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繼子女

繼父母繼子女是指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結婚,或因父母離婚、一方或雙方再行結婚而形成的親屬關係。繼父母指子女對母親的後夫或父親的後妻的稱謂。俗稱“後父母”。繼子女指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根據中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承人在遺產繼承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各國繼承法對此一般通過兩種方法加以規定:(1)在繼承法中專章規定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第二章,《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繼承法》第六編第五章等。(2)在繼承法的各章節中規定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大多數國家採取後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沒有專章設定繼承人的法律地位,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在其各個章節均有所反映。一般認為繼承人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如下內容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的權利;提出分割遺產的權利;處分自己應繼承遺產份額的權利;管理遺產的權利和義務;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權的受償權,對被繼承人遺留債務進行清償的義務;對繼承權利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時的請求恢復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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