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期限

給付期限是在健康保險中,保險人對於不能工作或需要治療的被保險人負責給付停工損失保險或醫療保險的最長時間。給付期限一般規定為90天、180天、360天、52周等。

當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不能工作或需要治療時,保險人按日或按周定額給付停工損失保險或醫療保險金,但給付的日數或周數以給付期限為限。給付期限結束時,即使被保險人仍不能工作或仍需治療,保險人也不再負責。給付期限自給付醫療金或停工保險開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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