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004年5月31日至6月4日,國際海事委員會在加拿大溫哥華舉行第38屆大會,對《一九九四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進行修改,修改後的規則稱為《二○○四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該規則將於今年12月31日後儘快適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 修改時間:2004年5月31日至6月4日
  • 地點:加拿大溫哥華
  • 全稱:《二○○四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修改內容,修改影響,

修改內容

一、規則六將大部分救助報酬排除在共同海損之外
原來規則六(1)規定:“航程中各有關方支付的救助費用,不論救助是否根據契約進行,都應認入共同海損,但以使在同一航程中的財產脫離危險而進行的救助為限。”
修改後的規則對此規定如下:
“救助款項,包括所生利息和相關的法律費用,應由付款方自行承擔而不得認入共同海損,除非與救助有關的一方已支付應由另一方承擔的(根據獲救價值而不是按共同海損分攤價值計算的)全部或部分救助費用(包括利息和法律費用)。在理算中,應由另一方支付但該方未付的救助費用應貸記付款方,借記由他方代其付款的一方。”
二、規則十一規定船舶在避難港停留期間的船員工資和給養不得確認為共同海損
根據以前的規定,如果為了共同安全或為了安全完成航程進行修理,船舶進入和停留在避難港以及其後駛離該地期間的船員工資和給養、船舶消耗的燃料和物料均可作為共同海損。現修改成船舶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的船員工資和給養不得認入共同海損,但船舶消耗的燃料和物料卻可以受償。駛入和駛離避難港期間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則和過去一樣處理。
新規則的規則十一(3)(i)規定如下:
“由於意外事故、犧牲或其他特殊情況,船舶駛入或停留在任何港口和地點,如果是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或是為了船舶因犧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壞得以修理,且此項修理是安全完成航程所必需的,則在此港口或地點額外停留期間,直至該船舶完成或應完成繼續航行的準備工作之時止所消耗的燃料和物料,應作為共同海損,但為進行不屬於共同海損的修理所消耗的燃料和物料除外。”
三、規則十四將臨時修理費用確認為共同海損,應減除船方的節省
根據以前的規則十四,如果船舶在避難港可以做永久修理,但為了節省費用,在避難港僅做臨時修理,則該項臨時修理費用,以因此所節省的如不在該地做臨修將產生的共同海損費用為限,認入共同海損,無需考慮對於其他方有無節省。
修改後的《二○○四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十四(2)對臨時修理規定如下:
“如果為了完成航程而對意外損壞進行臨時修理,則無需考慮對於其他方有無節省,此項修理費用應認作共同海損,但其數額應以因此所節省的如不在該港進行臨時修理本應支付並認入共同海損的費用為限。但就本段而言,需要考慮的臨時修理費用,應以在裝貨港、停靠港或避難港進行臨時修理的費用與最終進行永久修理的費用之和,或如在理算時未進行修理,則與航程完成時船舶的合理貶值之和超過假如在裝貨港、停靠港或避難港進行永久修理所需費用的數額為限。”
對為了共同安全或因共同海損犧牲所造成的損壞,進行修理的臨時修理費用,則保持不變,認入共同海損,因為它是共同海損措施或其後果所造成的。
四、規則二十規定共同海損費用不給予手續費
以前的規則規定,除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工資、給養以及不在航程中補充的燃料和物料外,按共同海損費用百分之二計算手續費,認入共同海損。
這次修改將其全部刪除,對共同海損費用一律不補償手續費。
五、規則二十一規定採用浮動年利率計算利息
以前的規則二十一規定對於共同海損費用、犧牲和受償項目,應給予年利率百分之七的利息,計算至共同海損理算書發出後三個月之日止。
現改為採用浮動年利率計算利息。
新規則的規則二十一對此規定如下:
(1)對於共同海損費用、犧牲和受償項目,應給予利息,計算至共同海損理算書發出後三個月之日止。對由各分攤方預付或從共同海損保證金內先行撥付的一切款項,也應給予利息。
(2)國際海事委員會每年應決定將適用的年利率。該年利率用於計算下一年度的利息。
國際海事委員會在決定年利率時,將考慮一流商業銀行一年期貸款向船東收取利息的利率等因素。貨幣主要是美元、英鎊、歐元或日元。
六、規則二十三增加了索賠共同海損分攤請求權的時效規定
以前的規則沒有這項規定。這次通過的《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對此增加一條規定如下:
規則二十三共同海損分攤的時效
(1)在服從所適用的法律中任何關於時效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
(i)除非要求共同海損分攤的一方在共同海損理算書作出後一年內提起訴訟,要求共同海損分攤的權利,包括基於共同海損保證書和擔保函的索賠權歸於消滅。但是,共同航程結束之日起六年後將不得提起訴訟。
(ii)如果共同航程結束後有關方同意,上述期限可以延長。
(2)本條不適用於共同海損的有關方同各自的保險人之間。

修改影響

如果新規則被採用,由於擴大了船方的賠償額,減少了貨方的共同海損分攤,船舶保險人將要求增加、而貨物保險人則可能降低保險費。這樣,在船方和貨方及其保險人之間將發生費用的轉移。此外,新規則如果能普遍適用,則會影響到運輸和保險契約的條款,保險法規和海商法也可能需要做相應的修改。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不是強制性的,它只有在契約規定時才適用。船東可能要考慮一下適用新規則將會出現的情況,很可能會在契約中繼續規定適用1974年或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這樣一來,在一段時間內,新規則可能不被採用,或者會出現1974年、1994年和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三者並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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