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30日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7月21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2001年9月1日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9.01
- 實施時間:2001.09.01
條例全文
條例的說明
《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你會批准,並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五大明確了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非公有制經濟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二十年來,我縣非公有制經濟有了長足發展,在國民經濟結構中占有很大比重。1980年以前,全縣個體工商戶僅17戶,1988年發展到1290戶,從業人員1349人,註冊資金l94.3萬元,行銷總額359萬元。1998年,全縣個體私營經濟總戶數在1988年的基礎上翻了一番,發展到2223戶,從業人員3302人,註冊資金2494萬元,行銷總額達9299萬元。從98年至2000年,非公有制經濟平均每年上繳給國家的財政稅收占全縣財政收入的35.3%,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豐厚的財政收入。但從總體上說,我縣非公有制經濟總量與發達地區比較依然不足,發展緩慢,不適應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因此,制定本《條例》,調整相關的社會關係,規範政府行為,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充分調動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生產經營積極性,不僅符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也是自治縣行使自治權、實現依法治縣的客觀要求。
二、立法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
l、制定《條例》的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貴州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條例》等。
2、立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正確處理好依法監督管理與扶持和服務的關係,積極引導、保護、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全面促進自治縣的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
3、立法的原則是: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力求把地方民族立法與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最新政策銜接;堅持從自治縣的實際出發,突出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針對我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學習借鑑外地的成功經驗,使《條例》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1998年7月,縣委組織了非公有制經濟考察團,到周邊地區考察學習,寫出了考察報告,報告建議通過民族立法,制定發展和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措施和辦法。根據縣人大2000年民族立法計畫,縣民族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受了《條例》的起草任務。先後學習了省內已頒布施行的《條例》,在廣泛聽取各部門的意見和民眾的反映後,草擬了《條例》徵求意見稿。經反覆徵求意見和修改後,由省人大民宗僑委組織專家論證,在聽取有關專家的修改意見後,形成了《條例》草案。經紫雲自治縣委討論原則同意後,報請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四、關於《條例》的結構與內容
本條例不分章節,共二十五條。
從第一條至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文。主要明確制定《條例》的目的和依據,界定非公有制經濟的範圍和《條例》的適用範圍。規定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法律地位和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基本原則。
從第八條至十四條為激勵性規範。這一部分需要說明的問題是:
1、根據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和紫雲的實際,《條例》第八條列舉了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投資開發和生產經營的項目、行業及公益事業。除此之外,凡屬國家允許經營的,政府均予鼓勵。
2、對縣內外大中專畢業生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到本縣私營企業就業、農村人口進城經商及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非公有制經濟活動等情況,《條例》第九條、第十條既給予鼓勵,又從政策上給予了相應的優惠。
3、新辦企業和新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其起步階段,一般生產經營成本偏大,而效益回報偏小,到實現其經濟效益,往往需要一個市場研究和生產實驗的過程。為了妥善解決好企業起步難的問題,充分調動其生產經營積極性,《條例》第十一條作出了相應規定,即給予新登記註冊的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一定期限的生產實驗期和試營期。在期限內,私營企業將享受較為優惠的政策待遇。具體期限,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4、《條例》第十二條主要是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依法享受的各種政策優惠作出具體規定。應當說明的是,規定的各項情形有相互交叉和包容的情況,應根據興辦項目的性質具體對待。
從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為服務性規範。這部分需要說明的問題是:
1、《條例》第十五條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生產經營用地,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這是解決廣大私營業主用地難的關鍵問題,又是對總則條文關於非公有制經濟與國有、集體所有制經濟法律地位平等的具體體現。
2、紫雲非公有制經濟規模小,主要是因為資金短缺,貸款難的問題無疑是資金短缺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據這一實際,《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從非公有制經濟實現的本級財政收入中安排不低於5%的資金,專項用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所需的貸款貼息和信貸擔保。既符合廣大私營業主的迫切要求,又解決了貸款抵押等難題。同時,每年提取的資金額度,縣級財政也能夠承受。對資金的具體運作,財政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約機制,確保資金正常運行,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
3、《條例》第十八條主要是規定有關部門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所需資源、能源和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定,應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外籍人員子女的入學(包括入托)、免疫、保健等應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對待。切實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生產經營的後顧之憂,體現政府對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的關心與照顧。
4、為提高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效率,《條例》第二十九條作出關於辦事限時規定,是很有必要的。
5、核稅、徵稅和收費,實行公平、公正、公開,是國家的法制原則。《條例》第二十條保留這一原則,主要是解決征人情稅、收人情費的問題。同時規定,實行收費卡制度。徵收部門應將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主要是解決收費中的“三亂”問題。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制原則。
從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為禁止性規範。第二十二條設定了十項侵犯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法違紀的現象。作出這些規定的目的,主要是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效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是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第二款則是根據紫雲的整體經濟水平和個人的一般經濟承受能力,對行政處罰法關於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明確和界定。
審議結果的報告
《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1年3月30日經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1年4月10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做了大量調查工作,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在此基礎上,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結合國家有關法律和現行政策,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於2001年5月8日召開第三十三次委員會會議,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紫雲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負責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從該縣實際出發,制定該《條例》,引導、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是必要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各組對《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審議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對文本的修改意見
1、第八條第一項中“就業型”三字刪去。
2、刪去第十二條第六項。
3、第十八條第三款中“國有、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事業單位”,第四款中“免疫”改為“計畫免疫的預防接種”。
4、第十九條第一款中“報批”改為“申請辦理”。
5、在第二十五條後面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內容為:“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1、有委員提出第八條第八項中規定可以開辦典當業是否妥當。本條規定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是依法進行,按照規定開辦典當業是可以的。因此,未作改動。
2、有委員提出,第九條中“失業”的提法是否妥當。這一提法,是在論證中由省勞動部門提出的,故未作改動。
3、在審議中,有委員提出,第十二條規定的優惠措施是否可行,尤其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土地出讓金優惠,顯得隨意。該條第二、五項優惠土地出讓金30—50%和20—40%指的是以縣裡留存部分作為優惠,不占上級應收繳的出讓金。本條所規定的優惠措施,經過省、市、縣有關部門及專家多次論證,有關部門都同意或認可,故不改為宜。
此外,對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