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動因論

綜合動因論

又稱犯罪綜合動因論,是關於個體犯罪原因的理論之 。由我國學者羅大華等人提出。此理論認為個體犯罪是個體犯罪的主體內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個體犯罪原因具有整體性、層次性、結構性和動態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綜合動因論
  • 別稱:犯罪綜合動因論
  • 歸屬:個體犯原因理論罪
簡介,理論要點,整體性,層次性,結構性,動態性,

簡介

綜合動因論認為個體犯罪原因是一個整體系統(母系統),這個整體系統是由若干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著的主體內外因素(子系統)所構成的,形成多層次多維度的原因網路結構。作為整體系統的個體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體內外因素沒有的特殊屬性,由於各組成因素的互動作用,個體犯罪原因處於動態變化之中。犯罪綜合動因論注重個體犯罪原因的整體性、層次性、結構性、動態性,認為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種主體內外因素綜合的互為動力作用的結果。
犯罪綜合動因論運用辯證唯物論科學地解釋了犯罪心理形成中各因素的作用。犯罪和犯罪心理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從客觀的唯物論解釋,是客觀存在的主體外因素決定主體犯罪心理形成,即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在主體的犯罪心理形成巾具有決定性作用。
而個體的犯罪心理作為一個複雜的生理和心理、個體與社會互動作用過程,是主體在特定時空條件下內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主體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內因,生理因素是其形成的物質基礎,而不良心理是其基礎和根據:行為因素在受到心理因素的支配下,反作用於心理。主體外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因,通過主體因素起作用。主體內外因素相互影響,共同作用,導致犯罪心理形成。

理論要點

整體性

犯罪綜合動因論的整體性是指影響個體犯罪的主體內外因素是有機統一的整體,應當從整體出發全面地去考察各因素在影響個體犯罪中的作用。列寧說:“要認真地認識事物,就必須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聯繫和‘中介’。我們決不會完全地做到這一點,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們防止錯誤和防止僵化。”犯罪綜合動因論的整體性特點充分體現了這一辯證思想。整體性要求:
1.在分析個體犯罪原因時,要把個體犯罪原因視為一個由多種主體內外因素構成的整體。這一要求表明,一方面,個體所以走向犯罪道路,既不是由主體外因素單獨決定的,也不是由主體因素單獨決定的,而是由主體內外共同構成的犯罪原因所決定的,因此,“外因論”和“內因論”是片面的。另一方面,既然作為個體犯罪原因的整體是由多種主體內外因素構成的,那么,前述犯罪原因論中的“惟某種因素決定論”也是片面的。
2.在分析個體犯罪原因時,要把構成個體犯罪原因的諸因素視為有機的整體,不是簡單的拼湊,也不是孤立地起作用。這就是說各種因素是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的。表現於:無論是主體外因素與主體因素之間,或主體外因素之間,或主體因素之間,都是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的,即各因素之間具有綜合的互為動力的性質。這一性質,決定了原因整體具有導致主體形成犯罪心理和發生犯罪行為的新質特性和功能。這是任何單一因素或孤立存在的各種因素不可能具有的。犯罪原因論中“因素決定論”,由於忽視了因素l間的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也有機械、孤立分析之嫌,因而不能揭示個體犯l罪的真正原因。

層次性

犯罪綜合動因論的層次性是指人們在考察個體犯罪原因時,一定i要注意各層次因素之間的質的差異性及其在原因整體中的作用。層次性要求:
1.個體犯罪原因是分層次相互組合的。個體犯罪原因系統是按垂直方向排列,以區分原因系統的各種等級、層次,又按水平方向排列,以表明各組成因素之間的維度聯繫。這種層次和維度,便形成了個體犯罪原因的}網路結構。
2.根據各層次因素之間質的差異及其在原因系統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應當把因素區分為原因因素和條件因素、主要原因因素和次要原因因素。在影響個體犯罪的各種各樣的因素中,有的有時起條件作用,有時起原因作用,如文化環境、精神環境、家庭環境及機遇。有的只能起條件作用而不能成為原因因素,如自然環境、職業、年齡、性別等因素。在一定條件下,有些因素可構成主要原因,有些因素則構成次要原因。例如,在犯罪心理形成中,一般來說,社會環境因素起著主要的作用,構成主要原因,而生物因素起著次要作用,構成次要原因。根據任何社會因素都不能直接作用於人的心理,而只能被個體原有的心理所折射吸收這一原理,個體原有的不良心理、意識在犯罪心理形成中則起著主要的決定的作用。否則,就無法解釋在大體相同的社會生活條件下,為什麼大多數人不犯罪,犯罪的只是少數人這一現象。
3.正確處理“內因”和“外因”的辯證關係。即事物的發展之根本原因是內因;外因是條件,內因是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內因一般地表現為主要的決定作用;在一定條件下外因有時也能起主要的決定作用。這一原理完全適用於分析個體犯罪的原因。

結構性

犯罪綜合動因論的結構性是指人們在認識原因系統時,要注意各種因素之間的結構及其對原因整體的作用和影響。結構性要求在認識個體犯罪原因時要注意不同的個體犯罪原因,與不同的構成因素及其不同構成方式有密切關係,只要變換其構成因素或改變其結構方式,都會使個體犯罪原因發生變化而導致形成不同的犯罪心理或發生不同的犯罪行為。例如,錯誤的人生觀因素和敵對勢力的金錢引誘因素,就容易導致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原因;如果貪圖財物的強烈欲望在各種因素中居於首位,則容易構成財產犯罪的原因,其中,貪圖財物的強烈欲望如果與從事工作的職業條件相結合,則可能構成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的原因。
即使同一類犯罪,由於個體犯罪原因系統的構成因素及其構成方式的不同,也會使各個體的犯罪原因有所不同,從而導致形成不同的犯罪心理和發生不同性質的犯罪行為。例如,同樣是殺人犯罪,圖財害命者的犯罪原因系統,大多由犯罪人強烈的金錢欲望、體力條件及被害人的金錢誘惑等因素構成,其中強烈的金錢欲望這一因素居於主導地位;報復殺人者的犯罪原因系統,則大多由犯罪人的強烈挫折感、挫折耐受力、體力條件及被害人對犯罪人的損害程度等因素構成,其中犯罪人的挫折感及其耐受力居於主導地位。

動態性

犯罪綜合動因論的動態性是指個體犯罪原因是個開放系統,它的形成是一個過程,因此要用發展變化的觀點看待個體犯罪的原因。動態性要求:
1.犯罪心理和犯罪行為隨主體外因素和主體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特別是隨大社會環境、小社會環境和情境因素以及主體的行為因素的變化而變化。
2.不同的主體由於本身內外不良因素的差異,致使不同主體的具體犯罪原因也有所不同。在分析個體犯罪原因時,切忌公式化、概念化,要進行具體的分析研究。
3.各種因素的不同互動作用會形成不同的個體犯罪原因系統,其結果必然會形成特點不同的犯罪心理結構和發生特徵各異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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