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是南京國民政府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
- 公布單位:南京國民政府
- 類型:任用條例
- 使用時間 :民國時期
《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是南京國民政府發布的條例。
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 《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是南京國民政府發布的條例。公布單位 文獻出處 關鍵字 公務員制度 任用 南京國民政府 主題詞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的。該條例於2002年7月9日頒布實施,有利於選人用人機制挑選出優秀人才,有利於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並發出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0年7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 (2000年7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四次...
國務院任免行政人員辦法是國務院於1957年09月06日發布,自1957年09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第一條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九條制定。第二條國務院任免下列行政人員;(一)國務院副秘書長和秘書長助理,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秘書廳主任、副主任,各直屬機構局長、副局長、行長、副行長、社長、副社長...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
1982年發布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包括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在這些企業中工作的國家行政工作人員。 這個條例中規定的獎勵有5種,即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和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或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還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第6...
第四十八條 選拔任用鄉鎮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十不準”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准;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市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責成縣(市、區)黨委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
第一條為了實現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國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適用本辦法。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政府工作部門內的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國家幹部人事管理體制、原則、機構,以及幹部選拔、任用、考核、交流、培訓、工資、福利、退職退休、離休、迴避、申訴、控告監督等內容的總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幹部人事制度 “幹部”是一外來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幹部”指在共產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