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質量

罪犯改造質量,社會學概念,是指改造對象經過改造後達到的社會化程度或狀態。

1、罪犯改造質量的意義。“罪犯改造質量”這一概念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罪犯改造質量直接關係到服刑人員本身,關係到罪犯刑滿釋放後的行為表現,關係到社會對監獄工作的根本評價,關係到刑事執法力度和刑罰執行效果,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服刑人員改造質量是監獄工作和刑事執法工作的一個根本課題,甚至是社會工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它是正確認識和指導罪犯改造實踐的基本概念,是進行相關理論研究的重要起點。然而遺憾的是,這一概念似乎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尤須值得一提的是,在弄清“罪犯改造質量”這一概念之前,奢談“罪犯改造質量評估”問題似乎過於倉促。
2、罪犯改造質量的已有定義及其不足。
綜觀“罪犯改造質量”這一概念的已有定義,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四種主要類型。
1)預期變化說。“改造罪犯的質量,就是指改造對象在管教工作者的改造手段影響下所發生的預期變化的程度,或者可以說,是改造主體通過有計畫、有組織、有目的的改造實踐活動塑造改造對象的品格和特性所達到的完善狀態。”這一說法出現較早,對監獄理論與實踐影響也較大。它將罪犯改造質量這一概念定義為改造對象的預期變化程度或個性的被塑造的狀態。
2)守法公民說。“罪犯改造質量,是指服刑人員在改造過程中所達到的悔改和達到‘守法公民’標準的狀態或程度。”該說法的作者認為這個概念來源於包括憲法、刑法和監獄法等法律的規定,尤其監獄法規定的監獄機關的任務是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因此,認為“守法公民”是對罪犯改造的目標要求。並據此認為罪犯改造質量是罪犯經改造後達到的悔改狀態或“守法公民”的狀態。
3)程度和品質說。“所謂罪犯改造質量,是指罪犯經過服刑改造後所要達到的程度和應具有的品質。”
4)比較說。A、“改造質量是指在勞動改造條件下罪犯目前的思想行為表現與其在被逮捕前所形成的思想行為表現(或在犯罪時的思想行為表現)之間關係的比較:罪犯改造質量=罪犯目前的思想行為表現/罪犯在被逮捕前思想行為表現。”這一說法很獨特,其將改造質量定義為一種思想行為表現的比較。B、在前已提出的比較說的基礎上,該說同一作者後又將其修改為:“罪犯在監管改造條件下犯罪心理系統的被改造程度與罪犯在實施犯罪前形成的犯罪心理系統的比較:罪犯改造質量=罪犯守法心理系統/罪犯犯罪心理系統。”這一更改後的說法將罪犯改造質量定義為罪犯心理系統的比較。
上述諸種定義均對罪犯改造質量的內涵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一定程度上從某一視角揭示了罪犯改造質量的特點。例如預期變化說表明罪犯改造質量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守法公民說提示了罪犯改造質量所追求的目標;比較說則直觀的表現了罪犯改造質量的心理學意義。
但上述定義也多少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其一,守法公民說把罪犯改造質量定義為達到的悔改程度或守法公民標準的程度或狀態。我們說使罪犯悔改或使其重新做人成為守法公民是我們改造工作的追求和目標。追求或目標當然很重要,但直接把其當作罪犯改造質量的內涵有失妥當,也太過於簡單化並有循環定義之嫌。而且,悔改或守法公民標準的狀態或程度究竟是什麼樣的狀態和程度呢?語焉不詳,沒有做出必要的揭示,定義模糊。
其二,比較說把罪犯改造質量定義為心理系統的比較,該說作者固然意識到罪犯心理狀態與改造質量的關係。但僅以心理狀態表示罪犯改造質量的全部內涵必然失之偏頗。因為犯罪決不單純只是一個心理現象,而是多重因素的交叉作用的結果。改造罪犯的實踐中也決不能只靠心理矯治的方法即能全部湊效,而是要靠多層次、多方面的方法和手段綜合併用。由此僅以心理學辭彙試圖揭示罪犯改造質量的全部內涵必然失之偏頗,必然要犯“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另一方面,把罪犯改造質量定義為“比較”,用類似數學方程式的形式來表達固然十分新鮮,但“比較”作為認識事物的一種方法與要揭示的事物的本質是有區別的。把方法當作本質是不可取的。
其三,預期變化說把罪犯改造質量定義為改造對象的預期變化程度或改造對象的品格特性所達到的完善狀態。但預期變化程度中的“預期”是什麼樣的預期,所謂完善狀態是指什麼樣的狀態都是很模糊的概念,因此不足以清晰地揭示罪犯改造質量的內涵。該說與守法公民說一樣犯了定義模糊的錯誤。
其四,程度和品質說把罪犯改造質量定義為“罪犯經過服刑改造後所要達到的程度和應具有的品質。”這一定義過於簡省,程度和品質是指哪些方面?很不明確。如果不加以限定,其外延就會很大,超過罪犯改造質量的應有外延,就會犯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而且,所謂“要達到的程度和應具有的品質”是一種期許或者要實現的目標,把它當作定義項是不妥的。
3、對罪犯改造質量的再認識
犯罪是一個社會現象,必須從社會的角度來理解和把握犯罪的本質。罪犯是人,人的本質屬性是社會屬性,因此,必須從社會的角度來理解和把握罪犯。
社會是人的社會。作為單個的人不成其為社會,必須聯繫起來才能組成社會。單個的人也不能離開社會而獨自存在,離開社會的單個的人也不成其為人。人之所以為人,正在於其社會性。人與人之間的互相聯繫是一種社會關係,這種關係按馬克思主義的原理來說決定於生產關係。人們結成一定的社會關係存在於自然界,通過勞動工具從自然界索取必要的物質基礎,具有特定的生產力。社會是單個人存在的必要條件。看似簡單隨意的社會關係其實並不是由單個人所決定的,其發展變化具有歷史的規律性。不管怎樣,社會的存在體現於社會關係之中,社會關係的倫理規範是社會存續的理性基礎,維護和滿足社會整體的利益和需要。犯罪則是對社會倫理規範的挑戰和破壞。從法律角度看,罪犯是觸犯了刑事法律規範並依法被判定為有罪的人。從社會角度看,罪犯是違反社會基本行為規範,威脅社會正常存在秩序的人,因而應受到社會懲罰的人。
因此,罪犯的本質特徵是反社會性。由此,罪犯改造質量必然體現於反社會性的去除上,即通過改造,消除改造對象的反社會性,培養和增加其社會性。這是一個動態過程,所以可稱之為“社會化”。所以,罪犯改造質量可以定義為“指改造對象經過改造後達到的社會化程度或狀態”。
①許章潤,孫曉靂:勞改法學理論新探[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
②張晶,罪犯改造質量評估模式研究,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第4卷第2期,2006年6月
③作者不詳,對罪犯改造質量評價問題的思考,警察防衛技術探索網>> 警務前沿
④葉揚,改造質量的控制[J],載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編《青少年犯罪研究資料》[C],1986,347—352。
⑤葉揚著,犯罪與改造[M],民眾出版社,1999,29。
編輯參考資料:《罪犯改造質量概念辨析》(《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1年第3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