豐浩糖業有限公司的老總玉先強(另案處理)與羅衛國近年來交往密切。2010年8月10日,豐浩集團實控公司一宗362.3畝的土地因長期閒置,被來賓市國土局下達處罰通知,限期動工建設,否則無償收回土地,同時要繳納891萬多元土地閒置費。羅衛國找到時任來賓市國土局副局長郭燕(另案處理)幫忙,最終土地未被收回,閒置費未被徵收。
2010年至2013年1月17日,玉先強先後給羅衛國財物225萬元,羅衛國將其中30萬元送給郭燕。

判決結果

2015年11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一審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廣西國土廳原紀檢組長羅衛國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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