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犯罪

網路犯罪

網路犯罪,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藉助於網路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路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既包括行為人運用其編程,加密,解碼技術或工具在網路上實施的犯罪,也包括行為人利用軟體指令。

網路系統或產品加密等技術及法律規定上的漏洞在網路內外互動實施的犯罪,還包括行為人藉助於其居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網路系統實施的犯罪。

簡言之,網路犯罪是針對和利用網路進行的犯罪,網路犯罪的本質特徵是危害網路及其信息的安全與秩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犯罪
  • 外文名:Network crime,Cybercrime
  • 運用技術:計算機技術
  • 藉助於:網路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
  • 本質特徵:危害網路及其信息的安全與秩序
背景,特點,分析,構成,種類,形成,原因,取證,打擊,對策,趨勢,立法,巴西,日本,俄羅斯,中國,

背景

1997年我國刑法修訂將其中部分行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刑法理論界對該類犯罪行為也早有探討。但不論已有的理論成果或現行刑法規定更多的是關注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網路問題卻少有專門探討。在計算機科學上,計算機網路畢竟不同於計算機信息系統本身,二者在外延上存在差別。
1994年2月18號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所謂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路)構成的,按照一定的套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收集、加工、存儲、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由此可見,計算機信息系統是由計算機作為信息載體的系統。例如,一台計算機出廠時,只要已安裝程式檔案或套用檔案,並具有信息處理功能,即構成一定信息系統,但由於未投入使用,沒有按照一定的套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收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因而不能稱為“人機系統”,其信息安全當然不受上述條例保護,更不受刑法保護。
新興的網路科學認為計算機網路是用電纜、光纜、無線電波或其他物理鏈路,將地理上分散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連線起來的資源共享系統。通過上述定義的比較,可以認為計算機網路與計算機系統在概念的外延上是有交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並非一定存在著網路,通過計算機網路組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其高級形式。因此,計算機網路實際上是多個單機信息系統的聯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管理暫行規定 》實施辦法的規定,我國時下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網路形式:國際網際網路、專業計算機信息網、企業計算機信息網。其中,國際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網際網路、專業信息網路、企業信息網路,以及其他通過專線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同外國的計算機信息網相聯接。專業信息網路是為行業服務的專用計算機信息網路;企業信息網路,是企業內部自用的計算機信息網路。
由於受到計算機犯罪概念的影響,理論界有學者認為“網路犯罪就是行為主體以計算機或計算機網路為犯罪工具或攻擊對象,故意實施的危害計算機網路安全的,觸犯有關法律規範的行為[3]。”從此概念出發,網路犯罪在行為方式上包括以計算機網路為犯罪工具和以計算機網路為攻擊對象兩種;在行為性質上包括網路一般違法行為和網路嚴重違法即犯罪行為兩種。此概念的界定過於寬泛,不利於從刑法理論對網路犯罪的研究。綜觀現有的關於網路犯罪的描述,大體可歸納為三種類型:
第一,通過網路以其為工具進行各種犯罪活動;
第二,攻擊網路以其為標進行的犯罪活動;
第三,使用網路以其為獲利來源的犯罪活動。第一種以網路為犯罪手段,視其為工具,可以稱之為網路工具犯。由於網路已滲透到人們生活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犯罪活動的表現形形色色,可以說刑法分則中除了殺人、搶劫、強姦等需要兩相面對的罪行以外,絕大多數都可以通過網路進行。
後兩類型均以網路為行為對象,稱其為網路對象犯。它包含著以網路為獲利來源的犯罪行為和以網路為侵害對象的犯罪行為,分別稱為網路用益犯和網路侵害犯。

特點

同傳統的犯罪相比,網路犯罪具有一些獨特的特點:即成本低、傳播迅速,傳播範圍廣;互動性、隱蔽性高,取證困難;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網路犯罪是典型的計算機犯罪[4]。
第一,成本低、傳播迅速,傳播範圍廣。就電子郵件而言,比起傳統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國外的郵件。網路的發展,只要敲一下鍵盤,幾秒種就可以把電子郵件發給眾多的人。理論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第二,互動性、隱蔽性高,取證困難。網路發展形成了一個虛擬的電腦空間,既消除了國境線,也打破了社會和空間界限,使得雙向性、多向性交流傳播成為可能。在這個虛擬空間裡對所有事物的描述都僅僅是一堆冷冰凍的密碼數據,因此誰掌握了密碼就等於獲得了對財產等權利的控制權,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入網站。
第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從國防、電力到銀行和電話系統此刻都是數位化、網路化,一旦這些部門遭到侵入和破壞,後果將不可構想。
第四,網路犯罪是典型的計算機犯罪。時下對什麼是計算機犯罪理論界有多種觀點,其中雙重說(即行為人以計算機為工具或以其為攻擊對象而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定義比較科學。網路犯罪比較常見的偷窺、複製、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數據、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或者放置後門程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計算機為對象的犯罪,而網路色情傳播犯罪、網路侮辱、誹謗與恐嚇犯罪以及網路 詐欺、教唆等犯罪,則是以計算機網路形成的虛擬空間作為犯罪工具、犯罪場所進行的犯罪。

分析

1、智慧型性
計算機犯罪的犯罪手段的技術性和專業化使得計算機犯罪具有極強的智慧型性。實施計算機犯罪,罪犯要掌握相當的計算機技術,需要對計算機技術具備較高專業知識並擅長實用操作技術,才能逃避安全防範系統的監控,掩蓋犯罪行為。
所以,計算機犯罪的犯罪主體許多是掌握了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的專業人士。他們洞悉網路的缺陷與漏洞,運用豐富的電腦及網路技術,藉助四通八達的網路,對網路系統及各種電子數據、資料等信息發動進攻,進行破壞。由於有高技術支撐,網上犯罪作案時間短,手段複雜隱蔽,許多犯罪行為的實施,可在瞬間完成,而且往往不留痕跡,給網上犯罪案件的偵破和審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而且,隨著計算機及網路信息安全技術的不斷發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甚至一些原為計算機及網路技術和信息安全技術專家的職務人員也鋌而走險,其作惡犯科所採用的手段則更趨專業化。
2、隱蔽性
由於網路的開放性、不確定性、虛擬性和超越時空性等特點,使得計算機犯罪具有極高的隱蔽性,增加了計算機犯罪案件的偵破難度。據調查已經發現的利用計算機或計算機犯罪的僅占實施的計算機犯罪或計算機犯罪總數的5%-10%,而且往往很多犯罪行為的發現是出於偶然,例如同夥的告發或計算機出了故障,用於手工作業的處理業務是偶爾發現的。
大多數的計算機犯罪,都是行為人經過狡詐而周密的安排,運用計算機專業知識,所從事的智力犯罪行為。進行這種犯罪行為時,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計算機輸入錯誤指令,篡改軟體程式,作案時間短且對計算機硬體和信息載體不會造成任何損害,作案不留痕跡,使一般人很難覺察到計算機內部軟體上發生的變化。
3、複雜性
計算機犯罪的複雜性主要表現為:第一、犯罪主體的複雜性。任何罪犯只要通過一台聯網的計算機便可以在電腦的終端與整個網路合成一體,調閱、下載、發布各種信息,實施犯罪行為。而且由於網路的跨國性,罪犯完全可來自各個不同的民族、國家、地區,網路的“時空壓縮性”的特點為犯罪集團或共同犯罪有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第二、犯罪對象的複雜性。計算機犯罪就是行為人利用網路所實施的侵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其它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其犯罪對象也是越來越複雜和多樣。有盜用、偽造客戶網上支付帳戶的犯罪;電子商務詐欺犯罪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惡意攻擊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虛假認證犯罪;網路色情、網路賭博、洗錢、盜竊銀行、操縱股市等。
4、跨國性
網路衝破了地域限制,計算機犯罪呈國際化趨勢。網際網路絡具有“時空壓縮化”的特點,當各式各樣的信息通過網際網路絡傳送時,國界和地理距離的暫時消失就是空間壓縮的具體表現。這為犯罪分了跨地域、跨國界作案提供了可能。犯罪分子只要擁有一台聯網的終端機,就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到網路上任何一個站點實施犯罪活動。而且,可以甲地作案,通過中間結點,使其他聯網地受害。由於這種跨國界、跨地區的作案隱蔽性強、不易偵破,危害也就更大。
5、匿名性
罪犯在接受網路中的文字或圖像信息的過程是不需要任何登記,完全匿名,因而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也就很難控制。罪犯可以通過反覆匿名登錄,幾經周折,最後直奔罪犯目標,而作為對計算機犯罪的偵查,就得按部就班地調查取證,等到接近犯罪的目標時,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了。
6、損失大,對象廣泛,發展迅速,涉及面廣
計算機犯罪始於六十年代,七十年代迅速增長,八十年代形成威脅,美國因計算機犯罪造成的損失已在千億美元以上,年損失達幾十億,甚至上百億美元,英、德的年損失也達幾十億美元。隨著社會的網路化,計算機犯罪的對象從金融犯罪都個人隱私、國家安全、信用卡密碼、軍事機密等等,無所不包。而且犯罪發展迅速。我國從1986年開始每年出現至少幾起或幾十起計算機犯罪,到1993年一年就發生了上百起,近幾年利用計算機犯罪的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遞增,其中金融行業發案比例占61%,平均每期金額都在幾十萬元以上,單起犯罪案件的最大金額高達1400餘萬元,每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近億元,而且這類案件危害的領域和範圍將越來越大,危害的程度也更嚴重。計算機犯罪涉及面廣。據統計,在美國計算機及計算機犯罪造成的損失,每年接近上百億美元。計算機犯罪從原來的金融犯罪發展為時下的生產、科研、衛生、郵電等幾乎所有計算機聯網的領域。
7、持獲利和探秘動機居多
計算機犯罪作案動機多種多樣,但是最近幾年,越來越多計算機犯罪活動集中於獲取高額利潤和探尋各種秘密。據統計,金融系統的計算機犯罪占計算機犯罪總數的60%以上。全世界每年被計算機犯罪直接盜走的資金達20億美元。我國當年發現的計算機作案的經濟犯罪已達100餘件,涉及金額達1700萬元,在整個計算機犯罪中占有相當的比例。
8、低齡化和內部人員多
主體的低齡化是指計算機犯罪的作案人員年齡越來越小和低齡的人占整個罪犯中的比例越來越高。從時下發現的計算機犯罪來看,犯罪分子大多是具有一定學歷,知識面較寬的,了解某地的計算機系統的,對業務上比較熟練的年輕人。我國對某地的金融犯罪情況的調查,犯罪的年齡在35歲以下的人占整個犯罪人數的比例:1989年是69.9%,1990年是73.2%,1991年是75.8%。其中年齡最小的只有18歲。
此外,在計算機犯罪中犯罪主體為內部人員也占有相當的比例。據有關統計,計算機犯罪的犯罪主體集中為金融、證券業的“白領階層“,身為銀行或證券公司職員而犯罪的占78%,並且絕大多數為單位內部的計算機操作管理人員;從年齡和文化程度看,集中表現為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能獨立工作的大、中專文化程度的年輕人,這類人員占83%,案發時最大年齡為34歲,利用電腦搞破壞絕大多數是對心懷不滿的企業內部人員,通常他們掌握企業計算機系統內情。
9、巨大的社會危害性
網路的普及程度越高,計算機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計算機犯罪的危害性遠非一般傳統犯罪所能比擬,不僅會造成財產損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據美國聯邦調查局統計測算,一起刑事案件的平均損失僅為2000美元,而一起計算機犯罪案件的平均損失高達50萬美元。據計算機安全專家估算,近幾年因計算機犯罪給總部在美國的公司帶來的損失為2500億美元。
在科技發展迅猛的今天,世界各國對網路的利用和依賴將會越來越多,因而網路安全的維護變的越來越重要,也因此越來越多的受到來自世界各地的攻擊。美國每年因信息與網路安全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75億美元,企業電腦安全受到侵犯的比例為50%,1998年我國公安部破獲黑客案件近百起,其中以經濟為目的的計算機犯罪占70%,計算機犯罪能使一個企業倒閉,個人隱私的泄露,或是一個國家經濟的癱瘓,這些絕非危言聳聽。

構成

1、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筆者認為網路犯罪的主體應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從網路犯罪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具有多樣性,各種年齡、各種職業的人都可以進行網路犯罪,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來講,進行網路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具有一定計算機專業知識水平的行為人,但是不能認為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就是特殊的主體。按照我國刑法學界通行的主張,所謂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的資格、地位或者狀態。通常將具有特定職務、從事特定業務、具有特定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關係的人視為特殊主體。我國雖然將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授予工程師的職稱,發放各種計算機等級合格證書等,但是從網路犯罪的案例來看,有相當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卻沒有證書或者職稱。同時,應當看到在計算機即網路的今天,對所謂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的要求將會越來越高,網路犯罪卻將越來越普遍,用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這樣的標準是不確切的。另外,網路的發展給企業發展電子商務帶來了新的生機,企業法人為了爭奪新的市場空間,法人作為主體的網路犯罪也應當不足為奇。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罪過(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這幾種因素。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因為在這類犯罪中,犯罪行為人進入系統以前,需要通過輸入輸出設備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術手段突破系統的安全保護屏障,利用機信息網路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破壞網路管理秩序。這表明犯罪主體具有明顯的犯罪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為了顯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統的犯罪,行為人也具備明顯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頭,顯示了極強的主觀故意。
3、犯罪客體
計算機網路犯罪的客體是指計算機網路犯罪所侵害的,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由於計算機網路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對象,不是以犯罪的同類課題為標準而劃分的犯罪類型,所以計算機網路犯罪侵害的客體具有多樣性。計算機網路犯罪它一方面對計算機系統的管理秩序造成嚴重破壞,另一方面也往往會直接嚴重危害到其他社會利益。計算機網路犯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計算機犯罪是對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直接客體進行侵害的行為。比如在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犯罪中,一方面侵犯了計算機系統所有人的排他性的權益,如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另一方面又擾亂、侵害甚至破壞了國家計算機信息管理秩序,同時還有可能對受害人的計算機系統當中數據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權益造成危害。進行計算機犯罪,必然要違反國家的管理規定,從而破壞這種管理秩序。這是計算機網路犯罪在客觀方面的顯著特徵。
4、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刑法所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侵害的客觀外在事實特徵。表現為利用計算機實施偷窺、複製、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詐欺、教唆犯罪,網路色情傳播,以及犯罪網路侮辱、誹謗與恐嚇等犯罪。還有違反有關計算機網路管理、法規,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軟體、硬體設備等侵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行為,網路犯罪的行為只能是作為。這是因為犯罪人必須利用自己掌握的計算機及網路技術通過自己的思考在計算機上輸入計算機命令通過防火牆(網路安全保障系統)來侵入網路,造成破壞。這種網路犯罪的行為是積極的作為。

種類

(一)在計算機網路上實施的犯罪種類: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表現形式有:襲擊網站;線上傳播計算機病毒。
(二)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種類: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欺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罪;利用計算機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罪;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電子訛詐;網上走私;網上非法交易;電子色情服務、虛假廣告;網上洗錢;網上詐欺;電子盜竊;網上毀損商譽;線上侮辱、毀謗;網上侵犯商業秘密;網上組織邪教組織;線上間諜;網上刺探、提供國家機密的犯罪。

形成

網路犯罪心理形成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好奇心和表現欲是促成網路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好奇是人類的天性,而計算機及網路則提供了一個滿足人們好奇心的理想空間。為了信息的安全,有些網路只允許合法的用戶使用,對非法用戶則使用密碼拒絕其進入。網路黑客就是那些非法用戶,面對無法了解的數據,他們的好奇心激發他們破解密碼或是輸入計算機病毒。表現的欲望通常每個人都有,有些黑窖的犯罪行為僅僅是為了顯示自己計算機技術的高超。
(2)青少年法制意識的談薄和守法行為習慣的嚴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毋庸諱言,我國的立法以及執法水平的落後是事實、對於計算機犯罪的立法更相對落後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我國發現第一起計算機網路犯罪的時間是1993年,而《刑法》中列出計算機犯罪罪名的時間已是1997年。我國的網路警察隊伍也剛剛建立,其隊伍建設和職能發揮亦要逐步進行。對網路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的狀況,無疑助長了網路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
(3)作案人的年齡生理特徵。犯罪人的年齡均在19—30歲之間。此年齡段的人精力旺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極強。計算機網路作為一個新事物必然受到青年的喜愛.接受起來也就特別快。在學習和接受計算機網路知識的速度方面,家長明顯處於劣勢。加之許多家長自己沒有學習計算機網路的興趣,或根本不懂網路知識、也就無法教育和引導青少年正確利用計算機網路了。在這種特殊的國情、社情和家庭氛圍中,青年人使用網路也就在一種家庭監督缺失的情況下進行,其自由發展的結果可想而知。而且,19-30歲之間的人群已基本脫離了家庭的教育和約束,其行為完全由自己控制,加之使用網路的便利條件和法律意識的薄弱,成為他們由“在人面前道貌岸然”轉變為“在網路中的惡棍”的導火索。
(4)計算機網路犯罪人的心理特點是幾乎都沒有罪惡感。網路是虛擬的世界,一切行為都是在極其隱蔽的個人小環境中進行的。同時,我國的許多網路在建網初期較少考慮安全防範措施。網路交付使用後,網路系統管理人員水平又不能及時提高,給黑客入侵造成可乘之機。黑客只需要一台計算機、一條電話線、一個數據機就可以遠距離作案。而且,利用計算機網路犯罪幾乎不會留下任何痕跡,現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偵查到黑客的行蹤。這些都使得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犯罪的人失去罪惡感,促成了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

原因

(一)黑客文化對網路犯罪者的影響
黑客有自己的道德準則。其內容包括:
1、對計算機的使用應該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2、所有的信息都應當是免費的
3、懷疑權威,推動分權
4、你可以在計算機上創造藝術和美
5、計算機將使你的生活變得更美好
這些道德準則來源於20世紀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羈、反抗既有體制的觀念和精神。儘管黑客行為對於計算機技術和信息網路技術已經只是意味著破壞,但“黑客們都是病態的電腦癮君子,他們無法控制自身的不負責任的強迫性行為”。並且,按照傳統,黑客們習慣於把自己看作是敢於超越規則的精英分子,個個胸懷大志,都自認為是新的電子世界的拓荒者。還有,黑客們對當今電子計算機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套用有背於他們的理想強烈不滿。一方面熱衷於炫耀自己的電子技術才華;一方面蔑視所有的法規。黑客精神的這兩個方面正是針對計算機犯罪和針對電子信息網路犯罪的觀念根源。
(二)網路技術局限使網路犯罪者可大顯身手
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設計目標和技術追求在於信息資源的共享。早期計算機革命者們基於對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資源共享為目標,在對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潛心研究和發明創造中,在注重計算機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時,較多考慮的是計算機的兼容性和互聯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為才促使計算機安全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有所發展進步。但黑客們和計算機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樣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資源的共享這樣一種技術理想,所以,從計算機技術發展到今天的網路技術,微機互聯、信息互通方面技術越來越進步,而互聯計算機的信息阻隔技術、為信息占有者守護信息的技術等卻一直沒有能真正成熟起來。人們在享受全球性的即時通訊和信息查詢的歡樂的同時,不得不承受自己所掌握占有的信息數據隨時會被他人竊取甚至篡改的痛苦。當然,如果當初的計算機革命者們首先關注的是信息安全,很可能就沒有今天這樣的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因此,可以說,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發展起來之後出現針對計算機和電子信息網路的犯罪,完全是因為有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發展的不可避免的技術原因。
從另一個角度看問題,同樣能說明針對電子信息網路的犯罪因網路技術局限的存在的必然性。事實上,自計算機革命開始,針對計算機和信息網路的黑客行為一直存在,只是在當初的20餘年中,這些黑客行為並沒有被指稱(規定)為犯罪。黑客行為在早期不被規定為犯罪,一方面是因為它實際上有利於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進步,事實上也促進了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發展,另一方面是因為早期黑客行為所侵害的計算機(網路)及其信息數據的擁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信息共享理想的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探索者,他們並不認為對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侵入就是一種犯罪行為,而當時的社會對於計算機和網路技術還沒有足夠的認識,更缺乏對黑客行為的完整認識。隨著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普及化,不僅全社會對之逐漸形成明確的完整的認識和觀念,而且電子信息網路的社會化,使計算機、電子信息系統及電子信息數據的擁有者擴展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黑客行為對電子信息系統和電子信息數據的侵害就不再得到容忍。基於電子信息占有者們不願自己占有電子信息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觀念,社會為保護電子信息占有者電子信息占有權不受侵犯,就必須把黑客行為規定為犯罪,用刑罰來阻止這種行為的再度發生。
(三)法制建設滯後放縱了利用網路的犯罪
為保護計算機電子信息系統和電子信息網路的安全,打擊計算機犯罪和網路犯罪,各國政府已經進行了一系列有關法制建設工作。到了20世紀90年代,世界各國的有關計算機犯罪的法規皆已比較成熟,這些法規基本上都是針對黑客性質的犯罪的。以1994年美國頒行的《計算機濫用修正案》為例,大致就可以看出這類法規的共同特點。《計算機濫用修正案》是時下美國聯邦關於計算機犯罪的主要刑事立法,其打擊重點是未經許可而故意進入政府計算機的行為,沒有將大量的利用計算機及電子信息網路的犯罪包括進去。
我國有關計算機的立法始於1991年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但這只是個保護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的法規。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才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進行保護的法規。97刑法法典的第285條、第286條和第287條則對某些計算機犯罪作出了規定。第285條規定的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規定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7條規定的則是幾種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即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欺、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等犯罪行為。前兩條規定大致囊括了美國《計算機濫用修正案》所規定的6種犯罪行為,而後一條規定則具有一定的創新性,目的在於在打擊防控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發揮積極的作用。但不可否認,這一條的規定過於粗略,在利用計算機犯罪、利用電子信息網路犯罪越來越普泛化的今天,這樣粗略的規定不僅不能適應打擊和防控犯罪的需要,而且會因規定內容中的具體列舉過少,妨礙對利用計算機系統和利用電子信息網路實施的其它各種犯罪的打擊。
(四)抗制力量薄弱不利於網路犯罪防控
法律將黑客行為犯罪化,緊接著的工作就應該是追究實施這類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然而這種追究工作談何容易!“真正成功的計算機侵入不會留下任何追蹤線索,監控記錄會被刪除或修改,檔案的讀取時間會被改變,被讀取的數據不會受到任何破壞。沒有追蹤線索,也就沒有犯罪證據。正因為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根本無法估計這樣‘完美無缺’的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了多少次,儘管計算機安全系統工業內部認為這樣的犯罪行為曾發生過很多次。”
事實上,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所有的數據資料都會保留下一份最後一次被讀取的時間記錄,包括數據資料的子目錄也會保留下一份最後被讀取的時間記錄,即使數據資料被刪除,子目錄的時間記錄也不會消失。所以,被非法讀取過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被非法存入數據資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皆會留存下豐富的法律證據。問題的關鍵是這些證據皆不易被察覺。與日常生活中的犯罪行為不同,針對計算機及信息網路的犯罪不一定會造成受害人在物質上的損失。那些利用病毒或邏輯炸彈實施的犯罪行為,受害人注意不到犯罪行為的發生,而在犯罪結果顯現時至關重要的證據信息也遭到破壞。即使針對計算機及電子信息網路的犯罪行為被察覺到了,一些受害者也不願報案。這一方面因為一些受害公司擔心報案會給其計算機系統的安全信譽造成損害,從而失去自己的客戶;另一方面是因為即使報了案,偵查部門也很難查出作案者,很難取得可靠的證據證明確是其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五)、 社會觀念誤區妨礙著網路犯罪的防控
國際網際網路Internet沒有中心,沒有所有者,沒有人對它有占有關係,沒有任何官方的組織者、管理者或控制者。網路世界是一個正在形成著的無中心的社會,是一塊誰也無法控制的自由意志的伊甸園。 對此,一種觀念是歡呼依靠數位化世界的年輕公民的影響,將分權心態由網路世界逐步瀰漫於整個社會,使那種集中控制的傳統生活觀念成為明日黃花,網路世界無中心問題涉及人類社會文化觀念的深層次問題。在中國,計算機和電子信息網路的使用還不夠普及,網路世界無中心問題的觀念性影響還不太明顯,但網民社會的匿名性、無制約性已經促成了不少網路犯罪行為的發生。中國的網民隊伍正在擴大,面對無中心的網路世界,人們的觀念、態度和行為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或者說在人們的觀念、態度和行為不發生什麼變化的情況下,他們在無中心的網路世界中會發生什麼樣的行為,都是需要認真對待的。
社會對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的另一種觀念誤區是認為這些技術是未來技術,代表著世界的未來,而尚未切近時下的現實。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社會中大多數的中老年人皆不急於去掌握使用計算機和電子信息網路的技術,但他們都積極地要求並督促自己的子女學習掌握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中老年人的普遍的觀念實際上代表了一種社會的基本的傾向。這種社會傾向就是:重視對青少年的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培養教育而忽視讓中老年人了解掌握使用計算機和電子信息網路的技術。這種由觀念傾嚮導致的教育偏向,使得全社會中了解掌握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人絕大多數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社會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等都還處在培育形成的過程之中,自律性較弱,必須依靠他律而得以成長。在現實社會生活中,青少年與中老年和諧地處於相同的時空之中,並能及時得到中老年人的教育和引導,他律逐步促成自律。即使如此,現實生活中青少年越軌、違法和犯罪的比率還是較高的。在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虛擬出的逾時空的網路上世界中,他律幾乎不存在,自律性薄弱的青少年就更容易越軌、違法和犯罪。

取證

由於網路犯罪的特殊性,要偵破網路犯罪案件,關鍵就在於提取網路犯罪分子遺留的電子證據。而電子證據具有易刪除、易篡改、易丟失等特性,為確保電子證據的原始性、真實性、合法性,在電子證據的收集時應採用專業的數據複製備份設備將電子證據檔案複製備份,要求數據複製設備需具備唯讀設計以及自動校準等功能。
目前國內的電子證據取證設備不少,包括DataCopy King多功能複製擦除檢測一體機(簡稱DCK硬碟複製機)、Data Compass數據指南針(簡稱DC)、網警計算機犯罪取證勘察箱等。其中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效率源歷時三年研發的DCK硬碟複製機不僅硬碟複製速度達到創記錄的7GB/min,遙遙領先於其他計算機取證設備,同時該硬碟複製機還具備8GB/min的數據銷毀功能,以及硬碟檢測、Log日誌記錄生成、唯讀口設計等,可自動發現解鎖HPA、DCO隱藏數據區,在將嫌疑硬碟中的數據完整複製到目標硬碟的同時,確保取證數據的全面客觀。

打擊

世界各國均有打擊網路犯罪之舉,但是販賣盜版光碟、張貼淫穢圖片、入侵他人網站,仍然猖狂。主要問題是網路犯罪破案率極低。主要原因是:
1.網際網路本身的缺陷
Internet的前身ARPANET主要在開發不受戰爭破壞的分散式網路系統,其目的是要將信息從傳遞端順利地傳送到目的端,因此資料安全或者網路安全並不是ARPANET當時設計的目的。這也是時下在Internet上設的商務網站容易受到黑客攻擊的原因。
2.黑客軟體的泛濫
時下網路上的作業系統以微軟的Windows NT及UNIX為主,這些作業系統或者一些軟體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漏洞,一些人利用這些漏洞設計了一些攻擊程式,並上傳到網路上到處傳播,俯拾即是。
3.網際網路的跨地域、跨國界性
網際網路本身具有跨地域、國界國性,沒有空間限制。因此,網路色情無法杜絕。即使禁止了一國的色情網站,也不能有效地將他國的色情網站禁之門外。網路信息散布迅速,基本上沒有時空限制,影響範圍極其廣泛,層次極其繁多。而在網上來源網址可以假造,犯罪者身份有可能隱藏起來,加以網路犯罪證據極為有限,其證明力又大打折扣,而且極易被毀滅,所以追訴犯罪的證據問題變得非常關鍵。
4.網上商務存在的弊端
從各國過去查獲的利用信用卡在網站上購買商品的詐欺案例來看,發現這些網站沒有採用SET或者SLL的網路付款安全機制,使用者僅需輸入信用卡號以及信用卡有效年月兩項資料,取代實體商店的刷卡過程。這兩項資料傳送到結算中心,要求授權,因為沒有刷卡過程,而信用卡號及有效期又可輕易取得,為網路詐欺打開方便之門。據英國Trading Standard Institute公布的調查顯示,25%的網站不安全,黑客可以得到客戶的信用卡資料以及其他更多的信息。同時,還發現網上購物還有交貨速度慢,價格昂貴等問題。該機構還發現,38%的訂貨無法準時送達,17%的訂貨沒有送到。
5.網際網路性質的不確定性
在網際網路上發布信息,其性質根本不是傳統觀念所能涵蓋的。有人認為,線上服務提供人,類似報紙發行人,在網頁發布前,推定其已經象傳統的出版社那樣,審查了要發布的內容。而這些內容,則為其所默認。有人認為,這種類推非常不妥。卻覺得網際網路服務提供人像書店,只是信息的販賣者,而不承擔審查的責任。在美國,這兩種案例都出現了。但是,其責任卻極為不同。對於書店,美國《誹謗法》給予了極大的保護(Smith v. California,1959)。有的法院就將這個判例法適用於線上服務提供人,使其責任大為減輕。
6.司法標準不一
許多販賣盜版光碟的網站或者色情網站合法地開設在法律對此不加禁止的國家。如果這些網站不觸犯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即使觸犯了他國的法律,伺服器所在國既無法處理,也無法提供司法協助。只有網站內容觸犯兩國法律,才有合作的基礎。在各國司法標準不一的情況下,打擊網路犯罪力不從心。
美國國內就有一個典型的例子。由於色情網站劇增,美國國會曾經尋求對網際網路上的色情內容加以限制,於1996年通過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CDA),作為《電子通訊競爭和規製法》的一部分。CDA禁止通過計算機網路或者其它電子通訊媒體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該法規定對故意違反者,最高可處以5年監禁和250,000美元的罰金。憲法第一修正案擁護者和線上機構馬上提起訴訟,認為該法在限制言論自由方面違反憲法。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官同意了他們的起訴,認為該法過分寬泛,因為它在保護未成年人時,也限制了成人的言論自由(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v. Reno, 1996)。1997年,最高法院也判定該法有關規定過於寬泛。
7.多數國家對計算機打擊不力
由於菲律賓黑客的愛蟲病毒對全球很多計算機系統造成了重大破壞,菲律賓政府立即頒布了相關法律,嚴懲計算機犯罪行為。但是,根據對全世界52個國家進行的一項調查,菲律賓是其中唯一一個制定有嚴格的計算機犯罪法律的國家。
麥克唐納國際諮詢公司組織進行的這一調查顯示,多數國家的刑法並未對計算機犯罪制定罰則,52個國家中僅有9個國家對其刑法進行了修改,以包羅與計算機相關的犯罪。該公司總裁布魯斯-麥克唐納表示:"很多國家的刑法均未涵蓋與計算機相關的犯罪,因此企業和個人不得不依靠自身的防範系統與計算機黑客展開對抗。"該調查涉及一系列計算機犯罪,包括從事黑客行為、病毒傳播、偽造、偷竊以及阻止用戶正當的登入網站等。33個國家尚未對其刑法加以修改以應付有可能出現的任何一種計算機犯罪,但其中17個國家正在著手準備修改法律。10個國家已制定了針對5種或是更少的計算機犯罪的法律,9個國家已制定法律對6 種以上的計算機犯罪提出訴訟。美國已制定了懲治9種計算機犯罪的法律,唯一漏洞是網上偽造活動。日本也制定了針對9種計算機犯罪的法律,唯一漏洞是傳播病毒。總體上,很多國家即使制定了相關法律也顯得罰不當罪。歐洲理事會正在制定一部國際計算機犯罪條約,該條約將調整數據或硬體破壞、兒童色情傳播、盜版及侵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網際網路犯罪。

對策

(一)以技術治網
網路犯罪是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實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範網路犯罪首先應當依靠技術手段,以技術治網。主要措施有:
防火牆(Firewall)技術。該軟體利用一組用戶定義的規則來判斷數據包(Package)的合法性,從而決定接受、丟棄或拒絕。
數據加密技術。在計算機信息的傳輸過程中,存在著信息泄漏的可能,因此需要通過加密來防範。
掌上指紋掃瞄器。該儀器可以將用戶的指紋記錄下來,存入指紋檔案庫。當用戶登記使用該電腦系統時,掃瞄器還會將用戶的指紋與庫中的指紋相對照,只有當指令與指紋均相符時,才能進入系統。
通信協定。通過改進通信協定增加網路安全功能,是改善網路措施的又一條途徑。
日本學者西田修認為:計算機犯罪完全可能發生。從電子計算機使用系統的現狀來看,它根本無法防範。而且在現階段無法防範也決不是什麼“恥辱”的事情。我們所要做的只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使電子計算機的“防禦系統”強健起來。這件事是使用電子計算機的企業對社會應負的責任。怎樣才能使計算機和網路信息系統的“防禦系統”強健起來不少學者進行了認真的探討。有學者指出:網路犯罪行為人往往都精通電腦及網路技術,包括安全技術,因而偵察與反偵察、追捕與反追捕的戰鬥,將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一場技術上的較量。只有搶占技術制高點,才有可能威懾罪犯,並對已經實施的網路犯罪加以有效打擊。
(二)依法治網
如果僅從技術層面來防範網路犯罪,還是不夠的,因為再先進的技術,總有破解的方法,而一旦陷入攻防循環之中,就有可能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而且達不到預防犯罪的目的。所以,要更有效地防範網路犯罪,還得靠法律,實行依法治網。
有關針對計算機和電子信息網路的犯罪的立法雖然較及時較豐富,但有一些問題可能還需要探討。
1.有關立法的觀念問題。黑客行為犯罪化是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後的產物。黑客行為是否需要全部犯罪化,黑客行為的犯罪化能在何種程度上起到防控黑客行為(即防控這種犯罪)的作用,都是需要認真調查研究並會有多種不同答案的問題。網路犯罪的構成需不需要考慮主觀方面的因素,應不應該有過失犯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在刑事處罰的量刑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在司法過程中如何區分確定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也應該都是可以探討的問題。還有一個更為根本性的問題是:時下所有將黑客行為犯罪化的立法都是站在維護既存社會秩序、保護既得者利益的基礎上,而比較忽視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進一步發展的有關要求。對此,不僅黑客們提出抗議,一些政界人物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民主黨參議員派屈克·萊希認為:“我們不能限制13歲孩子好奇的天性,如果任由他們今天自由試驗,明天他們也許就會開發出帶領我們進入21世紀的通訊和電腦技術。他們代表著我們的未來和最好的希望。”另一方面,可以說正是有關法規對網路信息系統的禁限,正是大企業集團、政府機構、軍事當局等對信息資源和網路信息系統的壟斷,刺激出了更多的黑客行為。“在計算機一步步向統治機器演變的過程中,許多知識成為禁地。黑客應運而生。”所以,即使僅從犯罪防控的角度看,有關計算機犯罪和網路犯罪的立法也必須認真考慮社會觀念的問題。
2.程式法與實體法的銜接問題。黑客行為犯罪化之後帶來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認定黑客行為(犯罪行為)。認定犯罪的關鍵在證據。黑客犯罪行為針對的是網路信息系統,留下的犯罪痕跡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犯罪痕跡,可作為證據的材料也往往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證據材料。這就要求刑事訴訟中擴展證據概念的內涵,將電子證據規定為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已將視聽資料規定為證據,將電子證據納入視聽資料證據之中(通過必要的司法解釋)或將電子證據作為另一項證據,應該都是可行的選擇。如果這一問題解決了,司法程式中還需解決有關電子證據的提取、鑑定等問題。提取證據往往會涉及隱私權問題,而如何鑑定證據的真實性,可能更為棘手。
3.法律規定的具體實施問題。有了好的法律規定,對之作具體的實施就成了關鍵。其中,有沒有一支好的警察隊伍是至關重要的。警察工作應該能揭露犯罪、偵破犯罪並查獲罪犯。這不僅需要警察工作者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和傳統偵查工作技能,而且要求他們熟練掌握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今天,對於計算機犯罪和網路犯罪的警察隊伍的建設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我國一方面開始重視利用計算機和電子信息網路打擊遏制各類犯罪,一方面也很重視對付計算機和網路犯罪的警察隊伍的建設。我國公安機關對計算機系統和電子信息網路的治安性管理已經制度化,而且成效顯著,在此基礎上的有關犯罪防控工作也取得了成效。
4.加強法制教育方面。在健全法制的同時,要大力宣傳有關網際網路方面的法律法規,使廣大網民依法依規上網。在對人們進行法制教育的同時,重點培養人們的法制觀念。筆者認為,法律知識的學習固然重要,但要通過學習法律知識,領會法律的精義,建立起適應現代生活的法律觀念,則是提高人們法律素質、預防任何形式的犯罪的關鍵。網路犯罪的高發率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反映了人們法律精神欠缺。雖然網路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與普通犯罪有所不同,但其危害是相同的,都造成了對公共安全、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的侵害,都是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並不因網路的虛擬性而消失或減輕。因此,如果我們在對人們進行法律知識普及的同時,更注重對人們的法律精神、法律觀念的培養,則人們不僅在現實世界而且在網路世界中也會成為真正自覺守法的高素質群體。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努力向公眾傳播新的權利義務觀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們灌輸大量的法律條文更容易收到預期的效果。
(三)以德治網
網上交往的虛擬性,淡化人們的道德觀念,削弱了人們的道德意識,導致人格虛偽。加強網路倫理道德教育,提倡網路文明,培養人們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確的道德觀,是預防網路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當前,開展網路行為道德宣傳教育活動,就是要把公民道德建設綱要的內容作為網上道德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利用聲、光、電等多種現代化手段,把“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範灌輸給廣大網民,從而提高他們的道德素質,使網民能識別和抵制網上的黑色、黃色和灰色信息,主動選擇有積極意義的信息,形成良好的上網習慣,堅決抵制網路色情等不良信息的誘惑,自覺地遵守有關網路規則,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不斷推動網民的道德自律。

趨勢

移動裝置將成為跨平台威脅的新目標
網路犯罪者瞄準的三大移動平台包括Windows 8、Android和iOS.Web-based跨平台攻擊將更容易發生。Microsoft移動裝置威脅在2013將呈現最高成長率。網路犯罪者就如同合法的套用開發者,把心力聚焦於最有利潤的平台。隨著開發障礙因素的移除,移動威脅將可以運用龐大的共享程式庫。並且,攻擊者也將繼續加重利用社交工程以竊取移動裝置的用戶數據。
網路犯罪利用繞道避免sandbox偵測
越來越多組織利用虛擬機防護技術,以測試惡意軟體和威脅。因此,攻擊者也採取新的步驟以避免被虛擬機環境偵測。有些潛在的方法會嘗試辨識安全沙盒(sandbox),就如同以往的攻擊把目標鎖定在特定的防毒引擎並且關閉它們的功能。這些進階的攻擊將維持隱匿狀態,直到它們確定本身並非處在一個虛擬安全環境。
App stores將隱含更多惡意軟體
越來越多惡意App將躲過驗證程式。它們將繼續對那些實施員工攜帶自有裝置(Bring Your Own Device;BYOD)政策的組織構成威脅。此外,越獄(jail-broken)或者取得root許可權的裝置以及未規範保護的App stores等,將對越來越多實施BYOD的企業形成嚴重的風險。
贊助的攻擊將隨著新手的加入而更加猖獗
預期將有更多政府投入網際網路戰爭。在發生數次已公開的網際網路戰爭之後,有諸多因素將促使更多國家實行這些戰略與戰術。儘管要成為另一個核武強權或許困難重重,但幾乎任何國家都可以匯集人才與資源以發展網際網路武器。國家和個人網路犯罪者都將能取得先前由國家贊助的攻擊藍圖,例如Stuxnet、Flame和Shamoon.
黑客們將朝新而複雜的技術發展
近幾年來發生的一些高知名度黑客事件,已促使企業組織部署越來越強的偵測與預防政策、方案和策略。因此,黑客們將朝新而複雜的技術發展。
惡意電子郵件回來了
具有時效和針對性的魚叉式網路釣魚(spear-phishing)電子郵件攻擊以及惡意附屬檔案的增加,為網路犯罪提供新的機會。惡意郵件將再掀風暴。網域產生(domain generation)技術也將繞過現有的安全防護,提高針對性攻擊的有效性。
網路犯罪將侵入內容管理系統和Web平台
WordPress的安全弱點經常遭大量攻擊入侵。隨著其他內容管理系統(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s;CMS)與服務平台的普及,網路犯罪者將頻繁的測試這些系統的安全性。攻擊活動將繼續侵入合法Web平台,促使CMS管理者必須更加重視更新、補丁和其他安全措施。網路犯罪者侵入這些平台的目的是為了植入他們的惡意軟體,感染用戶和入侵組織以竊取數據。

立法

巴西

巴西國會參議院2012年11月在審議新的《刑法大典》時,首次把網際網路犯罪列入刑事犯罪範疇。新法對入侵電腦、竊取密碼和違法封鎖網站等行為作出了詳細的說明和定罪,如非法入侵他人電腦將被判三個月至一年監禁;通過遠程控制電腦非法竊取私人信息、商業和公司機密,可能獲刑半年至兩年。
巴西這樣做的原因是近幾年來網路犯罪猖獗。據巴西銀行業聯合會統計,2011年不法分子利用銀行網路服務系統實施的犯罪活動比前一年增長了60%,導致銀行和客戶經濟損失達15億雷亞爾(1雷亞爾約合0.5美元);還有調查報告顯示,2012年網路犯罪共使巴西損失159億雷亞爾。
此外,2011年以來黑客兩次侵入巴西總統府網站,並曾“攻陷”參議院、國防部、國家地理統計局、中央銀行等多家機構網站。名人隱私也受到侵犯,如黑客入侵巴西著名女演員卡羅琳娜·迪克曼的電腦,竊取其個人信息並曝光私密照等。
巴西專家認為,此前缺乏專門的法律,制約了對網路犯罪的打擊,一些法官在受理網路犯罪案件時,定罪和量刑無法可依。此刻巴西國會不僅在《刑法大典》中加入打擊網路犯罪的內容,還在加緊審議政府提交的《網際網路管理基本法》,以對網際網路的服務質量、發展目標和基本原則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日本

日本也曾面臨同樣的問題。在還沒有專門法律打擊網路犯罪行為的時候,相關犯罪嫌疑人如製作和散布電腦病毒的人被逮捕後,只能以“違反著作權法”或“損壞器物”定罪。
對此,日本參議院全體會議在2011年6月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將製作病毒列為犯罪,該法當年7月14日正式生效。這項法律的“製作病毒罪”條款規定,對以惡意感染他人電腦為目的而製作或提供病毒的行為,處以三年以下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對以惡意感染他人電腦為目的而“取得”或“存儲”病毒的行為,處以兩年以下徒刑或3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俄羅斯

俄羅斯立法加強了對兒童免受網上不良信息侵害的保護。俄羅斯議會於2012年7月通過《防止兒童接觸有害其健康和發展的信息法》修正案,並於當年11月正式生效。該法律規定,俄通信、信息技術和大眾傳媒監督局可根據舉報把提供吸毒、自殺和兒童色情信息的網站列入“黑名單”,然後委託電信運營商通知網站所有者立即刪除有關網頁。如果網站所有者拒絕執行,監管部門有權通過封鎖IP位址或過濾內容的方式阻止該網站信息傳播。
新法得到廣大民眾的支持。全俄輿論研究中心、列達瓦中心等多家民調機構的調查結果顯示,60%至70%的俄羅斯人認為有必要通過法律對網路不良信息傳播加以限制。監管部門設立的網路非法信息舉報網站在2012年11月1日開通當天就收到3000多條舉報,並由此將6個違法網站列入“黑名單”。
俄羅斯還在國際上積極主張由國家對網際網路實施監管。2012年12月,俄羅斯代表團在杜拜舉行的國際電聯大會上提出了“網路主權”等倡議;之前在2011年9月,俄羅斯與烏茲別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中國一起向聯合國提交了國際信息安全保護法的草案,提出應當限制在網際網路上傳播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破壞他國經濟、政治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並建立國際網路管理系統。

中國

2019年1月,最高法發布了5件依法嚴懲網路犯罪指導性案例,其中涵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網上開設賭場等犯罪行為。
利用微信群賭博的案件屢見不鮮,危害嚴重。指導案例105號《洪小強、洪禮沃、洪清泉、李志榮開設賭場案》和指導案例106號《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開設賭場案》明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以押大小、單雙等方式參與賭博,或者設定賭博規則“搶紅包”等,利用微信群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路賭博活動的行為,都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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