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吾爾族商稅之制

新疆喀什噶爾、葉爾羌等處維吾爾族,自外販回牲畜、貨物等項,按二十分抽稅一分;外部落前來貿易之貨物,按三十分抽稅一分;內地商民運來貨物、牲畜,亦按三十分抽一分納稅;自克什米爾等地前來貿易者,以四十分抽稅一分。又,烏什維吾爾族民眾自外販回牲畜以二十分抽稅一分,販回緞、布、皮張各物品以十分抽稅一分;外部落前來烏什貿易牲畜以三十分抽稅一分,貿易緞、布、皮張等物以二十分抽稅一分;若不及分數之零星雜貨, 估本價值折收滕格錢文。喀什噶爾管稅之伯克,每馬一匹、牛一隻準其抽錢五文,羊一隻準抽錢一文,作為養贍。在事官兵書吏於折抽錢文內,月給飯食錢。烏什管稅官兵,月給公費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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