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行政手續案件

純行政手續案件,美國行政法用語。是指只是履行行政手續而不適用對抗或審訊即可由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的行政案件。對這類案件的裁決是根據技術專家和客觀標準鑑定後作出的。這種裁決可分為三種主要類型:(1)鑑定;(2)考核;(3)選舉。

純合理性原則,行政機關的選擇或決定本身必須合理。是對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要求之一。首創於英屆,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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