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公安局辦理案件簡訊告知工作規定(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公安局辦理案件簡訊告知工作規定(試行)
  • 單位:綿陽市公安局
綿陽市公安局辦理案件簡訊告知工作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法治公安建設,加強執法公開工作,切實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和滿意度,根據《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公安機關建立案件簡訊告知制度,在法定書面告知前提下,辦案單位要以簡訊告知的方式,將刑事、行政案件辦理相關進程同時告知受害人、被害人家屬、控告人、舉報人、嫌疑人家屬、相關代理人等案件當事人。
第三條 刑事案件應當簡訊告知:受案、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案件、鑑定意見、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變更強制措施、移送審查起訴等情況。
行政案件應當簡訊告知:受案、不予調查處理、終止調查、鑑定意見、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等情況。
第四條 對已經受理(立案)但未能及時破案結案的案件,辦案單位每季度應當將案件的進展情況簡訊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受害人,告知內容應當說明公安機關的工作情況(包括主辦單位負責人和主辦偵查員姓名),方便相關人員查詢和監督機關回訪。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告知: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三)涉眾型經濟犯罪、經營型毒品犯罪、有組織刑事犯罪、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等告知後可能有礙偵查的案件;
(四)報案人、控告人或舉報人死亡、失蹤或者因匿名等原因無法告知的;
(五)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不肯提供真實姓名、通信聯絡方式而無法告知的。
第六條 辦案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理簡訊告知工作,在案件進程發生變化的24小時內進行簡訊告知。
第七條 辦案單位應當如實收集、登記案件相關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訊信息,並及時錄入警綜平台。
辦案單位可以使用警綜平台已具有的簡訊告知功能進行簡訊告知。警綜平台不具備簡訊告知(逮捕、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修改已有告知模組內容進行。警綜平台發生故障時,辦案單位應當使用手機傳送簡訊進行告知。
辦案單位未採用警綜平台簡訊告知功能進行簡訊告知的,應當將手機簡訊告知的工作記錄截圖掃描上傳至警綜平台電子卷宗中。
第八條 辦案單位進行簡訊告知,必須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不得暴露偵查方案、措施和手段,不得泄露其他當事人的證言、供詞,不得泄露工作中掌握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信息資料。
第九條 法制部門在案件的審核過程中,應對辦案部門是否進行簡訊告知進行審查,未進行簡訊告知的應立即整改。法制部門應當加強對案件簡訊告知制度的指導培訓和日常監督。
案件簡訊告知納入全市公安機關網上案件質量考核,實行“月考核、月通報”,每缺一條簡訊告知記錄網上案件質量扣5分
第十條 本規定由綿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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