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職責

經濟職責,“經濟職權”的對稱。是指為實現國家領導和管理經濟的職能,而由經濟法所確定的一種必須履行的經濟義務,但它是專由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承擔的,並且與一定的職位、職務相聯,與經濟職權相一致。經濟職責的具體範圍由經濟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受國家強制力的約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職責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是與經濟相關的職責或義務。基於當事人特定的職務而產生的職責或義務同樣很多,包括與經濟相關的職責或義務和與經濟無關的職責或義務(如政治上的職責或義務等),經濟責任審計中經濟責任所包含的是當事人與經濟相關的職責或義務。
經濟職責審計只評價被審計人的責任,而對其他人的責任一般不作具體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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