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咖啡粉

綠色食品:咖啡粉

《綠色食品:咖啡粉(NY/T 289—1995)》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本標準由農業部熱帶作物及製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華南熱帶作物產品加工設計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茂芳、許逵、李日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綠色食品:咖啡粉
  • 外文名:Green food: coffee powder
  • 版本號:NY/T 289—1995
  • 發布時間:1995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範圍,引用標準,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籤與標誌,包裝、貯存、運輸,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咖啡粉的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藏。
本標準適用於獲得綠色食品標誌的咖啡粉。

引用標準

GB5009 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理化部分
GB8305 茶水浸出物測定
GB7718 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GE9679 茶葉衛生準則

術語

1、綠色食品
系指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食品。
2、綠色食品咖啡粉
指獲得綠色食品標誌的咖啡粉。
3、咖啡粉
生咖啡豆經過焙炒磨碎後所得製品。

技術要求

1、原料要求
本產品應以綠色食品產地生產的優質咖啡豆為主要原料製成。
2、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規定。
1
項 目
指標
色澤
棕咖啡色,色澤均勻一致
形態
均勻顆粒狀,無結團現象,無炭化發黑,
無雜質
氣味
具有焙炒咖啡特有的芳香氣味,無其他
異常氣味
滋味
醇和、鮮爽純正的咖啡特有風味,無焦
糊等不正常滋味
3、理化要求
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項目
指標
水份 %
3.0
灰分 %
5.0
1.0
總糖 %
9.0
粗脂肪 %
13.0
粗蛋白 %
15.0
水浸出物 %
20.0
鉛(以Pb計) mg/kg
0.5
砷(以As 計) mg/kg
0.5
銅(以Cu計) mg/kg
15.0
六六六 mg/kg
0.1
DDTmg/kg
0.1
4、微生物學要求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項 目
指 標
菌落總數 個/g
500
大腸菌群(近似數)個/100g
15
致病菌
不得檢出

試驗方法

1、感官檢驗
(1)色澤及形態
取20g咖啡粉樣品於潔淨白瓷皿中,在漫射日光或接近日光的人造光下, 肉眼觀察其色澤及形態。
(2)氣味
取20g咖啡粉樣品於無味潔淨器皿中,鼻子靠近器皿邊緣吸氣,鑑別氣味。
2、淨重及允許偏差
淨重的測定,用稱重法計量測定。
計算:淨重=咖啡粉和包裝總重—包裝重
允許偏差=±3%
3、理化試驗
(1)水分的測定 按GB 5009.3 規定進行操作。
(2)灰分的測定 按GB 5009.4 規定進行操作。
(3)咖啡因的測定 按附錄A 進行操作。
(4)總糖的測定 按 GB 5009.7規定進行操作。
(5)粗脂肪的測定 按GB 5009.6 規定進行操作。
(6)粗蛋白的測定 按GB 5009.5 規定進行操作。
(7)水浸出物的測定 按GB 8305 規定進行操作。
(8)鉛的測定 按GB 5009.12 規定進行操作。
(9)砷的測定 按GB 5009.11 規定進行操作。
(10)銅的測定 按GB 9679 規定進行操作。
(11)六六六殘留量的測定 按GB 9679 規定進行操作。
(12)DDT殘留量的測定 按GB 9679 規定進行操作。
4、微生物學檢驗
(1)菌落總數的測定按GB 4789.2 規定執行。
(2)大腸菌群的測定按GB 4789.3 規定執行。

檢驗規則

1、產品應以同一班同一條生產線上生產的包裝完好的產品為一“批”。
2、產品應分批編號,按批號取樣檢驗。
3、取樣
從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若干件,重量達1500g以上。然後混勻,取500g作樣品,供檢驗用。
4、檢驗項目
水分、灰分、咖啡因、總糖、粗脂肪、粗蛋白、水浸出物、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和感官檢驗為每批必檢項目。其他指標為不定期抽檢。
5、交收檢驗
每批產品須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檢驗規則3”取樣,按本標準進行檢驗。經檢 驗合格的產品,簽發合格證,方準出廠。
6、型式檢驗
(1)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也應進行:
a)更改主要原料;
b)配方或工藝有較大變化時;
c)產品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d) 交收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2)型式檢驗包括感官、理化和微生物學要求中規定的全部項目。取樣同 交收檢驗取樣。
7、判定原則
必檢項目中不符合技術要求規定的,可從該批中抽取兩倍樣品進行復驗。
但微生物項目不準復驗。若復驗結果仍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 不合格品。復驗以一次為限。

標籤與標誌

產品標籤與標誌應符合《綠色食品標誌設計標準手冊》的有關規定。具 體標註按GB 7718 執行。

包裝、貯存、運輸

1、包裝
(1)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執行)》中的有關規定,還必須符合綠色食品包裝材料的衛生標準。
(2)包裝規格由生產廠家根據市場需求而定。
(3)包裝要求
a) 馬口鐵罐裝。罐口應有鋁箔密封。罐內外表無明顯擦傷,無銹斑, 搭口的焊接應均勻緻密,塗有無毒防鏽材料,罐內清潔衛生,封口嚴密。
b) 玻璃瓶裝。瓶口應有鋁箔密封,密封性能良好。
c) 食品用塑膠複合袋、鋁箔複合袋裝。複合袋必須無變形破損,封 口不滲漏。
d) 包裝上應有產品說明,並附有產品合格證。
2、運輸
產品運輸時,車、船必須遮蓋,避免日曬雨淋。同時要小心輕放,避免劇 烈震動。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裝運輸。
3、貯存
產品貯藏庫應通風良好,保持乾燥。堆放時與周圍牆壁隔離20cm以外,離地面10cm以上,不應與潮濕、有異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
4、本產品自生產日期算起,有效保存期限為:
(1)罐裝和瓶裝
鋁箔密封為12個月,充氮包裝為18月,真空包裝為24個月。
(2)複合袋裝
封口包裝為9個月,充氮包裝為15個月,真空包裝為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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