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絳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險相關的地方性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定,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址:運城市絳縣絳山西街
  • 內設機構:3個
  • 局長:靳銀山
機構職能,下設機構,

機構職能

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政策;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三)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措施,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定,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落實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制定全縣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則及政策,並負責管理指導;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辦法和措施;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全縣企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五)按照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負責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細則;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
(六)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管理辦法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配套措施;審核縣屬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七)落實機關、事業和企業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及企業職工福利政策、待遇標準,並負責監督檢查。
(八)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實施方案;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承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包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組織推廣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管理局屬事業單位。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下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及勞動工資、城鎮復退軍人安置、城鄉勞動力就業、技工學校招生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統計、信息及網路管理工作,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制定、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管理局屬國有資產;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制定機關工作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機要檔案、政務信息、新聞宣傳、督查以及提案、接待聯絡等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機關保密保衛等行政事務工作;承辦有關“年鑑”的組織編審工作;組織實施行政法律規範,擬定行政執法監督規範;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訴訟案件;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諮詢工作。
(二)勞動監察股
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權,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認證制度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組織查處或參與查處重大勞動違法案件;承擔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縣及縣以上所屬用人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監察工作。
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一管理的規則和政策;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落實職工退休政策,審核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擬定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信訪仲裁股
綜合管理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擬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管理規則,建立勞動仲裁資格認證制度,承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處理本縣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勞動爭議案件,辦理本縣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契約簽證;負責契約文本的管理;負責信訪工作。
擬定城鄉勞動就業、勞動力市場發展,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和實施方法;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指導就業服務事業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發展;負責職業介紹機構資格的認定和管理;指導協調全縣勞動力、農村剩餘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管理縣內人員境外、省外就業和境外、省外人員入縣就業工作;擬定有關經辦機構向外資企業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和境外、省外駐絳機構從事勞動招聘中介、諮詢和培訓的資格管理辦法;擬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指導勞動契約的訂立、變更、終止、解除,辦理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縣及縣以上所屬用人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集體契約審核備案工作;協調處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勞動關係;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落實“農轉非”政策;參與縣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工資及其它勞動報酬的巨觀調控政策的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具體落實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規劃、指導建立勞動力市場價格巨觀監測體系;落實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監督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監督檢查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審計縣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擬定本縣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的規劃,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指導協調職業技能人才培訓、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定全縣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本縣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組織實施全縣企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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