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折舊率

綜合折舊率固定資產折舊率的一種形式。指按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綜合計算的平均折舊率。採用綜合折舊率計提折舊,計算工作簡便,但計算結果不大正確,弊病較多。首先,它抹煞了各類固定資產折舊率應有的差別,不利於固定資產按經濟使用年限更新要求,降低了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其次,折舊基金核算提取不實,不符合固定資產實物更新的要求。因此,為了比較正確地反映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實際情況,國務院公布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 明確規定,所有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都要由實行綜合折舊的方法,改為按分類折舊率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composite depreciation rate of fixed assets)
是指按企業全部固定資產計算的平均折舊率。其計算公式為:綜合折舊率=按個別折舊率計算的全部固定資產折舊總額÷全部固定資產原值總額×100%
採用綜合折舊率計提折舊,可以簡化折舊的計算工作。但因各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不同,固定資產的構成內容也會經常變動,因而不能正確地計算各項或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和淨值,一般不宜用來計算固定資產的實際折舊費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