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賦法

總賦法(即一條鞭法),“鞭”或作“編”“邊”。簡稱“條編法”,又有“類編法”“明編法”“總賦法”等別名。明中葉以後賦役制度的改革辦法。一條鞭法最早是內閣大學士桂萼於嘉靖九年(1530)首先提出的。後來,一些地方官員曾在江西、浙江、福建等地試行過。萬曆九年(1581)張居正改革,開始向全國推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總賦法
  • 外文名:The general law of Fu
  • 別名一條鞭法
  • 簡稱:條編法
特點,歷史影響,

特點

明神宗實錄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賦役合併,化繁為簡,即將各州縣賦稅徭役的種種項目統一編派,總為一項徵收。
(二)差役合併,役歸於地,把過去按照戶丁派役的辦法改為按照地丁或丁糧派役。過去差役分三種:里甲(按戶征派)、均徭(按丁征派)、雜泛(臨時征派),現在三種差役合併,全部折成銀兩繳納,同時將一部分差銀攤入地畝,即“量地計丁”,派役時既按地又按丁,或丁六糧四,或丁四糧六,或丁糧各半。這種既量地又計丁的派役辦法,是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
(三)田賦征銀,官收官解,除國家必需的漕糧繳納實物外,其餘部分折成銀兩繳納,改民收民解為官收官解,把銀兩全交官府,由政府開支,用於購糧或雇役等。

歷史影響

一條鞭法的推行,是我國賦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一條鞭法順應了歷史潮流,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如白銀代替實物稅,促進了農產品的商品化,刺激了商品經濟的發展;輸銀可以代役,農民有了更多的生產時間,國家相對減弱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為手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勞動力條件;部分戶丁銀攤入地畝,使農民的負擔有所減輕等。但是,張居正死後,一條鞭法只在河南、山東、陝西等地繼續推行,其他地區未徹底實施。攤丁入畝攤丁入畝,又稱“攤丁人地”,是將丁銀併入田賦徵收。明朝中後期實行的一條鞭法,代役丁銀逐漸攤入田畝徵收,但未普遍推行。清初的賦役制度因襲明代的一條鞭法。為了保證丁稅徵收,掌握人口實數,清廷實行地丁合一、攤丁入畝政策。
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廷頒布了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以康熙五十年(1711)全國人丁2400萬作為基數固定人口稅,以後人口增加不再加征,這為國家人口的繁衍和雍正時期賦役改革提供了條件。康熙五十五年(1716),廣東、四川等省開始將丁銀並人田賦。雍正元年(1723),直隸巡撫李維鈞奏請丁銀攤人地畝徵收,得到雍正帝的支持。此後遂在各省普遍推行,乾隆時推行全國。攤丁人畝即丁隨地起,不再以人為對象徵收丁稅,而把固定下來的丁稅攤到地畝上,具體辦法是把各省丁稅原額分攤在各州縣的土地上,每地稅一兩分攤若干丁銀。攤丁人畝後,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以田畝為徵稅對象,簡化了稅種和稽徵手續,是賦役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生產的發展,順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適應封建經濟的發展和政治需要,明清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改革。
明中期,張居正實行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是我國賦稅史上的重大改革,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同時表明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係的鬆弛,農民人身地位提高;另外,適應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貨幣地租的發展,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但從實際施行來看,各地推行的並不一致,真正將賦役合併的並不多。後來隨著明王朝的腐敗,加征加派接連不斷,“條外有條,鞭外有鞭”,人民負擔有增無減。清初,取消了明末各種加派,重新恢復了萬曆時張居正的一條鞭法。但限於當時客觀條件,一條鞭法實行的並不徹底,康熙帝在康熙五十年先進行小幅度改革,固定人丁,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人丁和丁銀的固定,為地丁銀的推行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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