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特·曾格案

曾格創辦一份報紙《周刊》,發表有萬·戴姆的支持者一著名檢察官所寫的諷刺評論,並含有政治諷刺的意味。總督看見這些評論和諷刺極端的氣憤,下令查封報社,焚毀報紙,逮捕曾格,並控告曾格犯有誹謗罪,並同時指控他犯有煽動叛亂罪,為了替曾格爭取權利,支持總督的富翁們請來了當時殖民地最著名的律師,法律史上最著名的辯護總結,全場靜默後,掌聲雷動,陪審團經過幾分鐘的研究回到了座位,向法官宣布:“經陪審團研究,我們一致認為曾格無罪!”,新聞自由受到保護。

基本簡介,現代發展,歷上著名庭辯,曾格案的原則,

基本簡介

1735年,發生在紐約市的約翰·彼特·曾格案件奠定了美國新聞自由的基礎,這是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政治案件之一。
曾格是個普通人,中年時期事業才有所成就。他出生於今天?>德國的某地,1710年,他還是個13歲的孩子時就移民到了美洲殖民地。第二年,他開始工作,給威廉。布雷德富,紐約的一個英國殖民者的皇家印刷商做學徒。到1725年,曾格已經成為布雷德富的殖民官方報刊《紐約公報》的合伙人。那一年,曾格決定自己去創業。1733年,他開始依靠印刷宗教手冊謀生,小有積蓄的他,密切關注各方面的動態,打算在新的領域大展拳腳。
新任皇家總督貪得無厭——引發新總督和一批富翁的激烈矛盾
1733年,新的皇家總督,威廉·柯斯比走馬上任。柯斯比貪得無厭,他要求紐約殖民者給他高額的總督職務費。他甚至試圖迫使他的前任萬·戴姆交出他的薪酬的一半。當萬·戴姆拒絕了他後,他起訴萬·戴姆,提出更為無理和蠻橫的要求,遭到了萬·戴姆的拒絕。因為他的貪婪,使得殖民地的許多富翁都支持萬·戴姆。由此引發當權派(以威廉·柯斯比為首的一些官員)和溫和派(萬·戴姆為代表的一些富翁及官員)的激烈矛盾。
辦報紙,刊載反對總督的評論——

現代發展

支持萬·戴姆的這些富翁們想讓他們對這個新總督的憎惡公之於眾。很快他們找到了曾格,雙方一拍即合。富翁們提供經費,曾格開始創辦一份完全屬於他自己的報紙《周刊》。
曾格的報紙在1733年11月5日首次發行。在《周刊》上發表有萬·戴姆的支持者一著名檢察官所寫的諷刺評論,並含有政治諷刺的意味。其中大多數將矛頭指向總督和他周圍的那些人,總督統治下的司法機關被描述成“一頭不知道禮儀的猴子……剛掙脫他的鏈子然後跑到這個國家指手劃角”(這份周刊前幾期剛一發出,立即被厭惡總督的人搶購一空)。總督柯斯比的反擊——焚毀報紙,逮捕曾格
總督看見這些評論和諷刺極端的氣憤,他無法逮捕寫諷刺言論的檢察官,一腔憤怒全部噴瀉在曾格和他的報紙上。柯斯比立即下令查封報社,焚毀報紙,逮捕曾格,並控告曾格犯有誹謗罪(指攻擊一個人的名譽),並同時指控他犯有煽動叛亂罪,當時,這樣的指控意味著他們藐視他的政府。
曾格被關在地牢里,他的保釋金是400英鎊,是當時他的報紙全部收入的二到三倍。
總督柯斯比還特意挑選出來自己派系的法官來審理曾格案件。當時的法律觀點認為,發表攻擊某個人的名譽的文章就是誹謗,無論他說的內容是真是假。在這樣的情況下,曾格幾乎無可脫罪。
富翁們的反擊——請最好的律師為曾格辯護。為了替曾格爭取權利,支持總督的富翁們請來了當時殖民地最著名的律師,費城的安德魯漢·密爾頓。安德魯漢·密爾頓,經過仔細研究案情,認為,如果曾格若要被判無罪,只有一條路可走,就是要陪審團判定曾格無罪,這樣法官也無能為力,但倘若是有罪,曾格就無法逃脫總督的魔掌。

歷上著名庭辯

——“先生們,它是我們為自由而訴訟的案例……”在法庭上,一開始漢·密爾頓就承認曾格印刷過了那些文章,然後他說,“如果不是惡意的,過激的和假的,它們就不能構成誹謗罪,”試圖扭轉大家心中默認的誹謗罪的定義。首席檢察官理察堅持認為誹謗罪包括那些具有誹謗性和中傷他人的言論。首席法官進行裁決,制止了漢密爾頓請證人證明《周刊》文章的真實性,他們仍舊認為,言論無論真假,只要中傷他人都是誹謗。
既然不可提供證據證明,那漢·密爾頓,唯一的機會就是在審判結尾做最後陳詞時為他的當事人開脫罪名,他開始指出從陪審團得到的信息“應該是有最強有力的證據”。他譴責“腐敗和不道德的法官”。
在結束他的陳詞里他宣告“陪審團的先生們,……這不是訴訟一個周刊的可憐的人的案子,也不是單單針對你們生活的紐約市而言。它不是!他可能影響到生活在美洲大陸英殖民地政府下的每一個自由人。這是最好的訴訟案子,它是我們為自由而訴訟的案例。
這是法律史上最著名的辯護總結,全場靜默後,掌聲雷動,陪審團經過幾分鐘的研究回到了座位,向法官宣布:“經陪審團研究,我們一致認為曾格無罪!”(全場歡呼,法官無奈,當庭釋放了曾格。),新聞自由受到保護。

曾格案的原則

新聞自由是一項重要的美國人民的自由權利。《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保障了這項權利,並且也保障了宗教,言論,和集會自由,還賦予人民有抱怨政府的權利:“國會應尊重宗教的建立,不應阻止其自由活動,或剝奪其言論、新聞自由,也不應剝奪和平集會的自由,以及向政府和請願要求矯正冤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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