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伯特議事規則(美國國會開會規則)

羅伯特議事規則(美國國會開會規則)

《羅伯特議事規則》出版於1876年,由作者亨利·馬丁·羅伯特編寫,作品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專門講主持會議的主席的規則,有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大量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有針對不同意見的提出和表達的規則,有關辯論的規則,還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況下的表決規則。

基本介紹

  • 書名:羅伯特議事規則
  • 作者:亨利·馬丁·羅伯特
  • 出版時間:1876年
  • 英文名:Robert's Rules of Order
內容介紹,具體規則,具體原則,根本原則,六部曲,中國影響,

內容介紹

美國人崇尚自由,但美國人對待開會卻是嚴肅認真的,美國人是會少規矩多。說到開會的規矩,世界上恐怕沒有人比得上美國人的規矩大了。他們有一本厚厚的開會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這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這部由亨利·馬丁·羅伯特撰寫的《議事規則袖珍手冊》(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於1876年出版,幾經修改後於2000年出了第十版。2011年這部手冊已經編到了第11版。
有一些細節規則後面的邏輯原則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一些規則是為了避免爭執。原則上,現在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制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一個人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怎么辦呢?他首先必須想到的是,按照規則是不是還有他的發言時間以及是什麼時候。其次,當他表達自己的不同意見時,要向會議主持者說話,而不能向意見不同的對手說話。在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的你來我往的對話,是規則所禁止的。
在國會辯論的時候就是這樣。說是辯論,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裡,名義上是在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向自己的對手"叫板"。自己發言的時候拖堂延時,或者強行要求發言,或者在別人發言的時候插嘴打斷,都是不允許的。
在美國的法庭上也是這樣,當事雙方的律師是不能直接對話的,因為一對話必吵無疑,法庭就會變成吵架的場所。規則規定,律師只能和法官對話,向陪審團呈示證據;而陪審團按照規則自始至終是"啞巴"。不同觀點和不同利益之間的針鋒相對,就是這樣在規則的約束下,間接地實現的。
像議事規則這樣的技術細節,對於美國這樣的多元化而又強調個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國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否則的話,如果發生分歧就互不相讓,各持己見,爭吵得不亦樂乎,很可能永遠達不成統一的決議,什麼事也辦不成。即使能夠得出可行的結果,效率也將十分低下。羅伯特議事規則,就像一部設計良好的機器一樣,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制各自內心私利的膨脹衝動,求同存異,然後按照規則表決。這種規則及所設計的操作程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在洞徹人性的基礎上,經過精心琢磨而設計的。正是這種對細節把握得精緻完美的規則,才最大化地實現了公平與效率。所以,任何一個真正成熟的管理,無論是社會管理,還是經濟管理,必然是靠在對細節精確把握的基礎上制定的規則來運行的。管理離開不開規則和標準,而規則和標準正是精緻的完美表現。
羅伯特議事規則
我們應該從哪裡著手學習《羅伯特議事規則》呢?
我們說有規則是最重要的,並不是說規則是什麼並不重要。我們不能規定什麼樣的規則是最好的,是絕對正確的,但是我們一定知道我們想追求什麼樣的原則,什麼樣的精神,這些原則和精神正是議事規則的精華和意義所在。

具體規則

具體原則

1689年英國議會出現了一本手冊叫做《議會》(Lex Parliamentaria),羅列了三十五部當時的議學著,已經開始呈現我們今天的很多原則和規則的端倪。比如:
同時只能有一個議題:一旦一個提議被提出來以後,它就是當前唯一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了,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了,然後才能提下一個提議。
意見相左的雙方應輪流得到發言權:辯論的時候有人請求發言,主席應該先問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觀點,如果其觀點與上一位發言人相反,那么他有優先權(比如有若干人同時要求發言)。
主席必須請反方表決: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決後,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
反對人身攻擊:必須制止脫離議題本身的人身攻擊。禁止辱罵或譏諷的語言。
辯論必須圍繞當前待決議題: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議題無關,而且其他與會成員已表現出了對此的反感(如噓聲),發言人的發言應該得到制止。
拆分議題:如果一個待決議題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議題,而且與會成員傾向於就其中小的問題分別討論,可以提議將議題拆分。例如,將一個選舉兩個騎士的議題拆分成兩個議題分別表決。
改變一個既成決議比通過一個新決議需要更大的努力。這是為了避免由於類似出席人數的變化這樣的因素所可能導致的組織決策的不穩定。
在一屆會議期間,一旦會議對某一議題做出了決定,同一個議題,或者本質上的同一個議題,不能再次討論,除非發生了特殊情況。
如果對某個議題做了暫時性的處理(disposed of),並沒有形成最終決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過就會干擾到會議再對原議題討論時的立場的提議,無論新提議對原提議有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

根本原則

平衡:保護各種人和人群的權利,包括意見占多數的人,也包括意見占少數的人,甚至是每一個人,即使那些沒有出席會議的人,從而最終做到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正是幾百年來,人們對這種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換來了議事規則今天的發展。
對領袖權力的制約:集體的全體成員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領袖,並將一部分權力交給領袖,但是同時,集體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力,使自己仍舊能夠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務,避免領袖的權力過大,避免領袖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集體的頭上。
多數原則:多數人的意志將成為總體的意志。
辯論原則:所有決定必須是在經過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辯論協商之後才能做出。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這個意志變成總體的意志。
集體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集體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和平衡集體成員的權利,然後,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事。

六部曲

1. 動議:
動議即是“行動的建議”,先想怎么做,再決定做不做。
2. 附議
只要有一個人附議則該議題就進入議程,從而達到保護少數人聲音的目的。
3. 陳述議題
先解決當下最緊要的議題,避免“然後”之類的事情。
4. 辯論
四大鐵律:
a. 文明表達:禁止人身攻擊,質疑動機,扣帽子,貼標籤。
b. 一時一件:不離題。
c. 限時限次:不逾時,禁止一言堂,比如設定每人只能發言n次,每次m分鐘。
d. 發言完整:不得打斷別人的正常發言。
面向主持人規則:參與者之間不能直接辯論,只能對主持人發言。
5. 表決
為保持與會者發言的自由性,領導最好最後表態。在做表決時,如果議題是針對人,建議投票時使用無記名方式;如果是針對事,建議舉手表決。
過半數的定義:
贊成數 / (贊成數 + 反對數)> 0.5 (不考慮棄權數和缺席數,假如計入分母則表達了反對)
6. 宣布結果

中國影響

2011年12月1日,相關學術調查機構中國推動者計畫發布了《2011中國城市人群羅伯特議事規則意識調查報告》,根據這份《報告》的多組數據顯示,在中國大陸的城市人群中,知道羅伯特議事規則的人數很少,只有7%。而即使知道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受訪者,也往往只是停留在“聽說過”的層面,尚未深入了解。因此,羅伯特議事規則在中國距離“普及”狀態尚具有較大差距。同時,數據顯示中國大陸普遍缺乏對議事規則的運用,75%的人認為中國人開會“很少”或者“幾乎沒有”議事規則,甚至認為“一鍋粥”。同時,在議事規則普及的必要性、普及所需的時間等方面,中國城市人群都給出積極評價和樂觀預期,表現在高達94%的受訪者認為中國有必要推廣議事規則,80%的受訪者認為“議事規則”在中國的普及不會超過30年等。值得一提的是,86%的受訪者“願意”或“可以考慮”做一名普及“議事規則”的志願者,顯示出中國城市人群對普及議事規則的積極心態。
鑒於此,推動者認為議事規則尤其是羅伯特議事規則雖然在中國大陸尚未普及,但其普及前景十分樂觀,相信通過積極有效地宣傳推廣活動,羅伯特議事規則會在不久的將來成為中國的重要議事規則,促進中國社會的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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