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陽縣農林畜牧局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綏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發〔2010〕8號)和《中共綏陽縣委 綏陽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綏黨發〔2010〕1號)檔案精神,設立中共綏陽縣委農村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縣農工委),為中共綏陽縣委派出機構,與縣農林畜牧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合署辦公。設立縣農林畜牧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陽縣農林畜牧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綏陽
  • 國家:中國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能
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能
將原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畜牧獸醫水產局、縣農業機械事業局、縣產業結構調整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農業辦公室(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縣扶貧開發辦公室)除農業綜合開發職責、縣鄉鎮企業局農產品加工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縣農林畜牧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
(三)劃出的職能
1、將原縣農業辦公室(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綜合開發的職責劃入縣財政局。
2、將原縣農業辦公室(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承擔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增加的職能
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職能。
(五)加強的職能
1、加強縣委農工委組織領導農業經濟發展、農村社會建設、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的職能。
2、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強化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3、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縣濕地保護、石漠化防治植被恢復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4、加強組織協調全縣扶貧開發工作規劃、計畫和項目的實施工作;加強產業化扶貧工作;加強協調和指導少數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工作。

主要職責

綏陽縣農林畜牧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林業、鄉鎮企業、扶貧開發、農墾等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預測及綜合統計工作,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檔案;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的建議;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實施辦法的擬訂;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縣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建議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監督與管理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負責全縣農林牧漁業、農機等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本單位的財務預、決算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農民技術教育、培訓,農林牧漁業、農機專業技術職稱的申報和初評工作。
(四)指導全縣農業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產品品質改善;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發展農業的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和基本農田建設項目。
(五)承擔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工作。組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農業生產資料、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組織實施全縣扶貧開發計畫,協調解決扶貧開發中的問題;負責扶貧項目審核、報批、資金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業、林業、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審核工作;負責農、牧、林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八)依法開展有關農業生產資料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監督管理工作。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漁船、漁機、網具、農業生產自用船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地方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飼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機服務體系建設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負責實施促進農業機械化重大項目建設工作;負責鄉村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安全管理和路檢路查及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工作(按《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執行);負責農業機械的報廢更新和統計工作。
(十)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及農作物、林業重大病蟲害防控。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動植物防疫檢疫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外來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開展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工作;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二)負責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組織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農村專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負責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特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四)負責農業生態和農村能源有關工作。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負責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五)協調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指導鄉鎮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發展,扶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旅遊業等服務業。
(十六)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林、牧、漁、農機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十七)負責農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負責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加工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八)組織和協調全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議意見,並協調相關事項;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參與農村社會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等相關工作。
(十九)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對外農業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外援項目。
(二十)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石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監督檢查和審核發放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及其登記、發證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依法審核、審批辦理林地徵用、占用手續;歸口管理並督促查處林業行政案件;依法維護農民合法經營權益,管理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和林權流轉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管轄權範圍內的林權糾紛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保護和利用工作;負責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擬訂全縣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監督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等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核、審批、申報和建設管理;負責全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經營管理及相關綠化工作;負責育林基金、植物檢疫費、植被恢復費、林區建設管理費等政策規定性收費的收繳和監督使用;指導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護林防火、森林公安及其隊伍建設工作;承辦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綏陽縣農林畜牧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宣傳、聯絡、綜治、計生、黨建、統計、信息、制度建設、督促檢查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協調服務工作。
(二)綏陽縣農林畜牧局人事教育股
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上述工作;擬訂農業系統幹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農民技術職稱評審推薦工作;承辦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技工技術等級考核審核報批工作;擬訂農業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協調農業科技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及示範推廣工作;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依法實施農業智慧財產權、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和外來物種管理;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負責組織、協調農業職業教育、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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