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條例

2001年3月30日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7月21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2001年9月1日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9.01
  • 實施時間:2001.09.01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保障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公有制經濟,指國有、集體所有制經濟以外的各種經濟成份。
第三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非公有制經濟與國有、集體所有制經濟享有平等地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依照法律、法規,制定優惠政策,扶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非公有制經濟管理機構負責督促、協調處理非公有制經濟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依法從事下列投資、生產、經營活動:
(一)興辦扶貧型、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農副產品加工型、社區服務型等企業;
(二)承包、租賃、兼併和參股、控股、購買國有、集體企業資產;
(三)承包、租賃、購買荒山、荒地及山塘、水庫的使用權從事農業項目開發;
(四)投資水電、礦產、旅遊資源和環保項目開發;
(五)投資房地產、集貿市場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六)生產加工旅遊商品、民族工藝品和民族食品;
(七)開發地方名優果品和中草藥;
(八)開辦商品流通、運輸、典當業和其他中介服務業;
(九)從事飲食、文化娛樂服務行業;
(十)開辦學校、幼稚園、醫院、診所等公益事業;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允許開辦、經營的行業和商品。
第九條 鼓勵、支持社會失業人員、機關分流人員、復退軍人、離退休人員從事非公有制經濟生產經營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非公有制經濟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規定的,應當予以批准。其離職期間的待遇按有關規定辦理。
單位和個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可以投入企業股份。
農村人口進城從事非公有制經濟生產經營活動的,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允許依法有償轉讓。
土地承包人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將土地的使用、經營權以入股、聯營等形式參與創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
第十條 鼓勵、支持縣內外大中專畢業生和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在本縣從事、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縣勞動人事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和服務。
在本縣私營企業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專業技術人員,進入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集體企業工作,其工齡可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新登記註冊的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可先進行生產實驗和試營,期限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在本縣生產經營的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享有以下優惠:
(一)申辦扶貧型、科技型、開發型和其他地方優勢項目的,除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的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有關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
(二)投資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的,優惠土地出讓金30-50%,並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他行業管理費;
(三)生產實驗和試營期間,免收各種行業管理費和其他行政性收費;
(四)進入新辦市場經營的,免收1年的市場管理費;
(五)利用國有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的,優惠土地出讓金20—40%。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開發活動,除享受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優惠外,自治縣人民政府可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
(一)開發格凸河穿洞風景名勝區旅遊資源的;
(二)開發建設格凸河水利、水電項目的;
(三)開發紫雲南部低熱河谷綜合農業項目的;
(四)開發中草藥和名優果品的;
(五)開發大理石礦的。
第十四條 進入格凸河穿洞風景名勝區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除享受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優惠外,免收3年的資源使用費。
第十五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和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從非公有制經濟實現的本級財政收入中預算安排不低於5%的資金,用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所需的貸款貼息或擔保。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金融部門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合理的資金需求,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非公有制企業參與社會保障與國有企業同等對待。
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所需資源、能源,在收費和管理方面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
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同等對待。
非本縣戶籍的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其子女就學、計畫免疫的預防接種等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對待。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申請辦理手續時,有關部門不得設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前置審批條件。對符合條件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靠告知申請人。
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用地申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審批程式。
第二十條 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核稅、徵稅和收費,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徵收部門必須接受社會監督。
收費實行收費卡制度。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向社會公開。行政相對人對違反規定的收費有權拒絕繳納。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和控告。
第二十一條 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法經營、公平競爭;
(二)依法納稅;
(三)不生產、行銷假冒偽劣商品;
(四)保護生態環境;
(五)愛護公共設施;
(六)接受行政執法檢查和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侵害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破壞、侵占、平調資產;
(二)強買強賣商品;強迫提供服務或強迫接受服務;
(三)重複收取同種稅費或者超過國家規定範圍和標準進行徵稅和收費;
(四)吃拿卡要、索賄受賄、敲詐勒索;
(五)擅自檢查經營場所;
(六)擅自對經營場所停水、停電;
(七)阻礙合法運輸;
(八)妨礙公平競爭;
(九)打擊報復舉報人;
(十)其他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 非經法定授權和法定程式,不得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扣押財產、罰款等處罰。
對個人在2000元以上、企業在10000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返還、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並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並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你會批准,並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五大明確了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非公有制經濟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二十年來,我縣非公有制經濟有了長足發展,在國民經濟結構中占有很大比重。1980年以前,全縣個體工商戶僅17戶,1988年發展到1290戶,從業人員1349人,註冊資金l94.3萬元,行銷總額359萬元。1998年,全縣個體私營經濟總戶數在1988年的基礎上翻了一番,發展到2223戶,從業人員3302人,註冊資金2494萬元,行銷總額達9299萬元。從98年至2000年,非公有制經濟平均每年上繳給國家的財政稅收占全縣財政收入的35.3%,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豐厚的財政收入。但從總體上說,我縣非公有制經濟總量與發達地區比較依然不足,發展緩慢,不適應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因此,制定本《條例》,調整相關的社會關係,規範政府行為,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充分調動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生產經營積極性,不僅符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也是自治縣行使自治權、實現依法治縣的客觀要求。
二、立法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
l、制定《條例》的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貴州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條例》等。
2、立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正確處理好依法監督管理與扶持和服務的關係,積極引導、保護、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全面促進自治縣的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
3、立法的原則是: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力求把地方民族立法與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最新政策銜接;堅持從自治縣的實際出發,突出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針對我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學習借鑑外地的成功經驗,使《條例》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起草過程
1998年7月,縣委組織了非公有制經濟考察團,到周邊地區考察學習,寫出了考察報告,報告建議通過民族立法,制定發展和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措施和辦法。根據縣人大2000年民族立法計畫,縣民族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受了《條例》的起草任務。先後學習了省內已頒布施行的《條例》,在廣泛聽取各部門的意見和民眾的反映後,草擬了《條例》徵求意見稿。經反覆徵求意見和修改後,由省人大民宗僑委組織專家論證,在聽取有關專家的修改意見後,形成了《條例》草案。經紫雲自治縣委討論原則同意後,報請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四、關於《條例》的結構與內容
本條例不分章節,共二十五條。
從第一條至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文。主要明確制定《條例》的目的和依據,界定非公有制經濟的範圍和《條例》的適用範圍。規定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法律地位和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基本原則。
從第八條至十四條為激勵性規範。這一部分需要說明的問題是:
1、根據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和紫雲的實際,《條例》第八條列舉了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投資開發和生產經營的項目、行業及公益事業。除此之外,凡屬國家允許經營的,政府均予鼓勵。
2、對縣內外大中專畢業生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到本縣私營企業就業、農村人口進城經商及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非公有制經濟活動等情況,《條例》第九條、第十條既給予鼓勵,又從政策上給予了相應的優惠。
3、新辦企業和新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其起步階段,一般生產經營成本偏大,而效益回報偏小,到實現其經濟效益,往往需要一個市場研究和生產實驗的過程。為了妥善解決好企業起步難的問題,充分調動其生產經營積極性,《條例》第十一條作出了相應規定,即給予新登記註冊的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一定期限的生產實驗期和試營期。在期限內,私營企業將享受較為優惠的政策待遇。具體期限,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4、《條例》第十二條主要是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依法享受的各種政策優惠作出具體規定。應當說明的是,規定的各項情形有相互交叉和包容的情況,應根據興辦項目的性質具體對待。
5、《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列舉了五項縣重點開發項目,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舉足輕重。因此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可採取多種激勵措施,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更多地吸引外來資金和人才,加快開發建設進程,是從我縣的實際情況考慮的。
從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為服務性規範。這部分需要說明的問題是:
1、《條例》第十五條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生產經營用地,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這是解決廣大私營業主用地難的關鍵問題,又是對總則條文關於非公有制經濟與國有、集體所有制經濟法律地位平等的具體體現。
2、紫雲非公有制經濟規模小,主要是因為資金短缺,貸款難的問題無疑是資金短缺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據這一實際,《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從非公有制經濟實現的本級財政收入中安排不低於5%的資金,專項用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所需的貸款貼息和信貸擔保。既符合廣大私營業主的迫切要求,又解決了貸款抵押等難題。同時,每年提取的資金額度,縣級財政也能夠承受。對資金的具體運作,財政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約機制,確保資金正常運行,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
3、《條例》第十八條主要是規定有關部門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所需資源、能源和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定,應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外籍人員子女的入學(包括入托)、免疫、保健等應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對待。切實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生產經營的後顧之憂,體現政府對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的關心與照顧。
4、為提高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效率,《條例》第二十九條作出關於辦事限時規定,是很有必要的。
5、核稅、徵稅和收費,實行公平、公正、公開,是國家的法制原則。《條例》第二十條保留這一原則,主要是解決征人情稅、收人情費的問題。同時規定,實行收費卡制度。徵收部門應將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主要是解決收費中的“三亂”問題。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制原則。
從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為禁止性規範。第二十二條設定了十項侵犯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法違紀的現象。作出這些規定的目的,主要是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效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是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第二款則是根據紫雲的整體經濟水平和個人的一般經濟承受能力,對行政處罰法關於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明確和界定。
從第二十四條至二十五條為罰則條文。根據國家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設定的限期改正、責令返還、責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給予行為人行政處分等五種行政處罰,有利於保證《條例》的貫徹施行。有的行政處罰不僅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又針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國家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條例》第二十五條,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擅自改變生產經營用地用途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也作出相應處罰的規定。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1年3月30日經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1年4月10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做了大量調查工作,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在此基礎上,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結合國家有關法律和現行政策,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於2001年5月8日召開第三十三次委員會會議,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紫雲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負責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從該縣實際出發,制定該《條例》,引導、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是必要的。
會議認為,《條例》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律規範。同時,會議也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委員會就這些修改意見徵得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同意後,對文本進行了技術性處理。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各組對《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審議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對文本的修改意見
1、第八條第一項中“就業型”三字刪去。
2、刪去第十二條第六項。
3、第十八條第三款中“國有、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事業單位”,第四款中“免疫”改為“計畫免疫的預防接種”。
4、第十九條第一款中“報批”改為“申請辦理”。
5、在第二十五條後面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內容為:“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1、有委員提出第八條第八項中規定可以開辦典當業是否妥當。本條規定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是依法進行,按照規定開辦典當業是可以的。因此,未作改動。
2、有委員提出,第九條中“失業”的提法是否妥當。這一提法,是在論證中由省勞動部門提出的,故未作改動。
3、在審議中,有委員提出,第十二條規定的優惠措施是否可行,尤其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土地出讓金優惠,顯得隨意。該條第二、五項優惠土地出讓金30—50%和20—40%指的是以縣裡留存部分作為優惠,不占上級應收繳的出讓金。本條所規定的優惠措施,經過省、市、縣有關部門及專家多次論證,有關部門都同意或認可,故不改為宜。
此外,對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