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單位

工程承包項目是委託工程承包人按規定條件包幹完某項工程任務,亦即工程設計、土建施工、提供機器設備、施工安裝、原料提供、提供技術、培訓人員、質量管理等全部過程的設備和技術。

工程承包,承包契約,

工程承包

工程承包
project contracting
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資質的承包者通過與工程項目的項目法人(業主)簽訂承包契約,負責承建工程項目的過程。工程承包契約可分為總承包、分項承包、分包、轉包、勞務承包和設計施工契約等方式。

承包契約

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定。簽訂總承包契約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契約。總承包契約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
分項工程承包契約 項目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定。各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分項承包契約的優點在於給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困難和複雜問題。
工程分包契約 總承包商在與項目法人簽訂某工程項目總承包契約之後,總承包商將該工程項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契約。分包契約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項目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契約法律關係。但是,分承包商要間接地承擔總承包商對項目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項目的義務。
工程轉包契約 承包商甲向項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項目之後,又將該工程項目轉包給承包商乙,並與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契約。轉包契約與分包契約不同,它的特點是由承包商甲與項目法人簽訂的承包契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與承包商乙,即契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乙之間發生效力。簽訂轉包契約時,承包商乙應向承包商甲給付一定數額的酬金。中國禁止這種轉包行為。
勞務契約 又稱僱傭契約。它是項目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甲方)為建設工程項目,與僱傭勞務提供者(乙方)就僱傭勞務者參與施工活動所簽訂的協定。當事人雙方在商定的各項條件基礎上,以各個被僱傭人員的勞動量為單位,由甲方付給乙方人員相應的報酬。其特點是乙方只取得相應的酬金,而不承擔甲方的風險,也不分享利潤。
設計-施工契約 項目法人將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都授予一個承包商完成,又稱為總體契約或一攬子契約。設計-施工契約的特點是節省費用和時間,並有利於設計和施工技術的結合以及設計與施工的配合。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工程承包分類
總包,分包,轉包,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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