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吏枉法作惡案

縣吏枉法作惡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縣吏枉法作惡案
  • 發生地點:福建建陽縣道
  • 發生時期:南宋年間
  • 涉及人物:徐安
案件記載
南宋年間,福建建陽縣道弗良於政,公吏黥配殆盡,今所存者,多是鼠竊狗盜之輩。徐安本為一奸黠小吏,只因縣府內缺乏人才,姑且由其掌管押錄一職。徐安倚勢作威,違法生事,曾因引誘丘信之妻,被丘母鄭氏控告,又因借錢不還,招致龔純之訴。徐安甚至收受稅戶錢物,私立遺囑,偽造前官批示,盜用官印,交結徒配江某,挪用本縣官錢,私買耕牛。事發後僅被從輕杖刑,並被免去押錄一職。建陽縣曾運到幾批食鹽,但都因使府截留折納,使得鹽價上漲,百姓食鹽困難。縣令請求州府再發運兩批食鹽到縣裡出賣,欲加惠於百姓。依縣內規定,每賣出鹽五斤,加饒三兩,包成小包,以此作為買鹽人往來之費。徐安曾建議將食鹽按份賣給諸官吏,以漁其利,遭縣令叱責。於是徐安竟抗拒官府政令,責令管秤人不許包裹零鹽,掌秤人畏其凶焰,聽從其命,致使縣府此次賣鹽一事受挫,失信於百姓。承辦此案的劉後村認為,吏強而官弱,黠胥玩令,縣令有御吏不嚴之責。徐安舞文弄法,背公營私,已成公私之蠹,必依法嚴辦,故判徐安杖一百,並行徒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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