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法醫

精神科法醫是鑑定精神病的法醫。我們認為《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中的上述規定雖然明確,但在實戰中卻不易引用和把握。我們認為精神病醫院的司法鑑定人員可以對涉及精神損傷的被害人做出精神科診斷,對精神損傷與外傷的因果關係加以分析,說明預後及轉歸,而損傷程度的鑑定,應由法醫鑑定人員統一掌握為宜。

精神科法醫是鑑定精神病的法醫。
輕度腦損傷所致精神障礙的法醫學問題:輕度腦損傷所致精神障礙的法醫學鑑定常引起以下爭論,一是輕度腦損傷是否可引起器質性精神障礙;二是輕度腦損傷與非腦損傷所致精神障礙的鑑別。前一個問題涉及傷者合法權益的保障,而後一個問題則關係到刑事案件或民事糾紛的公正處理。第八條規定頭部損傷確定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為輕傷;第四十七條規定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為輕傷。《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繫的併發症、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鑑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損傷後果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第四十二條規定,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min)和神經系統體徵,如單癱、偏癱、失語等定重傷;第四十八條規定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定重傷;第四十九條規定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定重傷。我們認為《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中的上述規定雖然明確,但在實戰中卻不易引用和把握。
精神損傷程度由何人進行鑑定?有標準認為,精神損傷程度鑑定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醫院承擔。這一觀點既籠統又不嚴肅。診斷是專科醫療機構的職責,損傷程度鑑定是法醫鑑定人的職責,不能“自診自鑒”。如,2005年8月17日我們受理的一起損傷鑑定,李某因頭外傷伴昏迷入院,診斷為顱腦損傷,頭皮挫傷,失語原因待排。後因注意力不集中,被害妄想,行為孤僻、異常及幻覺先後就診於市級精神病醫院及省級精神病醫院。市級精神病醫院診斷為“反應性精神病”,而省級精神病醫院鑑定為“癔病”。兩家病院均為省政府指定醫院,對同一鑑定對象卻做出了不同的診斷,出具了不同的鑑定書,我們的鑑定活動應如何引用?我們認為精神病醫院的司法鑑定人員可以對涉及精神損傷的被害人做出精神科診斷,對精神損傷與外傷的因果關係加以分析,說明預後及轉歸,而損傷程度的鑑定,應由法醫鑑定人員統一掌握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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