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憲法

紐西蘭憲法是紐西蘭沒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憲法。其憲法散見於各種立法與習慣中。憲法的成文部分,主要有下列兩種來源:(1)英國議會所制定的名種立法,及若干根據法律發布的特許狀、詔書、訓令及樞密院令等。(2)由紐西蘭議會通過的憲法性法律。由英國議會所制定的有關紐西蘭憲法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幾件:1852年紐西蘭憲法法,凡是有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組織,都由該法規定。1857年紐西蘭憲法修正法,後為1947年11月28日的紐西蘭憲法修正法所廢止。1865年殖地法律有效法。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其中第2至第6條為1947年11月25日的紐西蘭法律(即威斯敏斯特法準用法)所接受。1950年8月18日參議院廢止法。由紐西蘭議會制定的憲法牲法律主要有:1908年王位繼承法。1908年司法組織法(設立商物法院),及1910年、m3年、1920年、1923年和1930年司法組織修正法。1908年調査委員會法及1920年調查委員會修正法。1920文官俸給法。1919年和平條約法及1921年和平條約延長法。1927年選舉法。1928年不列顛國籍暨外國人在紐西蘭的地位法。;1943年外交事務法。1947年威斯敏斯特法準用法。1948年英國國籍暨紐西蘭國籍法。1950年參議院廢止法。1956年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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