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

近日,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以下簡稱《指標體系》),為統計和反映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情況,提供了依據。
“四種形態”貫穿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指標體系》的設計充分體現了這一理念。本著科學性、可行性、系統性、循序漸進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共設定了5類56項統計指標。將談話函詢了結、“面對面”初步核實了結、誡勉談話等14種“紅臉出汗”的情形設定為第一種形態指標。將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免職等21種紀律輕處分和組織調整措施設定為第二種形態指標。將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12種紀律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措施設定為第三種形態指標。將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後移送司法機關等2種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的情形設定為第四種形態指標。此外,為了從不同側面反映實踐“四種形態”的發展趨勢和總體成效,在上述49項基礎性指標之外,還設定7項輔助性指標,包括線索處置件數等3項先導性指標以及主動交代問題人數等4項效果性指標。
值得一提的是,《指標體系》規定了以問題線索為起點,以處理結果為統計依據的計算方法,即只統計紀檢監察機關對有問題線索反映的黨員幹部開展監督執紀的情形,沒有問題線索反映開展的一般性任職談話、廉政談話、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會上開展的批評教育等不納入統計範圍,並以處理結果作為劃分“四種形態”的依據。
據了解,《指標體系》自2017年起試行,並將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健全完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